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车误加汽油致损 法院判定明确各方责任
2012-03-19 16:28: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武汉频道 | 作者:胡洋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误将汽油加入柴油车内而造成车辆损失的赔偿纠纷案件,相关当事人按各自责任承担了相应赔偿份额。
去年7月13日,何某借用高某的柴油车外出办事,回来途中到江夏某加油站加油,由于何某不知该车为柴油车而将车停靠在加油站的93#汽油加油机旁,加油站工作人员也未注意到该车油箱盖上标明的“柴油”字样,因而将93#汽油加入到该车内。车辆驶出之后何某才发现问题,得知系加错油引起,高某遂与该加油站站长陈某协商将受损车辆送往江夏某汽修厂维修,该汽修厂提出需要更换高压油泵,但陈某认为系故意扩大损失,不同意更换,维修厂工作人员遂在静态状况下对车辆进行了调试,感觉没有异常后,将车交由高某外出试车,试车后该车发动机严重损坏,损失进一步扩大,仅修理费就达到34029元。故高某一纸诉状将江夏某加油站和江夏某汽修厂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修理费、租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此案中,损失系多方原因引起,案件承办人对各当事人行为进行认真分析,确定各方的责任分担,高某在将车辆借出时未及时告知何某该车应加柴油,而何某在不清楚此车该加何种燃料时,自信的认为该车应加汽油,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高某称愿意承担何某的责任,故高某应当自负40%的责任;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在加油前应当查看油箱盖上的标识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查看,出于习惯直接将汽油加入柴油车中,存在一定过错,故某加油站应承担20%责任;某汽修厂负责维修该受损汽车,作为专业的汽车维修机构,其应当预见车辆不更换高压油泵的后果而未预见,并放任试车,与该车发动机最后严重损坏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高某损失扩大的主要责任,故某汽修厂承担40%的责任。因此,判决某加油站赔偿高某修车等损失7623元,某汽修公司赔偿15245元。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服判。
去年7月13日,何某借用高某的柴油车外出办事,回来途中到江夏某加油站加油,由于何某不知该车为柴油车而将车停靠在加油站的93#汽油加油机旁,加油站工作人员也未注意到该车油箱盖上标明的“柴油”字样,因而将93#汽油加入到该车内。车辆驶出之后何某才发现问题,得知系加错油引起,高某遂与该加油站站长陈某协商将受损车辆送往江夏某汽修厂维修,该汽修厂提出需要更换高压油泵,但陈某认为系故意扩大损失,不同意更换,维修厂工作人员遂在静态状况下对车辆进行了调试,感觉没有异常后,将车交由高某外出试车,试车后该车发动机严重损坏,损失进一步扩大,仅修理费就达到34029元。故高某一纸诉状将江夏某加油站和江夏某汽修厂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修理费、租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此案中,损失系多方原因引起,案件承办人对各当事人行为进行认真分析,确定各方的责任分担,高某在将车辆借出时未及时告知何某该车应加柴油,而何某在不清楚此车该加何种燃料时,自信的认为该车应加汽油,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高某称愿意承担何某的责任,故高某应当自负40%的责任;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在加油前应当查看油箱盖上的标识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查看,出于习惯直接将汽油加入柴油车中,存在一定过错,故某加油站应承担20%责任;某汽修厂负责维修该受损汽车,作为专业的汽车维修机构,其应当预见车辆不更换高压油泵的后果而未预见,并放任试车,与该车发动机最后严重损坏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高某损失扩大的主要责任,故某汽修厂承担40%的责任。因此,判决某加油站赔偿高某修车等损失7623元,某汽修公司赔偿15245元。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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