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卖房实为受贿 原五河人大副主任获刑11年
2012-03-07 14:16: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龙子湖频道 | 作者:江海兰
名为高价出卖自家房产,实为收受他人贿赂。日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五河县原人大副主任张华受贿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违法所得81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傅某某为了能够承揽五河县新集镇农民安置点建设工程,请托张华帮忙,张华遂多次向该镇党委书记陈某某推荐由傅某某承揽该工程。张华在五河县有自建房屋一处(经评估该房产价值889193元),2011年春节前后,傅某某就租用张华的房屋作办公场所一事与张华商谈,期间张华提出想出售该房屋。傅某某为感谢张华对自己在承揽新集镇新农村安置工程方面的帮助和今后继续得到张华的关照,提出愿意出200万元购买张华的全部房产。在张华和傅某某经咨询得知房产价值为80余万元后,张华向傅某某表示同意以200万元价格售房,傅某某随后支付购房款170万元,双方约定房屋过户后再支付剩余款项。不久双方签订了一份交易价格为80万元的虚假《买卖合同》用于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7月,傅某某承揽的安置房工程因出现质量问题被曝光,张华担心其高价售房一事暴露,遂销毁了用于房屋过户的《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采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的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钱财810807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傅某某为了能够承揽五河县新集镇农民安置点建设工程,请托张华帮忙,张华遂多次向该镇党委书记陈某某推荐由傅某某承揽该工程。张华在五河县有自建房屋一处(经评估该房产价值889193元),2011年春节前后,傅某某就租用张华的房屋作办公场所一事与张华商谈,期间张华提出想出售该房屋。傅某某为感谢张华对自己在承揽新集镇新农村安置工程方面的帮助和今后继续得到张华的关照,提出愿意出200万元购买张华的全部房产。在张华和傅某某经咨询得知房产价值为80余万元后,张华向傅某某表示同意以200万元价格售房,傅某某随后支付购房款170万元,双方约定房屋过户后再支付剩余款项。不久双方签订了一份交易价格为80万元的虚假《买卖合同》用于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7月,傅某某承揽的安置房工程因出现质量问题被曝光,张华担心其高价售房一事暴露,遂销毁了用于房屋过户的《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采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的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钱财810807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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