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能否享有追偿权
2011-12-07 09:13: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翟春花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的追偿权呢?
笔者认为,如果保证人是接受债务人的委托进行保证的,则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抗辩;如果保证人是因债权人的欺骗、胁迫等而进行保证的,则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如果保证人不是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也不存在债权人进行欺骗之情况,而是保证人自愿进行保证的,则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如果保证人是在无知的情况下进行了保证,保证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应分情况考虑:一、如果债务人自己在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时也不知道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话,则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二、如果债务人自己在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时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而保证人未以此进行抗辩,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则不享有追偿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如果保证人是接受债务人的委托进行保证的,则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抗辩;如果保证人是因债权人的欺骗、胁迫等而进行保证的,则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如果保证人不是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也不存在债权人进行欺骗之情况,而是保证人自愿进行保证的,则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如果保证人是在无知的情况下进行了保证,保证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应分情况考虑:一、如果债务人自己在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时也不知道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话,则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二、如果债务人自己在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时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而保证人未以此进行抗辩,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则不享有追偿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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