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浅析
2011-10-18 14:57: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宇 孟征斌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有明确列举规定,包括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几方面。
一、司法拘留预先告知的必要性
司法拘留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非财产性民事制裁措施,是强制措施但并非执行措施,可以说是一种执行保障措施。在法院判决后执行的过程中,一直有“执行难,难于上青天”的说法。 一个时期以来,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有的玩“人间蒸发”,千呼万唤难觅踪影;或直接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或恶意串通处分名下财产,使得追加执行困难重重;或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玩“金蝉脱壳”,悬空债务等。通过司法拘留,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是十分有必要的。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不是对被执行人进行制裁即对其拘留,而应当将重心放在要求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上及法院依职权查证被执行人财产上,在目前我国体制下,由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局限性,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更应侧重于后者,即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证上。通过查证,找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适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因此,采取司法拘留预先告知措施既可以对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威慑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司法拘留预先告知还可以检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有些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看法院是否重视案件,是否动真格,有些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是依法拘留还有些程序需要完善不能及时采取拘留措施,如法院对其下达了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表示法院执行工作将坚持到底,并如不履行法院判决,一定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已成为当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司法难题。在推行司法拘留预告制度中,向被执行人预先告知已符合拘留条件的被执行人,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对此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以拘留相威慑执行的案件,总体效果要好于实际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
二、司法拘留预先告知措施的优势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妨碍执行的行为采取的较严厉的强制措施,事实上有不少被执行人惧怕司法拘留而履行义务。司法拘留措施用多了,对人民法院不满的人也会增多,有时甚至会引起社会矛盾激化,而且拘留时,干警经常会受到辱骂和人身伤害。如何既体现法律权威,高效执行案件,又最大限度地体现和谐执行理念,司法拘留预告是最佳选择。虽然有些被执行人收到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会造成被执行人提前知道消息而躲避的弊端,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执行案件使用该通知书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司法拘留预告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向其预告已符合司法拘留条件,限其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实际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从该措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让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实际行动守法。如在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决定后但还未对其正式拘留前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怎么办,是办理拘留后立即提前解除拘留,还是不再拘留呢?办理拘留后立即提前解除拘留显然是多此一举,也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则。对这类案件采取以拘留相威慑执行的方式,总体效果要好于实际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
三、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的适用
(一)法律要求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没有在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依据上述生效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仅指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原因不是其客观不能履行,而是其主观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二)裁量要求
总的要求是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下有履行的可能。比如被执行人长期在家,且有履行能力,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对拘留措施有惧怕心理,非常注重个人社会声誉。宁乡法院在执行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虽经过查询发现其银行并无存款,但被执行人长期在家未外出,其并非没有履行能力,且态度恶劣拒不履行,宁乡院准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促成其及时履行。因当时法院执行局警力不足,当即决定对被执行人送达了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另外,如不履行法院将查封其轿车。在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的心理压力下和其他执行措施威慑下,被执行人第二天迅速到法院协商解决。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法院执行局以最小司法资源消耗圆满解决了纠纷。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一、司法拘留预先告知的必要性
司法拘留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非财产性民事制裁措施,是强制措施但并非执行措施,可以说是一种执行保障措施。在法院判决后执行的过程中,一直有“执行难,难于上青天”的说法。 一个时期以来,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有的玩“人间蒸发”,千呼万唤难觅踪影;或直接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资产状况不明的假象;或恶意串通处分名下财产,使得追加执行困难重重;或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玩“金蝉脱壳”,悬空债务等。通过司法拘留,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是十分有必要的。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不是对被执行人进行制裁即对其拘留,而应当将重心放在要求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上及法院依职权查证被执行人财产上,在目前我国体制下,由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局限性,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更应侧重于后者,即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证上。通过查证,找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适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因此,采取司法拘留预先告知措施既可以对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威慑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司法拘留预先告知还可以检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有些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看法院是否重视案件,是否动真格,有些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是依法拘留还有些程序需要完善不能及时采取拘留措施,如法院对其下达了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表示法院执行工作将坚持到底,并如不履行法院判决,一定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已成为当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司法难题。在推行司法拘留预告制度中,向被执行人预先告知已符合拘留条件的被执行人,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对此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以拘留相威慑执行的案件,总体效果要好于实际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
二、司法拘留预先告知措施的优势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妨碍执行的行为采取的较严厉的强制措施,事实上有不少被执行人惧怕司法拘留而履行义务。司法拘留措施用多了,对人民法院不满的人也会增多,有时甚至会引起社会矛盾激化,而且拘留时,干警经常会受到辱骂和人身伤害。如何既体现法律权威,高效执行案件,又最大限度地体现和谐执行理念,司法拘留预告是最佳选择。虽然有些被执行人收到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会造成被执行人提前知道消息而躲避的弊端,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执行案件使用该通知书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司法拘留预告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向其预告已符合司法拘留条件,限其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实际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从该措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让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实际行动守法。如在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决定后但还未对其正式拘留前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怎么办,是办理拘留后立即提前解除拘留,还是不再拘留呢?办理拘留后立即提前解除拘留显然是多此一举,也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则。对这类案件采取以拘留相威慑执行的方式,总体效果要好于实际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
三、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的适用
(一)法律要求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没有在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依据上述生效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仅指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原因不是其客观不能履行,而是其主观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二)裁量要求
总的要求是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下有履行的可能。比如被执行人长期在家,且有履行能力,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对拘留措施有惧怕心理,非常注重个人社会声誉。宁乡法院在执行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虽经过查询发现其银行并无存款,但被执行人长期在家未外出,其并非没有履行能力,且态度恶劣拒不履行,宁乡院准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促成其及时履行。因当时法院执行局警力不足,当即决定对被执行人送达了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另外,如不履行法院将查封其轿车。在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的心理压力下和其他执行措施威慑下,被执行人第二天迅速到法院协商解决。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法院执行局以最小司法资源消耗圆满解决了纠纷。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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