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运输款 法院判十日给付解决合同纠纷
2019-06-17 15:00:07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樊某诉被告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限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樊某支付运输款13280元及逾期利息(以1328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樊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从事小车托运,2014年被告某公司员工找到原告要求帮忙托运货物,双方开始业务往来。2015年2月10日因被告拖欠运费,向原告出具13280元的欠条一张,但一直未履行。后在2016年期间原告又陆续帮被告托运了货物,被告欠运费2660元未付。上述被告共计欠原告运费159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运输款1328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被告另欠运输款2660元,并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确认。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运输款1594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对13280元及以1328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2660元及以266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