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院四举措促未成年罪犯改邪归正
2012-01-10 08:54: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荣昌频道 | 作者:王聪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四举措促未成年罪犯改邪归正,重归社会。
建立健全心理按摩机制。通过审前、审中、判后分别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法理、情理的疏导,以教育、感化的方式,促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能勇敢改正,最终达到挽救未成年罪犯的目的。
设立专门审理的合议庭。该院根据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处于半幼稚、半成熟时期这一特点,精心选择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关爱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合议庭,其中至少选择一名关爱未成年人的陪审员进行案件审理。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坚持以“教育为主”,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惩罚为辅”,不等于不惩罚,但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贯彻落实社会调查办法。《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以来,该院积极贯彻落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及环境等内容进行社会调查,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社会调查的内容,有效促进案件审理和帮助改过自新。
建立健全心理按摩机制。通过审前、审中、判后分别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法理、情理的疏导,以教育、感化的方式,促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能勇敢改正,最终达到挽救未成年罪犯的目的。
设立专门审理的合议庭。该院根据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处于半幼稚、半成熟时期这一特点,精心选择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关爱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审判人员组成专门合议庭,其中至少选择一名关爱未成年人的陪审员进行案件审理。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坚持以“教育为主”,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惩罚为辅”,不等于不惩罚,但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贯彻落实社会调查办法。《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以来,该院积极贯彻落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及环境等内容进行社会调查,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社会调查的内容,有效促进案件审理和帮助改过自新。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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