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捕野猪 电伤他人被判刑
2012-03-15 14:45: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光山频道 | 作者:何骁
河南省光山县一村民廖某在自留山上私设电网,捕杀野猪,不料电死他人,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近几年来每逢秋冬季节,都在本村张冲村民组附近的山岭上私自架设电网,捕猎野猪等物。2011年8月4日(农历七月初五)起,被告人廖某又在张冲村民组的山上架设电网捕猎,同年9月2日凌晨5时许,张冲村民组村民胡某上山误触电网,被电击死亡。被告人廖某得到电网报警信号后,误认为捕获猎物,立即上山查找,当发现胡某触电死亡后,即刻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随后被及时赶来的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非法架设电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近几年来每逢秋冬季节,都在本村张冲村民组附近的山岭上私自架设电网,捕猎野猪等物。2011年8月4日(农历七月初五)起,被告人廖某又在张冲村民组的山上架设电网捕猎,同年9月2日凌晨5时许,张冲村民组村民胡某上山误触电网,被电击死亡。被告人廖某得到电网报警信号后,误认为捕获猎物,立即上山查找,当发现胡某触电死亡后,即刻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随后被及时赶来的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非法架设电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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