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心中必须有人民
——学习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有感
2011-11-23 08:49: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院长 林运升
  詹红荔同志的先进事迹,说起来其实非常的普通。“詹红荔从事少年审判工作8年来,始终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将少年审判工作不断向庭前、庭后和庭外延伸,挽救了一批又一批少年犯和问题少年,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社会矛盾,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她被群众誉为“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好法官,2011年9月20日,又获得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为什么做好本职工作,为人民服务的人,能够获得这么高的荣誉呢?

  其实道理很简单,做到“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就行了。但是现实生活“知易行难”。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社会矛盾激增,基层法院的办案量大增,而一线审判人员人手有限,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面对高强度的工作,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很容易产生疲劳。疲劳后容易产生职业厌倦。这样的后果直接表现就是在工作时容易简单应付。而法官实现自身的价值,实现职业的价值,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工作中。如果以应付的心态去工作,是难以实现人生价值的。从詹红荔同志的先进事迹中,我们可以得出法官必须心中有人民的结论。心中有人民的法官,其人生的价值必定得到实现。

  法官的工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裁判案件,这是我们很多法官在法学院的教材上都能找到的程式化的语句。从社会现实来看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不是简单的获得一个说法,而是想解决矛盾。法官的工作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矛盾问题的终结者。法官的职业价值就是在终结一个又一个的矛盾问题中得到体现。从“和谐司法”的角度来看,司法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身上肩负了众多的社会责任和当事人的企盼,不是一个简单的裁判文书,谁胜谁负,一判了之。这点詹红荔同志的做法值得我们认真总结,深入学习。“8年来,詹红荔还依靠社会各界的帮助,先后为70余名出狱后无依无靠的少年找到了工作,帮助315名失足少年重返课堂或顺利升学。詹红荔审结未成年犯罪案件487件1120人,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在我看来詹红荔同志做到这点的根本在于把人民放在心间。

  “人民,也只有人民才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很早的时候一位伟人就明确的阐述了人民的重要地位。作为我党司法工作一线执行者的法官,更应当明白我们所有的权力皆来自人民。人民法官必须在内心树立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为人民的思想境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心中有人民才能尽忠职守,因为权力来源于人民。

  司法审判不是简单的作出一个法律裁判,它必须经受人民的检验。当然我们要知道所谓的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具体到我们的法院审判工作实践来说,人民就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当事人包括与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最基本的要求,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法院审判工作的终极评判标准,就是是否为人民服务,是否让人民满意。这点上詹红荔同志的先进事迹给我们深深的上了一课,让我们深刻的体会到什么是心中有人民,让人民满意。

  可以说这个时代是一个实现个人价值的年代。法官作为单个的人来说也要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詹红荔同志的人生价值得到了实现。党和人民给予了她崇高的荣誉。这点上充分说明法官的人生价值的实现必须做到心中有人民。可以说这个时代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法官作为多面社会中的人,必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诱惑,如何坚定政治信仰,坚定职业操守,都是法官必须面对的问题。詹红荔同志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榜样,坚持心中有人民,法官的人生价值和人生意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心中有人民,可以说是我们学习詹红荔先进事迹的最深刻体会。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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