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无权各执一词 有效无效法院明断
2012-04-01 10:55: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 作者:李少芳 高翔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确认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沈东驾驶皖A3887号太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06线行驶时,与吴亮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沈东及摩托车乘客王伟受伤。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沈东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亮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伟无责任。2011年5月6日,吴亮、沈东的哥哥沈西、王伟的儿子王石达成调解协议:吴亮一次性赔偿沈东、王伟16000元,本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吴亮当即将现金16000元交给沈西,沈西向吴亮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王伟医药费由沈东支付”。随后,沈东为王伟交付医药费4500元。2011年7月,王伟将吴亮、沈西、王石起诉至淮上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王石与吴亮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认为其并未委托被告王石去签订该赔偿协议,且事后未经原告王伟追认,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签订的协议应确认为无效协议。而被告吴亮却认为本案王石有代理权,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该案系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该案中王伟与王石系父子关系,在王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事故的对方当事人有理由基于王伟与王石系父子关系相信王石就事故赔偿问题有代理权,现双方已就事故赔偿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且吴亮一方亦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赔偿款,故本案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赔偿协议对原告王伟具有约束力,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2011年5月,沈东驾驶皖A3887号太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06线行驶时,与吴亮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沈东及摩托车乘客王伟受伤。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沈东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亮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伟无责任。2011年5月6日,吴亮、沈东的哥哥沈西、王伟的儿子王石达成调解协议:吴亮一次性赔偿沈东、王伟16000元,本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吴亮当即将现金16000元交给沈西,沈西向吴亮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王伟医药费由沈东支付”。随后,沈东为王伟交付医药费4500元。2011年7月,王伟将吴亮、沈西、王石起诉至淮上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王石与吴亮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认为其并未委托被告王石去签订该赔偿协议,且事后未经原告王伟追认,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签订的协议应确认为无效协议。而被告吴亮却认为本案王石有代理权,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该案系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该案中王伟与王石系父子关系,在王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事故的对方当事人有理由基于王伟与王石系父子关系相信王石就事故赔偿问题有代理权,现双方已就事故赔偿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且吴亮一方亦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赔偿款,故本案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赔偿协议对原告王伟具有约束力,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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