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得住 稳得了 理得顺 摆得平
政和法院探索交通事故处置新模式
2012-02-09 16:08: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林志明 黄伟 李庆清
  “被告何桂平驾驶无牌洒水车,途经福建省政和县东平镇源头村电站路段,与汪承熟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刮,造成汪承熟受伤及无牌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12月14日,该案经政和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何桂平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承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00元,赔偿款当庭付清。正在此时,到政和县调研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走进了交通巡回法庭。看到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调解,马新岚问当事人:“法庭这种调解方式,你们觉得好不好?”原告汪承熟说:“一个小时就办好了,真没想到。”被告何桂平也说:“法官对赔偿项目、数额讲得清清楚楚,这钱赔得心里踏实,我满意。”          

         方便群众 事故处理高效便捷    

  政和县与闽浙两省六县市相邻,道路里程长,机动车数量多,加上地理位置特殊,过境车流大,使这里成为交通事故的“重灾区”。全县发生交通事故从2007年的1009起上升到2010年的1509起。交通事故案件高发,审理难度不断增大,社会关注度持续提升,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   

  2009年7月9日,政和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在县交警大队驻点挂牌,一个具有立案、诉讼保全、调解、审判、敦促执行等职能的“一站式”巡回法庭应运而生。 

  交通事故通常给受害方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害,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突出,调解难度大,自动履行率低。要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满意,有效调解、及时化解是关键。交通巡回法庭进驻交警大队办案,使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处理完毕之后,无论是申请司法确认还是正常提起诉讼,都不用往返于交警部门与法院立案庭之间,为当事人节省了宝贵的时间精力,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交通巡回法庭设计了专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使用的填充式起诉书和简易证据清单,印制了“交通案件诉讼须知”。到巡回法庭来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第一次打官司,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不强,再加上文化差异等因素,进了法庭的门就不知所以然了。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官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进一步加强了诉讼指导,解答有关的疑惑问题。诉讼程序,赔偿标准,责任划分,必要的证据提供等方面的问题,有问必答,让当事人心中有数,知晓输赢的几率,也为成功调解打下基础。    

  交通法庭还设立远程网上“QQ”法庭,对外地事故当事人开展网上调解,减轻其参与调解、诉讼的负担;推行全天候服务、节假日法庭,及时为事故当事人调解处理纠纷。2010年2月15日中午,周宁籍驾驶员陈某驾车经过政和辖区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刮擦,虽然损害后果不严重,但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及亲友扣住陈某和车辆,要求巨额赔偿。从上海回家过节的陈某心急如焚,现场交警无法做通张某的工作,便把求助电话打到了法院。当时正是大年初二,巡回法庭几位法官丢下饭碗奔赴现场,依法依理耐心疏导,既对张某借机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予以批评,又动员陈某适当让步。双方当事人都被法官放弃节日休息、不辞辛苦的精神所感动,达成合法合理的赔偿协议,陈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降低成本 社会资源充分整合   

  在过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严格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走正常的诉讼程序,往往需要较高的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要委托律师,需要缴纳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再经过法院通知应诉、排期开庭,进而做出判决,程序繁琐。交通巡回法庭成立后,充分整合了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等各方资源,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规范而简便,法律程序所需的申请书、承诺书和确认笔录也均是标准化、格式化,当事人省心又省力。法庭还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调解场所,双方可以自愿、多次调解,直到互谅互让,达成共识。在这样的处理模式下,大量的诉讼成本得以节约,当事人的讼累也有效减少了。据统计,两年来,巡回法庭的设立为当事人节省律师费60余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常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处理不及时,易产生新纠纷。为便于受害人的治疗和案件的处理,交通法庭根据民诉法先予执行的理论,出台了“伤者医疗费先予执行”制度,即由交警敦促肇事者及其亲属自愿向法庭预交一定数额的案件款,法庭根据伤者的治疗情况,让伤者先予支取部分款项作为治疗费用。待伤愈后,由法庭调解处理时与当事人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同时,为保障案件款管理的规范有序,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当事人预交案件款需填写申请书,法庭指定专人专户对案件款进行管理,统一开具代收代付案件款专用票据,并实行二人审批财务监督制度。   

  “伤者医疗费先予执行”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避免了交通肇事双方家属因医疗费索赔事宜产生正面冲突,而且受害方无需向法院起诉也无需申请先予执行即可提前得到部分赔偿款项,肇事方也可暂时摆脱伤者家属索赔的困扰而继续从事日常工作。二是由于法庭及时介入交通肇事案件的调解,使交警部门得以专注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处理,大大缓解了交警的办案压力,实现了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         

         多方协调 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矛盾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矛盾往往容易激化;交警部门处理时,矛头又容易转移至办案民警身上;保险理赔时,当事人又常因保险理赔事宜与保险公司存在纠纷。交通巡回法庭成立后,法院、交警、保险的相互协作和配合,既指导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减少了当事人对交警的误解,又将保险核算与法院调解相结合,改变了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看法,更直接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投诉信访大量减少。而遇到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敏感案件时,更是充分联合三方,进行大力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交通巡回法庭充分发挥职能延伸作用,诉前积极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维稳工作,主动靠前,“零距离”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法律宣传;诉后积极对交通事故重残受害人、死亡家属回访,做好帮扶、救助工作,努力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两年来,协助党政机关及交警部门有效化解37起800余人群体性事件;回访交通事故重残受害人、死亡家属38人次,帮扶、安抚11件18人,争取司法救助金6000元。2010年1月,福建某水电公司职工上班途中,在政和县东峰水泥厂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死3伤。因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死者亲属将公司经理围困在办公室达两天一夜。巡回法庭法官获悉事态严重,主动与交警一道,劝说死者亲属,面对面做法律宣传工作。在法官两天半时间耐心的疏导下,死者亲属同意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遂于第三天深夜撤离现场。该案最终通过交通巡回法庭审理得以妥善解决。  

  政和县通过法院、交警、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联动,实现交警调解、法庭确认、保险理赔的无缝衔接,建立了“可现场立案、可预支保费、可申请司法确认,可督促执行”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处理新模式,真正使辖区交通事故处理“控得住、稳得了、理得顺、摆得平”,大大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自2009年7月成立以来,交通法庭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155件,以非诉调解和诉讼调解结案1101件,调解率为95.32%,全部自动履行,标的额4246万元。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理赔难、救济难、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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