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诉讼代理是帮忙还是添乱
2011-12-12 10:36: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贺 王佳舟 黄彩华
“请联系我的律师。”这在电影里常见的镜头,现在也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应当说,诉讼代理人的参与可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然而,实践中并非总是这样。部分代理人的执业行为存有不规范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程序,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隐瞒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按常理,诉讼代理人以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建立起当事人和法官沟通的纽带,从而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诉讼。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代理人独揽了整个诉讼过程,不让当事人出庭应诉,导致相关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更有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不征求当事人真实意愿就拒绝与对方协商,甚至采用藏匿证据原件、谎称难以联系当事人等方式阻挠对方与当事人本人调解。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此类问题。
邓某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邓某是位长期卧床养病的老人。在审理阶段,邓某的诉讼代理人龚某一直拒绝向法院提供邓某的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承办法官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龚某还多次到法院信访办要求法院早日结案。
承办法官认为,代理人拒不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准确地址,直接影响了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调解程序的开展,对当事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法院也不能确定案件的释明意见是否通过代理人准确地传达到了当事人,阻断了法院与当事人正常的沟通渠道。
类似的经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也有。
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承办法官见被告有调解的意愿,就建议原告律师调解。但是,原告律师担心选择调解,可能少收代理费,不愿意调解,也拒绝提供原告本人的联系方式。
后来,该法官通过原告之前在交警部门留下的联系方式,才打通了电话。当事人得知情况后,也希望通过调解尽快拿到赔偿款,但却苦于证据原件都被律师“扣留”了,无法自己前来参与调解。
最后,该法官在电话中对原告律师进行了批评和警告,原告律师才带上证据原件,和当事人一起来到法院调解。
“现实中,不少律师都与原告约定按照胜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如果原告希望方便快捷拿到赔偿款而选择调解,往往要向对方让步,从而影响律师的代理费。因此,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有时反倒不容易调解。”该法官说。
迎合当事人不合理诉求
当事人在纠纷中寻求代理人的帮助,是想听取其专业性指导意见,帮助自己找到解决纠纷的可行性方法。
但是,有些代理人对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一味迎合,导致当事人形成过高期望,无形中增强了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还有一些代理人甚至鼓动当事人以激烈方式维权,激化了矛盾,使当事人根本听不进法官的劝说,影响了案件的调解。
在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冉某向公司索赔加班费、带薪年假工资等共计5万多元。冉某聘请了律师,本以为有律师的帮助,自己的诉求会十拿九稳,但法院却最终认定其诉求于法无据,裁定驳回。
巨大的落差让冉某心有不甘,而其律师不仅不劝导,还鼓励冉某积极上诉。冉某随即上诉,但二审法院仍认定其诉求无理,予以全部驳回。
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历时半年多,由于律师没有及时引导当事人认清自己诉求的合理性,使得当事人徒劳无功,更加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这种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或者请求根本不合理,导致法院判决远远低于原告预期,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也往往为此承担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如果法院释明工作做得不够细,加上律师为开脱自己,故意歪曲法院形象,当事人往往会将败诉的责任归咎于法院。”
无能力虚假代理谋利益
有的代理人无律师执业资格却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以公民身份代理却向当事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或者假冒当事人名义进行代理。这类代理人参与诉讼往往只为了追求“生意上门”而根本不考虑当事人利益,导致当事人败诉后盲目上诉甚至不断信访。
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家产纠纷案件。被告陈某年逾八旬,行动不便,故委托方某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
而方某在从事公民代理活动时,也已年过七十,从未受过法律方面的培训,不具备诉讼代理能力。因此,方某根本不懂法庭上攻击防御的诉讼技巧。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方某多次表示自己是无偿代理,是为了帮助被告维护权益,但其行为最终产生的结果却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实中,基层法院经常能够看到一类人。他们没有司法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却频繁地出入于法院,代理他人参加诉讼活动。此类人员平日主要活动于基层法院周边地区,代理的对象主要为边远地区的农民和低收入群体,依靠低廉的收费和相对“热情”的服务,占据一定的市场。
在审理一起再审案件时,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现:该案在原审期间律师假冒当事人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名义搜集证据并参加了诉讼,在领取了判决书后并未告知当事人。
后来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竟不明不白地成了被执行人,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司法鉴定,《授权委托书》中的当事人签名系他人所签。因此,只能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认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基于对律师职业操守的信赖,对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普遍只作形式审查,这种做法是为了给律师工作提供便利,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但是,律师如果利用人民法院对律师的信任,伪造授权手续欺骗法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及法院所不能容许的。
当事人法院合力共应对
重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吴如巧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当事人的角度,要规范诉讼代理意识,不能轻信他人,随意委托他人。委托律师代理,可查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的执业证。如果委托普通公民,要对代理人的个人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决定。”
授权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的具体权限,不能在代理人出具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同时,要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能出庭的尽量出庭。当发现代理人有侵害自己权益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解除代理合同。
吴如巧认为,法院应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在开庭审理案件前,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属于无偿代理。公民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将对其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因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会出现的严重后果,以及当事人对公民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有追究责任的权利等事宜,使当事人自觉抵制违法代理。
“此外,由于各种违法代理行为大都出现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很难发现。因此,法院要建立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提高制止、制裁非法代理行为的能力。对于公民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公民代理的行为,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罚款、行政处罚等形式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个人信息登记,以限制其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吴如巧说。
然而,实践中并非总是这样。部分代理人的执业行为存有不规范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程序,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隐瞒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按常理,诉讼代理人以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建立起当事人和法官沟通的纽带,从而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诉讼。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代理人独揽了整个诉讼过程,不让当事人出庭应诉,导致相关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更有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不征求当事人真实意愿就拒绝与对方协商,甚至采用藏匿证据原件、谎称难以联系当事人等方式阻挠对方与当事人本人调解。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遇到了此类问题。
邓某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邓某是位长期卧床养病的老人。在审理阶段,邓某的诉讼代理人龚某一直拒绝向法院提供邓某的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承办法官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龚某还多次到法院信访办要求法院早日结案。
承办法官认为,代理人拒不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准确地址,直接影响了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调解程序的开展,对当事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法院也不能确定案件的释明意见是否通过代理人准确地传达到了当事人,阻断了法院与当事人正常的沟通渠道。
类似的经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也有。
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承办法官见被告有调解的意愿,就建议原告律师调解。但是,原告律师担心选择调解,可能少收代理费,不愿意调解,也拒绝提供原告本人的联系方式。
后来,该法官通过原告之前在交警部门留下的联系方式,才打通了电话。当事人得知情况后,也希望通过调解尽快拿到赔偿款,但却苦于证据原件都被律师“扣留”了,无法自己前来参与调解。
最后,该法官在电话中对原告律师进行了批评和警告,原告律师才带上证据原件,和当事人一起来到法院调解。
“现实中,不少律师都与原告约定按照胜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如果原告希望方便快捷拿到赔偿款而选择调解,往往要向对方让步,从而影响律师的代理费。因此,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有时反倒不容易调解。”该法官说。
迎合当事人不合理诉求
当事人在纠纷中寻求代理人的帮助,是想听取其专业性指导意见,帮助自己找到解决纠纷的可行性方法。
但是,有些代理人对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一味迎合,导致当事人形成过高期望,无形中增强了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还有一些代理人甚至鼓动当事人以激烈方式维权,激化了矛盾,使当事人根本听不进法官的劝说,影响了案件的调解。
在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冉某向公司索赔加班费、带薪年假工资等共计5万多元。冉某聘请了律师,本以为有律师的帮助,自己的诉求会十拿九稳,但法院却最终认定其诉求于法无据,裁定驳回。
巨大的落差让冉某心有不甘,而其律师不仅不劝导,还鼓励冉某积极上诉。冉某随即上诉,但二审法院仍认定其诉求无理,予以全部驳回。
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历时半年多,由于律师没有及时引导当事人认清自己诉求的合理性,使得当事人徒劳无功,更加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这种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或者请求根本不合理,导致法院判决远远低于原告预期,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也往往为此承担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如果法院释明工作做得不够细,加上律师为开脱自己,故意歪曲法院形象,当事人往往会将败诉的责任归咎于法院。”
无能力虚假代理谋利益
有的代理人无律师执业资格却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以公民身份代理却向当事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或者假冒当事人名义进行代理。这类代理人参与诉讼往往只为了追求“生意上门”而根本不考虑当事人利益,导致当事人败诉后盲目上诉甚至不断信访。
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家产纠纷案件。被告陈某年逾八旬,行动不便,故委托方某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
而方某在从事公民代理活动时,也已年过七十,从未受过法律方面的培训,不具备诉讼代理能力。因此,方某根本不懂法庭上攻击防御的诉讼技巧。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方某多次表示自己是无偿代理,是为了帮助被告维护权益,但其行为最终产生的结果却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实中,基层法院经常能够看到一类人。他们没有司法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却频繁地出入于法院,代理他人参加诉讼活动。此类人员平日主要活动于基层法院周边地区,代理的对象主要为边远地区的农民和低收入群体,依靠低廉的收费和相对“热情”的服务,占据一定的市场。
在审理一起再审案件时,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现:该案在原审期间律师假冒当事人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名义搜集证据并参加了诉讼,在领取了判决书后并未告知当事人。
后来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竟不明不白地成了被执行人,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司法鉴定,《授权委托书》中的当事人签名系他人所签。因此,只能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认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基于对律师职业操守的信赖,对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普遍只作形式审查,这种做法是为了给律师工作提供便利,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但是,律师如果利用人民法院对律师的信任,伪造授权手续欺骗法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及法院所不能容许的。
当事人法院合力共应对
重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吴如巧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当事人的角度,要规范诉讼代理意识,不能轻信他人,随意委托他人。委托律师代理,可查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的执业证。如果委托普通公民,要对代理人的个人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决定。”
授权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的具体权限,不能在代理人出具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同时,要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能出庭的尽量出庭。当发现代理人有侵害自己权益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解除代理合同。
吴如巧认为,法院应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在开庭审理案件前,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属于无偿代理。公民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将对其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因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会出现的严重后果,以及当事人对公民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有追究责任的权利等事宜,使当事人自觉抵制违法代理。
“此外,由于各种违法代理行为大都出现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很难发现。因此,法院要建立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提高制止、制裁非法代理行为的能力。对于公民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公民代理的行为,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罚款、行政处罚等形式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个人信息登记,以限制其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吴如巧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