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做“红娘”让离异夫妻破镜重圆
2012-04-11 14:48: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邓金凤
  万芳在她三岁时的一场大火中被毁容,29岁时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年长8岁的同村离异男许盛。两人于2003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年万芳顺利生下女儿许琴。

  三口之家本来其乐融融,但由于许盛的父母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过兄弟两人协商,许盛的母亲随许盛生活,父亲由许盛弟弟赡养。母亲的到来使这个三口之家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对待问题的看法也不同,婆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夫妻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夫妻俩在一次激烈争吵后,万芳独自带着女儿回到娘家。

         丈母娘同女婿争房产激化矛盾

  2011年8月,万芳的父母得知女儿女婿签订离婚协议后,以其曾出资购买了女儿女婿现居住的房屋为由,将女婿告上法院,要求女婿予以返还。那么究竟谁出资购买房屋的呢?事情还要追溯到2007年。

  2007年,万芳的母亲找到本案争议房屋的原房主陈明,双方商定房屋成交价为3.8万元,万芳的母亲当即支付购房定金4000元。几天后,卖方陈明与买方许盛、万芳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万芳的母亲支付了余下房款。2007年至2008年间,本案争议房屋以每月350元的租金租给他人居住。租约期满后,该房屋由许盛、万芳占有居住。

  许盛为了达到永久占有该房屋的目的,便跟妻子万芳说:“你人也不漂亮,也没有多少钱,你家还有其他姊妹,免得你姊妹们将来和你争房子,我们去办个假离婚,你把房屋给我。”万芳思绪良久,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为了和许盛永远在一起,违心答应了许盛的要求。

  2009年8月,许盛和万芳到当地民政部门解除了婚姻关系。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一套110平米的房子及其他财产归许盛所有;婚生女由万芳独自抚养,许盛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两人离婚后依然生活在一起,直到吵架后万芳才搬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万芳的母亲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出资购买了房屋,且2008年至2011年8月,女儿、女婿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而丈母娘也未曾提出异议。因此认为,许盛、万芳占有该房屋并不属于无权占有。遂驳回了万芳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做“红娘”破镜重圆

  丈母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丈母娘认为自己出资购买了房屋,但并没有赠与女儿和女婿,女儿、女婿现已离婚,便有权要求女婿返还房屋。女婿许盛认为房屋买卖协议,离婚协议中均载明购买房屋人为万芳和许盛,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万芳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丈母娘无权要求返还房屋。

  庭审结束后,该院的办案法官考虑到万芳和许盛离婚的真实原因是许盛为了得到房屋,两人系假离婚,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夫妻二人有个7岁的女儿,于是多次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进行情、理、法的劝说。

  在法官的多次劝说下,两人的矛盾有所缓解,并自愿于2012年3月26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丈母娘看到女儿女婿已复婚,便同意房屋归女儿女婿夫妻共同所有。

  该案的成功调解,让亲情得以重建。虽然一家人的隔阂并未完全消除,但法官的苦口婆心却让这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有了新的希望。

                 (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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