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2012-03-21 09:03: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妍
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尊重与信服。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级阶段,司法公信建设需要不断加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生命力所在。当前,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更加紧迫。
一、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信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表征,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第一要务是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司法能力,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集中表现为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司法公信建设得好,可以更加顺利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更加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科学发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然要求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本质要求
“民为国之本,众为邦之基”。在谈到司法工作的性质时,我们总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司法”。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特征和司法工作政治属性的集中体现,从诞生之日起就决定了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的生命力所在,也给人民法院提供持续的正当性基础。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要求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且在司法领域集中体现,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司法公开透明;不仅要求社会平安,还期待社会和谐;不仅要求提供诉讼服务,还期待诉讼服务优质高效。这些要求和期待集中体现为要求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积极主动回应人民关切,确保司法工作始终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
(三)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是破解制约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瓶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迫切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事业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进一步的科学发展还面临诸多瓶颈,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一些地方仍未得到有效落实,法院抵御、克服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干扰面临较大压力;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问题依然突出,吸引优秀法律人才、稳定优秀法官存在困难。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法院缺乏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司法公信力不提升,会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影响司法除恶扬善、定分止争、保障权益、维护公正、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影响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使命。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瓶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必须依靠全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司法权威。
二、着力推进司法公信机制建设
深入提升司法公信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推进司法公信机制建设,切实提升司法核心公信力。
(一)始终坚持以公正司法建公信
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与基石。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首要价值诉求。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定要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坚持把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要注重由效率来保证和促进公正,树立“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法,把公正与效率有机地统一于高质量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始终把确保办案质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始终坚持以公开司法促公信
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一种力量,是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和监督下运行、在公众信任的氛围中运行。
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司法领域的热点多,公众对司法信息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司法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们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实现司法公正, 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三)始终坚持以严格司法提公信
严格规范的司法行为是提高公众获得公正判决信心的重要因素。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疏漏或瑕疵,虽然可能并没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但也极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法官依法公正审判的合理怀疑,很难达到息诉服判的效果,还有可能迅速转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并呈现出交织放大的局面,阻碍公众对司法信任感的建立。所以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导向的法律原则,切实把握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政策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司法行为。
严格司法要求深入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如果当事人对审判结果毫无把握,公众对法律适用毫无预期,那么司法公信必然大打折扣。要探索建立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发现、解决、反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审判指导作用。继续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是防止法官恣意擅断滋生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避免公众对相似案件产生量刑畸轻畸重直观印象的有效途径。
(四)始终坚持以廉洁司法保公信
在法治社会,一方面,人民群众往往对法官寄予极高的期许,甚至高于政府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对司法不廉难以容忍,对司法腐败极为痛恨。个别干警作风不端、司法不廉往往能够迅速瓦解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严重损害法院信誉和法官声誉,给司法公信造成“硬伤”。
“公生明,廉生威”,我们一定要警钟长鸣,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夯实廉洁司法根基,以清正廉洁守住公平正义底线,以“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障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以公正、严格、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五)始终坚持以为民司法筑公信
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人民群众中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传统优势,全力化解矛盾纠纷。认真落实司法利民惠民便民措施,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精心为涉诉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善于运用科学司法手段,积极探索和推行电话立案、网上立案、网上调解、远程取证、远程审判、电子签章等办案方式,有效减少人民群众诉讼成本,努力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效率和司法文明进步。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司法救助基金建设,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使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增进对法院的感情认同。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信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表征,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第一要务是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司法能力,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集中表现为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司法公信建设得好,可以更加顺利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更加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科学发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然要求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本质要求
“民为国之本,众为邦之基”。在谈到司法工作的性质时,我们总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司法”。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特征和司法工作政治属性的集中体现,从诞生之日起就决定了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的生命力所在,也给人民法院提供持续的正当性基础。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要求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且在司法领域集中体现,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司法公开透明;不仅要求社会平安,还期待社会和谐;不仅要求提供诉讼服务,还期待诉讼服务优质高效。这些要求和期待集中体现为要求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积极主动回应人民关切,确保司法工作始终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
(三)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是破解制约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瓶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迫切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事业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进一步的科学发展还面临诸多瓶颈,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一些地方仍未得到有效落实,法院抵御、克服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干扰面临较大压力;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问题依然突出,吸引优秀法律人才、稳定优秀法官存在困难。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法院缺乏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司法公信力不提升,会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影响司法除恶扬善、定分止争、保障权益、维护公正、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影响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使命。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瓶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必须依靠全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司法权威。
二、着力推进司法公信机制建设
深入提升司法公信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推进司法公信机制建设,切实提升司法核心公信力。
(一)始终坚持以公正司法建公信
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与基石。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首要价值诉求。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定要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坚持把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要注重由效率来保证和促进公正,树立“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法,把公正与效率有机地统一于高质量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始终把确保办案质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始终坚持以公开司法促公信
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一种力量,是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和监督下运行、在公众信任的氛围中运行。
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司法领域的热点多,公众对司法信息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司法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们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实现司法公正, 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三)始终坚持以严格司法提公信
严格规范的司法行为是提高公众获得公正判决信心的重要因素。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疏漏或瑕疵,虽然可能并没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但也极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法官依法公正审判的合理怀疑,很难达到息诉服判的效果,还有可能迅速转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并呈现出交织放大的局面,阻碍公众对司法信任感的建立。所以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导向的法律原则,切实把握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政策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司法行为。
严格司法要求深入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如果当事人对审判结果毫无把握,公众对法律适用毫无预期,那么司法公信必然大打折扣。要探索建立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发现、解决、反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审判指导作用。继续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是防止法官恣意擅断滋生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避免公众对相似案件产生量刑畸轻畸重直观印象的有效途径。
(四)始终坚持以廉洁司法保公信
在法治社会,一方面,人民群众往往对法官寄予极高的期许,甚至高于政府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对司法不廉难以容忍,对司法腐败极为痛恨。个别干警作风不端、司法不廉往往能够迅速瓦解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严重损害法院信誉和法官声誉,给司法公信造成“硬伤”。
“公生明,廉生威”,我们一定要警钟长鸣,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夯实廉洁司法根基,以清正廉洁守住公平正义底线,以“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障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以公正、严格、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五)始终坚持以为民司法筑公信
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人民群众中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传统优势,全力化解矛盾纠纷。认真落实司法利民惠民便民措施,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精心为涉诉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善于运用科学司法手段,积极探索和推行电话立案、网上立案、网上调解、远程取证、远程审判、电子签章等办案方式,有效减少人民群众诉讼成本,努力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效率和司法文明进步。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司法救助基金建设,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使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增进对法院的感情认同。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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