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习型法院中的法律文化建设
2011-05-31 15:45: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院长 李荣想
摘要:法律文化应是学习型法院建设中的重点内容。本文从法律文化涵义的界定出发,以现实对法院队伍的时代要求和司法能力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两个进路进行分析,进而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为例,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法院法律文化的路径考量。
关键词:学习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
正文:
一、序言
加强学习各种文化知识,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一批具有科学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知识的学习型法官,为肩负起服务国家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纠纷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的光荣使命,以顺应时代的进步需要和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企盼,已成为当前我国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之一。因此,学习型法院的建设成为了当前我国法院工作的重点。从全国部分地区、部分法院的学习型法院的建设来看,建设的内容大多集中于法院设施的完善、法律条款的学习培训和法律技能比赛等方面[①]。在笔者看来,以完善法院功能设施(包括制度设施、物质设施)和学习法律知识等作为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内容未尝不可,但法院作为审判部门,与其他部门相比,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建设不能停留在外表层面。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能不能承受这一权利,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这与法官的法律素养的联系尤为密切,而这种法律素养只有通过长时间的法律文化熏陶和塑造才足以形成。因此,在学习型法院建设中,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十分重要且必要。
二、作为文化范畴里的法律文化
作为文化范畴里的法律文化,法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解释,正如人们对文化的解释一样,并没有取得普遍认同的解释。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梁治平研究员说“法律文化概念主要包括法的各种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丕祥院长说“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制制度以及人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③]”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说“法律文化一词,指的是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它们或者直接构成了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或者与法律秩序的性质和状态有关,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仅仅表达了人们的某种期望。[④]” 又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说“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⑤]”以上便是法学界主流学者对法律文化这一范畴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
笔者较为认同郑成良教授的观点,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或者两者至少是存在某种关联。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一种外在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心理活动,但集中表现于内在方面。对于法院而言,法律文化既可以是法院制度中富含的文化涵义,可以是法院设施显示出的设置人文关怀,也可以是法院队伍中的法律素养。具体说来,法院的法律文化所涉及的不仅是法院规章制度上墙、法院设施的设置、法官审理案件等这样一些现实的行为,还包括了引发这些行为的心理过程。在笔者看来,法院意义上的法律文化内涵,就是法院作为特殊的部门在文化特质、文化环境和法官文化等方面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官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乃至在社会活动中所秉持具有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和法律行为准则及其所表现出来的个人素养。法律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精髓,也是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文化既具有民族文化的普遍性,又具有自己鲜明的法律特征和丰富的司法涵义。
三、法律文化:学习型法院的必要软件
(一)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应对时代和现实的需要
在新形势下,加强学习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时代意义。加强学习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队伍坚持科学理论武装、保证法院正确政治方向、永葆法律信仰的必然要求,是法院队伍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全面提高整体素养的客观需要,是法院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保证,是促进法院干警全面发展、更好地履行职能使命的现实要求,也是具体开展“争先创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活动的具体实践。法院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提高法院的法律文化氛围和干警队伍的法律文化素养,实现法律文化扎根在法院和法律文化深入在干警,才能更进一步地推动法院的科学发展,更好地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两为”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工作主题。与此同时,法院还肩负着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任务的艰巨性和繁重性,前所未有。这也要求法院队伍增强学习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
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法律文化,是培养高素养法院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法院办案的中坚力量,具有较高层次法官人才队伍关系着法院事业,甚至是政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从总体上看,我国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基本上是好的,在推动法院事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下的世情、国情、党情已经发生并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层出不穷,各类敏感、群体事件频繁发生,社会矛盾逐步凸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难度加大。同时,由于一些法官腐败案件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正权威形象,法官的正义化身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法院队伍,特别是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公正司法能力都提出了更新、更严、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在法律文化建设中有所作为。
(二)法律文化视域下的法官素质:司法能力的最基本要素
当下的社会是运用法律进行治理的世界。因此,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纠纷矛盾时,法律必须是作为最有力的保障。法律也必须成为国家或公民,特别是法官内在的一种精神和信念。在笔者看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水平而言,当前我国的法制(治)水平尚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其主要问题不是法律缺少,不是法律不完善,而是由于没有对法律及其文化作深入的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从法官层面上讲,应该说,法律制度所应获得的尊重与信仰[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法律及其文化所认识的广度、深度以及他们对法律制度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因此,法律能否实现了其本身应有的功能及其价值,法律能否彰显了其本身应有的正义及其公平。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法官是否,或者说能否具有法律的精神和信念,也就是法律文化内涵。然而这种法律文化内涵,必须通过长久的法律文化熏陶和培养才能形成。同时,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法律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因此,法官只有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与较为专业的法律技能,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法律思维逻辑能力和判断能力,有较强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才能胜任这一份特殊的工作。法律的专业化是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之一,是法官学习法律及其文化多年之后的结果。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倘若不熟悉法律及其立法的背景、法律暗含的文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就很难保证不会出现量刑失误,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甚至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在一个正在建构,或者已经建构完成秩序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设置,或者安排不深谙法律及其文化的法官去审理案件,执行国家法律,即使法律的法意出发良好、结构内容完善、订立标准明确,那么法律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便被剥夺了,法律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便失去,或者减少了应有的作用。最严重的后果便是导致公民对法律失去应有的信任,法律功能失去效力,法律秩序混乱,进而引发社会无序状态的产生,引起国家危机。因此,培养和塑造具有深厚法律及其文化内涵的法官队伍,增强其法律能力,应该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重点。
法律存在的漏洞也促使法院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法律的漏洞必然存在[⑦],而且法律具有稳定性,我们不可能无休止地修订法律,不断弥补法律的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最主要还是需要法官深厚的法律及其文化内涵。法律不只是条文和规范,更是一种文化和精神。一名合格的法官,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也不能纠结于法律条文的善恶,而在于对法律及其文化的理解,以自己的法律智识和法律素养,将法律文化融入案件事实之中,进而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可以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也不在于实施,而在于法律人(法官)正当理解之后的适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引起不良作用,或者法律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以其饱含的法律文化,敢于做出符合法意精神,能发挥法律功用的解释和应对措施。从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来看,饱含丰富法律文化的法官少之又少。因此,必须加强这一方面的建设,是解决法律漏洞的办法,也是应对时代发展和知识进步的客观要求。
三、思路与设想: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为例
结合右江区人民法院的实际,笔者认为,学习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是不断创新法律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富有时代和法律特点的法律文化建设方式。建立为期每半年或一年时间的调研机制,加强法院对法律文化建设方面的实务研讨和专题调研等,使法律文化建设同解决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新形势下时代潮流对法院干警队伍的要求和法院干警对新文化、新知识方面的需要,利用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百色学院政法系等资源,加强法院与高校之间长久的合作,建立法律文化建设基地,定期组织干警到基地学习培养。建设右江法院法律文化长廊,让每个法院干警都参与到法律文化建设中来,提高干警学习法律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法院视频网络和新闻媒体,开辟“右江法官论坛”,组织各种法律文化专题讲座。创办《右江法苑》内部期刊或者与百色学院政法系联合创办《右江法律评论》公开期刊,积极号召法院干警或者诚邀法学界学者投稿,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院队伍的法律文化素养。
二是完善和巩固法律文化学习机制。通过设立法律文化读书会等法院干警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有效途径,积极号召每个干警每个月读一本书,并组织进行交流、座谈和讨论,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建立相对长久的法律文化学习机制,每周开展一次法律文化辅导讲座、每月组织一次法律文化学习报告会、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法律文化主题教育、每一年开展一次法律文化知识竞赛和参观考察活动等,增强法院队伍的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培养其法律文化素养。
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文化建设激励机制。有激励,才有动力。建立健全法律文化建设激励制度,把积极参与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和个人优先纳入评先评优的考量范围。政工科要建立逐步完善法律文化学习档案,及时记载法院干警参与法律文化学习的情况,把法律文化理论素养和法律文化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同时,对于积极参与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机制。
四是注重增强法律文化学习的成效。积极完善法院集体研讨、汇报交流等制度,进一步将法律文化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法院工作实践的成效。强调在推动法院工作上下功夫,把开展法律文化建设活动同研究解决当前法院队伍中存在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廉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工作、开展“争先创优”、“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活动等方面结合起来,提升法院干警队伍的法律素养,进而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度;把开展法律文化建设同查找和解决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在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积极树立清风气正的法官形象,搞好法院队伍同人民群众关系,同时努力营造廉洁自律的法院队伍氛围,不断增法院队伍的亲和力、凝聚力、战斗力。与此同时,把开展法律文化建设同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结合起来,大力弘扬百色起义精神和陈燕萍、文惠新等模范法官的先进事迹,引导法院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执法为民,努力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方面取得新实效。
四、结语
建设我国法院的法律文化,就是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外国审判活动的优秀成果而形成具有特色的法律文化。因此,在学习型法院建设的浪潮中,法律文化建设理应成为我们主攻的方向之一,让法律文化在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更能发挥其作用。
[①]请参阅:王志宇、祖力克:营造文化氛围建学习型法院——记北京大兴法院的文化建设[N],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22日;王振卿:平川区人民法院建设学习型法院侧记,载于人民网甘肃频道,http://www.gs.xinhuanet.com/dfpd/2006-03/23/content_6548817.htm;周崇华:宁夏高院建学习型组织立学习型法院[N],载于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2日。
[②]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4页。
[③]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M],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4页。
[④]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要素与结构[DB/OL],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http://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754
[⑤]季卫东:中国法文化的蜕变与内在矛盾[M],《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5页。
[⑥]关于法律信仰问题,可以参阅[美]哈罗德J.伯尔曼 (Berman Harold J.)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⑦][德]克莱因海尔、施罗德主编,许兰译:《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关键词:学习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
正文:
一、序言
加强学习各种文化知识,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一批具有科学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知识的学习型法官,为肩负起服务国家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纠纷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的光荣使命,以顺应时代的进步需要和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企盼,已成为当前我国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之一。因此,学习型法院的建设成为了当前我国法院工作的重点。从全国部分地区、部分法院的学习型法院的建设来看,建设的内容大多集中于法院设施的完善、法律条款的学习培训和法律技能比赛等方面[①]。在笔者看来,以完善法院功能设施(包括制度设施、物质设施)和学习法律知识等作为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内容未尝不可,但法院作为审判部门,与其他部门相比,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建设不能停留在外表层面。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能不能承受这一权利,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这与法官的法律素养的联系尤为密切,而这种法律素养只有通过长时间的法律文化熏陶和塑造才足以形成。因此,在学习型法院建设中,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十分重要且必要。
二、作为文化范畴里的法律文化
作为文化范畴里的法律文化,法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解释,正如人们对文化的解释一样,并没有取得普遍认同的解释。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梁治平研究员说“法律文化概念主要包括法的各种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丕祥院长说“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制制度以及人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③]”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郑成良教授说“法律文化一词,指的是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它们或者直接构成了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或者与法律秩序的性质和状态有关,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仅仅表达了人们的某种期望。[④]” 又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说“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⑤]”以上便是法学界主流学者对法律文化这一范畴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
笔者较为认同郑成良教授的观点,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或者两者至少是存在某种关联。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一种外在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心理活动,但集中表现于内在方面。对于法院而言,法律文化既可以是法院制度中富含的文化涵义,可以是法院设施显示出的设置人文关怀,也可以是法院队伍中的法律素养。具体说来,法院的法律文化所涉及的不仅是法院规章制度上墙、法院设施的设置、法官审理案件等这样一些现实的行为,还包括了引发这些行为的心理过程。在笔者看来,法院意义上的法律文化内涵,就是法院作为特殊的部门在文化特质、文化环境和法官文化等方面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官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乃至在社会活动中所秉持具有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和法律行为准则及其所表现出来的个人素养。法律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精髓,也是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律文化既具有民族文化的普遍性,又具有自己鲜明的法律特征和丰富的司法涵义。
三、法律文化:学习型法院的必要软件
(一)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应对时代和现实的需要
在新形势下,加强学习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时代意义。加强学习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队伍坚持科学理论武装、保证法院正确政治方向、永葆法律信仰的必然要求,是法院队伍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全面提高整体素养的客观需要,是法院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保证,是促进法院干警全面发展、更好地履行职能使命的现实要求,也是具体开展“争先创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活动的具体实践。法院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提高法院的法律文化氛围和干警队伍的法律文化素养,实现法律文化扎根在法院和法律文化深入在干警,才能更进一步地推动法院的科学发展,更好地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两为”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工作主题。与此同时,法院还肩负着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任务的艰巨性和繁重性,前所未有。这也要求法院队伍增强学习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
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法律文化,是培养高素养法院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法院办案的中坚力量,具有较高层次法官人才队伍关系着法院事业,甚至是政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从总体上看,我国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基本上是好的,在推动法院事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下的世情、国情、党情已经发生并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层出不穷,各类敏感、群体事件频繁发生,社会矛盾逐步凸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难度加大。同时,由于一些法官腐败案件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正权威形象,法官的正义化身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法院队伍,特别是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公正司法能力都提出了更新、更严、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在法律文化建设中有所作为。
(二)法律文化视域下的法官素质:司法能力的最基本要素
当下的社会是运用法律进行治理的世界。因此,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纠纷矛盾时,法律必须是作为最有力的保障。法律也必须成为国家或公民,特别是法官内在的一种精神和信念。在笔者看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水平而言,当前我国的法制(治)水平尚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其主要问题不是法律缺少,不是法律不完善,而是由于没有对法律及其文化作深入的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从法官层面上讲,应该说,法律制度所应获得的尊重与信仰[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法律及其文化所认识的广度、深度以及他们对法律制度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因此,法律能否实现了其本身应有的功能及其价值,法律能否彰显了其本身应有的正义及其公平。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法官是否,或者说能否具有法律的精神和信念,也就是法律文化内涵。然而这种法律文化内涵,必须通过长久的法律文化熏陶和培养才能形成。同时,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法律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因此,法官只有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与较为专业的法律技能,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法律思维逻辑能力和判断能力,有较强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才能胜任这一份特殊的工作。法律的专业化是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之一,是法官学习法律及其文化多年之后的结果。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倘若不熟悉法律及其立法的背景、法律暗含的文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就很难保证不会出现量刑失误,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甚至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在一个正在建构,或者已经建构完成秩序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设置,或者安排不深谙法律及其文化的法官去审理案件,执行国家法律,即使法律的法意出发良好、结构内容完善、订立标准明确,那么法律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便被剥夺了,法律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便失去,或者减少了应有的作用。最严重的后果便是导致公民对法律失去应有的信任,法律功能失去效力,法律秩序混乱,进而引发社会无序状态的产生,引起国家危机。因此,培养和塑造具有深厚法律及其文化内涵的法官队伍,增强其法律能力,应该是我们法院工作的重点。
法律存在的漏洞也促使法院加强法律文化的建设。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法律的漏洞必然存在[⑦],而且法律具有稳定性,我们不可能无休止地修订法律,不断弥补法律的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最主要还是需要法官深厚的法律及其文化内涵。法律不只是条文和规范,更是一种文化和精神。一名合格的法官,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也不能纠结于法律条文的善恶,而在于对法律及其文化的理解,以自己的法律智识和法律素养,将法律文化融入案件事实之中,进而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可以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也不在于实施,而在于法律人(法官)正当理解之后的适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引起不良作用,或者法律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以其饱含的法律文化,敢于做出符合法意精神,能发挥法律功用的解释和应对措施。从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来看,饱含丰富法律文化的法官少之又少。因此,必须加强这一方面的建设,是解决法律漏洞的办法,也是应对时代发展和知识进步的客观要求。
三、思路与设想: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为例
结合右江区人民法院的实际,笔者认为,学习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是不断创新法律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富有时代和法律特点的法律文化建设方式。建立为期每半年或一年时间的调研机制,加强法院对法律文化建设方面的实务研讨和专题调研等,使法律文化建设同解决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新形势下时代潮流对法院干警队伍的要求和法院干警对新文化、新知识方面的需要,利用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百色学院政法系等资源,加强法院与高校之间长久的合作,建立法律文化建设基地,定期组织干警到基地学习培养。建设右江法院法律文化长廊,让每个法院干警都参与到法律文化建设中来,提高干警学习法律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法院视频网络和新闻媒体,开辟“右江法官论坛”,组织各种法律文化专题讲座。创办《右江法苑》内部期刊或者与百色学院政法系联合创办《右江法律评论》公开期刊,积极号召法院干警或者诚邀法学界学者投稿,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院队伍的法律文化素养。
二是完善和巩固法律文化学习机制。通过设立法律文化读书会等法院干警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有效途径,积极号召每个干警每个月读一本书,并组织进行交流、座谈和讨论,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建立相对长久的法律文化学习机制,每周开展一次法律文化辅导讲座、每月组织一次法律文化学习报告会、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法律文化主题教育、每一年开展一次法律文化知识竞赛和参观考察活动等,增强法院队伍的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培养其法律文化素养。
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文化建设激励机制。有激励,才有动力。建立健全法律文化建设激励制度,把积极参与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和个人优先纳入评先评优的考量范围。政工科要建立逐步完善法律文化学习档案,及时记载法院干警参与法律文化学习的情况,把法律文化理论素养和法律文化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同时,对于积极参与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机制。
四是注重增强法律文化学习的成效。积极完善法院集体研讨、汇报交流等制度,进一步将法律文化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法院工作实践的成效。强调在推动法院工作上下功夫,把开展法律文化建设活动同研究解决当前法院队伍中存在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廉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工作、开展“争先创优”、“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活动等方面结合起来,提升法院干警队伍的法律素养,进而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度;把开展法律文化建设同查找和解决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在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积极树立清风气正的法官形象,搞好法院队伍同人民群众关系,同时努力营造廉洁自律的法院队伍氛围,不断增法院队伍的亲和力、凝聚力、战斗力。与此同时,把开展法律文化建设同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结合起来,大力弘扬百色起义精神和陈燕萍、文惠新等模范法官的先进事迹,引导法院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执法为民,努力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方面取得新实效。
四、结语
建设我国法院的法律文化,就是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外国审判活动的优秀成果而形成具有特色的法律文化。因此,在学习型法院建设的浪潮中,法律文化建设理应成为我们主攻的方向之一,让法律文化在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更能发挥其作用。
[①]请参阅:王志宇、祖力克:营造文化氛围建学习型法院——记北京大兴法院的文化建设[N],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22日;王振卿:平川区人民法院建设学习型法院侧记,载于人民网甘肃频道,http://www.gs.xinhuanet.com/dfpd/2006-03/23/content_6548817.htm;周崇华:宁夏高院建学习型组织立学习型法院[N],载于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2日。
[②]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4页。
[③]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M],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4页。
[④]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要素与结构[DB/OL],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http://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754
[⑤]季卫东:中国法文化的蜕变与内在矛盾[M],《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5页。
[⑥]关于法律信仰问题,可以参阅[美]哈罗德J.伯尔曼 (Berman Harold J.)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⑦][德]克莱因海尔、施罗德主编,许兰译:《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M],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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