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协调一起治安行政案件促成两起民事案件和解
2012-04-13 15:34:04
中国法院网讯 (侯玉庆) 4月10日,在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努力下,原告郭山诉被告获嘉县公安局、第三人郭静、郭岭夫妇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协调结案,郭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同时对郭静、郭岭在获嘉县法院起诉郭山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以及郭山在获嘉县法院起诉郭静、郭岭的儿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一并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郭山与第三人郭岭、郭静均系获嘉县照镜镇人,同村居住,2011年5月4日17时许,原告与第三人因浇地纠纷发生打架,郭山推翻郭岭后,又与郭岭爱人郭静相互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郭静、郭岭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1年8月19日,获嘉县公安局作出获公(照)决字(2011)第0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郭山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同时对郭静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郭山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新乡市中院指定由辉县市法院审理该案。
3月15日上午,辉县市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了解到原告与第三人因浇地纠纷发生打架后,第三人向获嘉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郭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正在审理;第三人的儿子又与郭山打过一次架,并且致郭山轻伤,郭山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的儿子赔偿损失的刑事案件也正在审理。考虑到双方同村居住,经征求原告和第三人的意见,双方同意接受行政诉讼案件、民事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一并调解。
在多次与原告、第三人沟通的基础上,4月10日,辉县市法院通知原告、被告、第三人一起来到辉县市法院行政庭进行协调,经过近6个小时的协调,原告同意撤回对获嘉县公安局的治安行政诉讼、撤回对第三人的儿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同意撤回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签字。获嘉县公安局诉讼代理人当场表示回去获嘉县以后,督促原告、第三人及时到获嘉县法院办理撤诉手续。
随之,原告向辉县市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获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诉讼。
原告郭山与第三人郭岭、郭静均系获嘉县照镜镇人,同村居住,2011年5月4日17时许,原告与第三人因浇地纠纷发生打架,郭山推翻郭岭后,又与郭岭爱人郭静相互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郭静、郭岭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1年8月19日,获嘉县公安局作出获公(照)决字(2011)第0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郭山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同时对郭静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郭山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新乡市中院指定由辉县市法院审理该案。
3月15日上午,辉县市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了解到原告与第三人因浇地纠纷发生打架后,第三人向获嘉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郭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正在审理;第三人的儿子又与郭山打过一次架,并且致郭山轻伤,郭山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的儿子赔偿损失的刑事案件也正在审理。考虑到双方同村居住,经征求原告和第三人的意见,双方同意接受行政诉讼案件、民事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一并调解。
在多次与原告、第三人沟通的基础上,4月10日,辉县市法院通知原告、被告、第三人一起来到辉县市法院行政庭进行协调,经过近6个小时的协调,原告同意撤回对获嘉县公安局的治安行政诉讼、撤回对第三人的儿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同意撤回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签字。获嘉县公安局诉讼代理人当场表示回去获嘉县以后,督促原告、第三人及时到获嘉县法院办理撤诉手续。
随之,原告向辉县市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获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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