多次调解陷入僵局 判前调查解决纠纷
2012-04-17 16:04: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王新刚 陈良玉
  日前,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利用判前调查查明的事实,调解解决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师某与范某于2008年8月在鹤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0年12月23日师某以双方在协议第二项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为由,向鹤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范某按照协议约定返还位于淇滨区某小区120余平米的房屋一套。

  经审理查明,使某与范某居住的房屋在鹤壁市采煤沉陷区,鹤壁市对采煤沉陷区房屋进行综合治理时该房纳入治理范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首批房款15000元。2008年8月14日,原、被告在鹤壁市鹤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财产归女方所有。2008年12月24日,罗某向置业公司交纳房款113696.32元,并与置业公司签订了《鹤壁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安置购房协议书》。诉讼期间,范某申请对争议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屋评估总值为308800元。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只签订一份离婚协议,没有其他任何记录,对“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又各执一词。范某称该房包括在离婚时约定的财产里。师某称,双方争议房屋在综合治理之前是单位分配给自己的房屋,与范某结婚之前自己就在该房居住,该房应视为婚前财产。离婚时约定的财产不包括这套房子,否则自己绝对不可能在离婚后还为范某缴纳购房款113696.32元。法庭多次调解均陷入僵局。

  开庭后,民一庭承办法官没有匆忙下判,而是到师某所在单位进行走访、调查,经过询问相关知情人员,了解到双方争议房屋确系师某婚前单位分配给师等人居住的宿舍,师结婚后,和同住室友商量,给了室友一部分钱,室友搬出宿舍,师某与范某入住,该矿予以认可。在沉陷区房屋综合治理过程中,该矿规定,只有结过婚的职工才能参加沉陷区房屋综合治理。当时范某与师某尚未离婚,二人居住的宿舍参加了房屋综合治理。

  承办法官利用调查查明的事实,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从该房参加沉陷区房屋综合治理实际带有福利性质这一角度出发,结合房屋现有的价值和师某最后缴纳房款的情况,多角度给双方做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房屋归师某居住,由师某补偿范某房款85000元。师某于三日后将补偿款交付范某。双方均非常满意。

  判前调查是鹤山法院2012年的一项新举措,民一庭将判前调查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并因此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明确了调解思路,对症下药,有效化解了矛盾。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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