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玩运动器械摔伤 判决警示户外运动安全
2012-03-20 11:21: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奉新频道 | 作者:刘飞飞
  一初中生违规站立在仰卧起坐器上,受同学拉扯后失去平衡摔落,右脚卡入仰卧起坐器的钢管缝隙之中,造成右脚骨折。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运动器械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011年11月27日,初中学生骆某、廖某等人到公园游玩,原告骆某与被告廖某一起在仰卧起坐器旁玩耍。原告骆某站立在仰卧起坐器上时,被告廖某拉了原告骆某一下,原告骆某身体失去平衡,右脚卡入仰卧起坐器的钢管缝隙之中。原告骆某自行将右脚拔出,发现右踝肿大,因疼痛而哭泣。当晚,原告骆某即入院诊治,经检查确定为右脚内踝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劳动能力丧失20%。

  法院认为:仰卧起坐器是一种运动器械,运动者通过仰卧、起坐的重复动作达到锻炼腹部肌肉的目的。原告骆某违反该运动器械的操作规则,站立在仰卧起坐器上,其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原告骆某在仰卧起坐器上站立,出于身体本能会尽量保持平衡,防止摔落,被告廖某的拉扯动作出于原告骆某预料之外,这一突然动作导致原告骆某身体失去平衡而受伤。被告廖某的行为与原告骆某的损伤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法官寄语: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都安装了一些运动器械,给人们的健身提供方便的同时,潜藏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法官建议:一、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运动器械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二、居民自身应提高安全防患意识,认真学习运动器械的使用方法;三、未成年在器械上活动,家长应给予必要的指导,随时在身边陪伴、保护,以免发生意外。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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