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院巡回审判一起金融案件
2012-03-31 14:44:57
中国法院网讯 (陈巍 赵曜 李剑) 3月3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当庭调解一起金融借款纠纷,这是自2011年12月14日三门峡中院在市银监局挂牌成立金融审判庭和金融执行庭后,专业化高效处理金融类案件的一个缩影。
2009年1月6日,刘青海和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违约责任等事项。贷款到期后,经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刘青海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催要无果,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青海归还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40334.73元,并支付到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刘青海不服,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本身属于常规案件,金融合议庭在处理本案时着眼于维护长远有序的金融秩序,摒弃了以牺牲银行部分利益来促成调解的旧时调处思路,按照公平地保护金融机构应有利益的原则来处理本案。经过庭上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当庭达成了由借款人刘青海于6月30日前分三次还清本金及利息,并承担了律师费及一半的一审诉讼费的调解协议。这样的调解一方面完整地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应有利益,有利于其健康、持续地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借款人留有足够的余地,从信任的角度保护了其信用等级,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本案的圆满处理也受到了旁听案件的市银监局领导的高度赞许。设立金融审判庭是法院金融类案件专业化审判道路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今后,金融审判庭必将以其专业、高效的工作为维护金融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做出积极的贡献。
2009年1月6日,刘青海和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违约责任等事项。贷款到期后,经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刘青海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催要无果,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青海归还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40334.73元,并支付到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刘青海不服,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
该案本身属于常规案件,金融合议庭在处理本案时着眼于维护长远有序的金融秩序,摒弃了以牺牲银行部分利益来促成调解的旧时调处思路,按照公平地保护金融机构应有利益的原则来处理本案。经过庭上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当庭达成了由借款人刘青海于6月30日前分三次还清本金及利息,并承担了律师费及一半的一审诉讼费的调解协议。这样的调解一方面完整地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应有利益,有利于其健康、持续地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借款人留有足够的余地,从信任的角度保护了其信用等级,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本案的圆满处理也受到了旁听案件的市银监局领导的高度赞许。设立金融审判庭是法院金融类案件专业化审判道路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今后,金融审判庭必将以其专业、高效的工作为维护金融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做出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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