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小名签下合同 鉴定笔迹慌了神
2012-03-29 09:43: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焦作频道 | 作者:张玉强 康建
  一男子租借他人物品时签上了自己的小名,可到了付款日期,该男子却拿出身份证,坚决不认账,不过当听说要进行笔迹鉴定时,他慌了。3月28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该男子立即偿还租金。

  去年9月份,家住修武县的郭军准备重建屋顶。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专门租赁建筑工具的张达。听说郭军要重建屋顶且工人都找好了,但因没有工具而不能开工时,张达便说可以低价让郭军使用自己店里的建筑工具,郭军听后十分高兴。双方随后签下合同,注明“张达低价将店中工具租给小毛使用”,合同上同时注明了还款日期,郭军郑重签上了“小毛”两字。

  几个月后,到了郭军该付款的日期,张达拿着合同找到他,让他付租赁工具的费用。可令张达始料不及的是,郭军一脸无辜,怎么都不承认自己欠了张达的钱。而当张达拿出合同让其看上面的签名时,郭军却说:“我几时租用你的工具、欠你的租金了?你看清楚,租赁人是小毛,我叫郭军,你别找错了人。”

  几经催要,见郭军死活不认账,无奈的张达只好将其告上法庭。法庭上,郭军掏出身份证说自己叫郭军,与小毛不是同一个人。法庭派人对郭军进行调查时了解到,与其熟悉的人都不知道“小毛”与郭军的关系。最后,法官决定对合同上的签名和郭军的字迹进行鉴定。郭军听后慌了,他立即向法官承认,合同上的名字确实是自己签的,小毛是自己的小名。

  法院认为,以小名与租借人签合同,属于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郭军坦承自己小名叫小毛,另外,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张达所持合同确系郭军书写,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判令郭军偿还张达的租赁费用。

   办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与他人有经济关系时一定要弄清对方的真实身份,最好有第三人在场作证,否则真的会后患无穷。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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