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执行职能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2011-11-29 10:11: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 时小云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改革,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通过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时代赋予法院的重要社会责任,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找准审判工作与社会管理的结合点、着力点,切实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在积极发挥司法职能的同时,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强化司法工作的主动性,通过切实参与社会管理,注重工作创新,努力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而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明确重要意义,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自觉性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党中央审时度势,将创新社会管理确定为政法工作三项重点之一,加大了社会管理创新力度和速度,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任务的需要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是前提。近年来,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有效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也应当看到,在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我们面临各种新考验、新挑战的情况下,社会管理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而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只有解决好认识上的问题,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人民法院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应有的功能。这一切都离不开司法的保障和服务,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因此,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且无可替代的历史使命。我们应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牢记使命,依法履职,深入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准确把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基础。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着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新发展。要从思想上进一步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根本问题,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要在司法活动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不断根据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推出司法便民新举措,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文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历来是社会的难点、热点与焦点。为解决执行难,法院自身作了很多努力,可实际效果距离广大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实践证明,要想解决执行难,光靠法院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认识做好执行工作的意义。人民法院要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内部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有效破解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努力找准工作切入点、着力点和突破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解决涉执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通过内部强化管理,外部增强联动,整合资源,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能动执行、规范执行、和谐执行,着力构建司法职能与社会职能相结合、法院自力参与和借力配合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创新运行体系,努力实现队伍素质新提升、执行业绩新跨越、保障服务新发展。

  二、发挥审判职能,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动性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以是否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是否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为归宿点,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转变执行方式,大力推行阳光执行

  广泛采取执行听证制度,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保障权。建立执行进展通报制度,对各阶段执行情况及时向申请人通报。对依法中止、终结执行、驳回异议等案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充分说理,当事人仍然有异议的,由审查裁决人员面对面释法答疑。

  (二)拓宽监督渠道,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一是特邀各界人士担任执行监督员;二是在开展执行专项活动和执行重大敏感案件中,邀请代表委员、执行监督员及新闻媒体全程参与执行,充分发挥其在沟通民意方面的优势经验,增强执行工作的亲和力;三是通过与媒体的协作互动,宣传执行工作的亮点特色,了解民众司法需求;四是通过执行协助网络,扩大民意沟通的覆盖面。

  (三)关注“民生、民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专项执行活动为抓手,切实保障民生,依法维护大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将涉民生案件作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执行。对涉民生案件,执行法官应当先了解、掌握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并通过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预先做好执行准备,在执行时既要坚持严格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又要讲究文明执行和执行的方式方法,慎用司法拘留、扣押生产资料等强制措施,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要及时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排除干扰,确保案件的执行。对于法定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的案件,一经审结,应及时移送执行,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四) 加强监督指导,规范执行行为

  切实加强执行案件管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强化对有财产案件怠于执行、委托案件不执行、执行中乱作为等情况的监督,通过协调、督办、通报、查处等手段,及时纠正违法执行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有关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参与分配、变更和追加当事人、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完善关于评估拍卖、暂缓执行、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等工作的规范性意见,对执行程序的重点环节进行系统规范,确保执行救济渠道畅通。修订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工作信息化管理建设,实现法院执行案件全部网上运行,强力推行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审批、网上考评,实现对执行工作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督,以便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在网上直接调阅案件,强化办案过程监督。完善以节点控制为核心的流程管理制度,将执行立案、准备、实施、结案等阶段全部纳入流程管理,对财产调查、查封、扣押、冻结、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执行款物的保管与交付、执行中止和终结、暂缓执行等重点环节建立硬性规范标准,实现节点控制、强化执限管理,全面杜绝执行中的不作为和消极作为。推进优化执行权配置改革,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既保证相互监督制约,又确保执行效率价值的实现。完善执行工作质效考核机制,坚持科学、简便、导向原则,加大案件执结率、执行和解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信访申诉率等指标在考评中的权重,使考核指标全面反映执行工作水平,努力做到用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取最佳管理效果,实现最优性价比;注重正向指标的引导作用,体现出审判管理的人性化,鼓励和引导各级法院朝正向指标方向去努力。

  (五)加强司法建议,强化执行联动功能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在强化能动执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动态化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帮助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司法建议措施延伸法院执行服务职能,促进案件执行。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相关单位均给予了积极回应,都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工作,依法履行职能。

  三、坚持司法为民,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

  执行涉民生案件,应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兼顾形式平等的同时,注重突出实质平等,在兼顾公正的同时,应当突出对效率的追求。

  (一)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立案

  对涉民生案件,尤其是当事人地处偏远的执行案件,要不辞辛劳,尽量巡回办案,就地执行。在未设置人民法庭的乡镇,要采取设立投诉箱,委托有关部门代收诉状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起诉,对不能书写的当事人,要依法许可口头申请。要积极推行节假日立案、电话立案、电话预约办案、电话调解等便民执行措施。

  (二)强化执行和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化解纠纷的作用

  要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对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要依法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努力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同时,执行和解必须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防止以和解压执行,防止少数当事人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时间。力求做到既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依法化解纠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司法救助工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准许缓交、减交或免交,并适当从宽掌握有关法定条件,严禁超标准收取诉讼费,增加当事人负担,损害当事人利益。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要下大力气解决上访老户、群体上访等问题,切实认识到当事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不管压力多大,都要不折不扣地公平公正高效执行;法律和政策无规定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协调有关方面和部门多做说服疏导工作,以稳定群众的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探索执行信访责任倒查制度

  涉执信访工作要克服只接不处或推诿扯皮现象,对因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失职渎职等引发信访的有关人员,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强化执行信访案件排名通报、挂牌督办、专项交办机制,完善执行信访的考评机制和数据库建设,建立以信访量和信访问题解决程度为主要指标的核查制度,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执行信访工作的动态管理,力求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处理涉执信访案件的经验总结和专题调研,建立完善涉执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继续坚持执行局长定时和预约接访制,继续开展创建涉执信访“文明窗口”活动,继续实行涉执信访工作每月通报制度。

  (五)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推进文化建设

  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不平衡,一些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还相对较低,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律资源丰富、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的优势,以积极参与“依法治理”和“普法”活动,培育文明守法的现代公民。通过加强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举办法制宣传栏目,将执行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向人民群众公开,以扩大法制宣传的范围,拓宽法制宣传渠道;定期或不定组织法官“送法进社区、村社”,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帮助人民群众增进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不良习俗;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给群众购买或捐赠法律图书,在社区、村社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在社区、村社逐步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既遵纪守法,又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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