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车漏油 货物被烧理应赔
2012-03-29 11:47: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栾川频道 | 作者:李延武
近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长途运送货物因疏于未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导致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货车烧毁,货主货物被烧毁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马会赔偿原告王某、冯某货物损失94340。00元,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在栾川县某镇经营家具店。2011年7月11日,二原告在郑州市购买价值94340.00元的家具,租用被告马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承运,双方口头约定运费2200.00元,货到栾川付款。7月12日5时56分,该货车行驶至栾川县合峪镇刘扒店路段时,发生火灾,将车辆头部及所载家具等物品烧毁。栾川县有关部门对该事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灾害成因为:该车主在出发前未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未对涡轮增压器进油管机油泄漏现象进行彻底整改,致使车辆行驶过程中涡轮增压器进油管机油发生喷溅,溅出的机油落在高温排气支管上,进而高温排气支管引燃机油起火。而司机与随车人员均在驾驶舱内,未能及时发现驾驶舱下部起火燃烧的异常现象,从而导致火势蔓延扩大。”该认定书以公告方式向二被告送达,二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复核申请。
货车为被告马会出资购买,登记车主为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
栾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栾川县有关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完全在司机马会,被告马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辆所有人虽与被告马会约定有从事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马会自行承担,也不能免除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对外的连带责任。二被告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据其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进行相应的内部追偿。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94340.00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原告在栾川县某镇经营家具店。2011年7月11日,二原告在郑州市购买价值94340.00元的家具,租用被告马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承运,双方口头约定运费2200.00元,货到栾川付款。7月12日5时56分,该货车行驶至栾川县合峪镇刘扒店路段时,发生火灾,将车辆头部及所载家具等物品烧毁。栾川县有关部门对该事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灾害成因为:该车主在出发前未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未对涡轮增压器进油管机油泄漏现象进行彻底整改,致使车辆行驶过程中涡轮增压器进油管机油发生喷溅,溅出的机油落在高温排气支管上,进而高温排气支管引燃机油起火。而司机与随车人员均在驾驶舱内,未能及时发现驾驶舱下部起火燃烧的异常现象,从而导致火势蔓延扩大。”该认定书以公告方式向二被告送达,二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复核申请。
货车为被告马会出资购买,登记车主为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
栾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栾川县有关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完全在司机马会,被告马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辆所有人虽与被告马会约定有从事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马会自行承担,也不能免除被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对外的连带责任。二被告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据其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进行相应的内部追偿。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94340.00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