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债权人未同意 转移无效本人仍需担责
2012-03-13 10:18: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峡江频道 | 作者:峡法轩
  转让债务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却以债务应由第三人偿还为由拒不还款。3月12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建波偿还原告郭平水借款50000元及利息。

  2011年2月13日,被告张建波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郭平水借款60000元,并开具借条给原告。但借款后因被告经营不善亏本,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10000元,余款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建波在做生意期间,第三人朱红根欠了其货款50000元,两人商定由朱红根直接将欠款还给原告郭平水。朱红根在事后将同意由其偿还的情况告知了原告郭平水,但原告郭平水未表态是否同意。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张建波均以欠款由朱红根偿还为由拒付,而朱红根也以暂时无力偿还拖欠不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建波借款后应按约及时偿还所欠借款。被告张建波辩称此债务已经转让给朱红根,按照合同法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同意该笔债务由朱红根偿还,故对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纳。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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