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2011-11-09 09:21: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要在深入理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为学教重点,切实解决对司法理念的真信真学问题、弄清学懂问题、学以致用问题,真正使审判骨干受教育,使司法理念进办案,使人民群众看到成效。

  一要把握好理念产生的现实必然性,解决好真信真学问题。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因应我国进入改革发展新时期,司法办案形势任务发生巨大变化而产生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发生转型,国家进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面临案件高发高难、群众诉求多元、舆论高度关注、社会期待提升的复杂形势;面临化解信访“井喷”、清理执行积案、应对金融危机、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艰巨任务;面临体制机制和环境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而一些法官还沉浸在西式职能、西式定位、西式办案的幻想追求中,人民群众对于一些法院的办案质效和司法作风还不满意。人民法院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尽管有诸多因素,但从根本上看,都可以从司法理念上找到原因,从队伍素质上找到差距,迫切需要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

  社会需要是理论创新的火车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和观念的高度概括,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系统总结,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规律。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与时俱进,科学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的成果,缜密进行理论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审判理念,形成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比如:因应了各种思潮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办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需要,提出了“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因应了从关门司法办案到开门服务保障等司法职能的变化,提出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两为”工作主题;因应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发展人民司法事业的需要,提出了“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三院”建设方针和“面向、服务、建设基层”的“三基”工作方针;因应了从案件不多到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等司法任务的变化,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宽严相济”等和谐司法的理念;因应了从“一判了之”到“案结事了”的司法办案标准的变化,提出了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实现“两个效果统一”的结案标准;因应了从当庭面对当事人到庭内庭外面对大量申诉信访群众的变化,提出了息诉罢访、构建大调解体系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观点;因应了从司法职业化到司法职业化和大众化结合的变化,提出了司法的人民性的理念;因应了应对金融危机和“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紧迫需要,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因应了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需要,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特征和基本内容;因应了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提出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理念;因应了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新变化,提出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和教育培训的新理念;因应了人民法院党的建设任务要求的新变化,提出了“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等等。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不是凭空产生,而是现实需要;不是标新立异,而是解决问题;不是泛泛而谈,而是有的放矢;不是一般观点,而是理论提升;不是零敲碎打,而是系统理论。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应当从新时期、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以及人民法院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中领悟这些司法理念产生的现实性和必然性,领悟这次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特殊意义,增强搞好活动的自觉性,真信真学真懂,真正用到司法办案和队伍建设中。

  二要把握好理念内容的整体系统性,解决好学准学懂的问题。王胜俊院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上集中讲的十个方面的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反映,是中国特色审判规律和特点的理论提升,形成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内容。这十个方面的理念,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从我国国情出发,吸取国外司法的有益成果,解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方向、司法职能、司法宗旨、司法标准、司法模式、司法管理、司法价值、司法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构成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概念范畴体系。只有整体认识、系统学习,才能弄清每个理念的内涵及相互联系,以加深对理念的理解;只有深入浅出、博观约取,工作要求才能简明扼要,以便于贯彻执行。

  这十个方面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从不同侧面,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如:从司法方向来看,“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的理念,表明“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准则和司法方向。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伟大事业上,把党的事业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承担起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政治任务;在维护保障利益上,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人民利益;在司法依据规范上,把宪法法律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全部工作,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方向道路。从司法职能来看,“两为”工作主题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明确了司法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都不是就法司法、就案办案的“单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要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肩负起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重要使命,发挥“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以其全部工作,服务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从司法宗旨来看,司法人民性的理念深化和丰富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的宗旨,揭示了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揭示了司法为什么具有人民性、怎样实践人民性、怎样实现司法职业化和大众化结合,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司法面对群众、群众监督司法”的司法大众化新路子。从司法标准来看,“案结事了”、“两个效果统一”以及和谐司法的理念,要求法官办案要权衡各方利益,考虑综合效果;要求调解优先、宽严相济、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从而明确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政治效果的关系,明确了办案中的法律和政策的关系,明确了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综合司法标准,满足了新时期社会需求和人民期待。从司法模式来看,能动司法的理念,认为司法具有能动和被动两方面的特性。从审判的启动和诉讼权益的处分上,司法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从我国司法机关的定位和职能看,司法更具有能动性。我国司法是服务型、主动型和高效型司法,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的运行模式和基本规律。从司法管理来看,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理念,明确了新形势下创新加强审判管理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解决了司法权和司法管理权的配置以及司法动力机制问题。从司法价值来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既是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核心和灵魂,解决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的价值追求问题。从司法关系来看,“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三院”建设方针,“面向、服务、建设基层”的“三基”工作方针,“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人民法院内部诸工作以及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解决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自身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问题。同时,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推动大调解体系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理念观点,则明确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向社会管理领域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司法权与政府社会管理权协调配合问题。探索司法权行使的内外关系,加强司法权的内外监督和协调配合,改善司法权的社会政治保障,是发挥党领导司法工作的政治优势,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保障公正司法,解决人民法院的司法困难和问题的决定性途径,也是一些老大难问题走出困境、赢得主动的唯一途径。总之,这十个方面的理念内容含量很大,涉及空间很广,还应当深入学习领会。

  为准确把握这些司法理念,法院领导干部应当结合学习中央政法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社会主义审判理念读本》、《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参阅材料》,结合本院实际,采取专题学习研讨的方式,深刻领悟人民法院新的司法理念提出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针对性,系统学、学系统,融会贯通;带头学、带头讲、带头用到司法实践中。法院中层干部和广大干警,则重点学习把握好基本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观点,弄清思想内涵和司法要求,找准思想误区和工作差距,拿出改进制度措施,付诸司法办案实践,做到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行合一。

  三要把握好理念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解决好践行理念的问题。这次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是理念认识问题,另一方面是工作差距问题,还有一些是办案、信访、执行任务加重等原因给法官带来的实际困难和压力。因此,要紧紧围绕十个方面的理念,实事求是面对司法办案存在的问题和广大法官遇到的困难,认真查找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入、贯彻不坚决的问题,认真查找发回重审、申诉上访、社会反映强烈等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理念问题,认真解决广大法官感到困难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辅导,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比如,要解决国情意识不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识不够的问题,克服盲目与西方攀比的心理,增强走我们自己的路的精气神;解决对司法职能定位认识不足的问题,克服单纯司法观念和畏难情绪,增强全面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解决对司法宗旨认识不透、践行不好的问题,克服特权思想和脱离群众的倾向,增强为群众解决诉讼困难、便民利民服务的热情;解决对司法办案标准认识不高的问题,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积习,增强综合权衡、和谐司法的能力;解决对司法管理认识不够的问题,克服审管不分、粗放管理、放松管理的问题,增强创新加强审判管理的积极性;解决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规律认识不够和践行能力不强的问题,通过文化滋养的特有方式,既注重宏观部署、理论灌输,也注重微观践行、典型故事传扬,增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际效果,增强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能力;解决对能动司法的模式认识不够的问题,克服司法办案服务中的消极心理,增强主动服务、高效服务能力,增强司法的主观能动性;解决对“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宽严相济”司法原则政策认识不清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增强守住法律底线、辩证司法的能力;解决对党的领导和各方面监督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增强依靠党的领导和有效监督保障公正司法的能力;解决对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理念方式缺乏认识的问题,开门司法办案,切实启动调解衔接机制、执行联动机制、信访终结稳控机制,增强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机关部门协调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解决对司法改革中的理念认识模糊的问题,从司法职权配置和司法保障改善上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减压解忧,实现司法工作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解决对司法廉洁理念树立不牢、措施不力的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总之,要解决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认识问题、感情态度问题和措施实践问题,避免空对空,避免学用脱节,实现端正理念和改进工作的双重效果,把端正理念转化为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行动,转化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生动实践。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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