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脉亲情不抵几棵杨树 哥伤弟媳领刑5年又赔款
2012-01-20 16:05: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许昌县频道 | 作者:王随和 张怀忠
  孙洪(化名)在原房址上建房时因其弟弟孙达(化名)所栽植的杨树影响了建房施工,孙洪不与孙达商量便去砍伐杨树,引起了孙达的不满,双方发生了争执。争执中,孙洪持铁锨将孙达的妻子朱萍(化名)打致重伤。1月1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洪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萍各项损失费用23480.69元。

  2011年7月31日6时许,现年60岁的许昌县某村农民孙洪要在其原房址上建房,而其弟弟孙达在孙洪的原房址周围栽了一些杨树,影响了建房施工,孙洪不与弟弟商量便私自决定把孙达的杨树伐掉腾出地方方便建房。当孙洪用斧头砍伐杨树时,遭到了弟弟和弟媳朱萍的阻止,双方随即发生争执。争执中,孙洪先后用斧头、起钉锤去砍、砸孙达的杨树,被孙达和朱萍合力夺下后,孙洪又跑到邻居家找来一把铁锨,并趁朱萍不备朝她头部猛击一下,致使朱萍颅内出血当场晕倒在地。后孙达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孙洪抓获,并将朱萍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朱萍头部所受损伤为重伤,孙达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查,朱萍住院17天,花医疗费22035.69元。据此,朱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孙洪赔偿各项损失费用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萍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3480.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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