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联络员机制初探
2011-10-13 11:2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株洲法宣
执行联络员是当前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一种探索,是化解执行难问题的一种积极尝试。具体来言,执行联络员就是指以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的,受法院委托向法院提供本单位被执行人相关动态信息,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员。执行联络员机制的建立能使法院更为有效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执行部门,这也是酿成执行难问题的很大原因。不少被执行人在得知自己的案件申请执行后,往往会提前隐匿财产或者外出躲债,不知所踪,人难找、财产难寻。案件一下就变成了“无头案”,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按照传统的法院主动调查模式,不仅效率不高,而且由于法院人少案多的现象比较突出,也无法抽出大量的时间对某一个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长时间的调查,很多案件就因为这样陷入了僵局,随着时间的流逝成为了积案。如何及时地掌握被执行人的信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被执行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社区对被执行人的状况有最为直观的了解。将被执行人村集体或者社区的成员纳入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中来,便成为了执行联络员机制形成的最初动因。
执行联络员机制对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成效,实现执行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执行联络员机制能有效地弥补传统上由法院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模式的不足。由法院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法院执行案件的通常模式,在对被执行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或者工作的情况下,这种模式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固定工作的案件则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往往花费大量精力,调查来的信息却很少、真实性存疑或者相对滞后,法院收到信息采取措施却又扑空的现象时有发生,案件很难取得进展。而采用执行联络员机制便能克服这种弊端,由基层组织成员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不仅能够保障信息的及时、有效,而且能够有效的节约执行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节约办案成本,为执行部门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其次,执行联络员机制能克服由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制度的局限性。在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一般均要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执行过程中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以为法院的执行提供参考。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在同一地方,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不了解,即使是了解到的信息也比较片面,要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动态线索则更是难上加难。而与被执行人同在一处的执行联络员则在当地有信息灵通、人脉广阔、地域熟悉等优势,可以掌握被执行人较为全面的信息,克服仅有申请人提供线索的局限性。
最后,执行联络员能够有效地辅助法院进行执行和解、法律文书送达、指引被执行人住所等工作,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在法院开展执行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对当地的村俗民情并不了解,对当地路况也不熟悉,如果有一位当地人作为向导则可谓是如释重负。让执行联络员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能有效地贴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虽然执行联络员机制是执行联动机制的一种有益探索,但毕竟其属于一种新兴的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制定较为全面的管理规章,为执行联络员机制的建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当前,不少地方法院已开始探索性的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但是由于其缺乏系统性的管理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对此,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执行联络员对准入机制、职责内容、退出程序等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各地法院提供参考,使执行联络员真正成为一种长效机制。
第二,争取党委的配合,统筹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实行多部门共同管理。执行联络员是综合性的岗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仅法院一个部门之力并不能很好的实施,其需要基层党组织、基层司法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机构的共同参与,在有些地方的实践中,执行联络员就是有这些基层单位的成员担任。实行有党委牵头,法院主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管理,多部门共同配合的机制才能将执行联络员的功能充分的发挥。
第三,建立、健全执行联络员的保障制度,具体而言,包括经费保障、人身保障等。选聘基层组织成员担任执行联络员需要支付相应的薪酬,这些需要地方财政的支持与保障;另外,执行联络员由于属于基层组织的固定成员,需要长期在基层工作,为避免出现当事人对执行联络员进行刻意躲避,甚至打击报复等情况的发生,需要法院等部门对其身份进行保密,并且在其人身受到威胁时,要及时的进行保护,以保障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人身安全。
总之,执行联络员机制是创设执行联动机制的积极尝试,是执行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于化解当前的执行难题,打击反规避执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在实践中不断推广与完善。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执行部门,这也是酿成执行难问题的很大原因。不少被执行人在得知自己的案件申请执行后,往往会提前隐匿财产或者外出躲债,不知所踪,人难找、财产难寻。案件一下就变成了“无头案”,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按照传统的法院主动调查模式,不仅效率不高,而且由于法院人少案多的现象比较突出,也无法抽出大量的时间对某一个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长时间的调查,很多案件就因为这样陷入了僵局,随着时间的流逝成为了积案。如何及时地掌握被执行人的信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被执行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社区对被执行人的状况有最为直观的了解。将被执行人村集体或者社区的成员纳入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中来,便成为了执行联络员机制形成的最初动因。
执行联络员机制对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成效,实现执行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执行联络员机制能有效地弥补传统上由法院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模式的不足。由法院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法院执行案件的通常模式,在对被执行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或者工作的情况下,这种模式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固定工作的案件则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往往花费大量精力,调查来的信息却很少、真实性存疑或者相对滞后,法院收到信息采取措施却又扑空的现象时有发生,案件很难取得进展。而采用执行联络员机制便能克服这种弊端,由基层组织成员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不仅能够保障信息的及时、有效,而且能够有效的节约执行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节约办案成本,为执行部门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其次,执行联络员机制能克服由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制度的局限性。在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一般均要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执行过程中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以为法院的执行提供参考。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在同一地方,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不了解,即使是了解到的信息也比较片面,要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动态线索则更是难上加难。而与被执行人同在一处的执行联络员则在当地有信息灵通、人脉广阔、地域熟悉等优势,可以掌握被执行人较为全面的信息,克服仅有申请人提供线索的局限性。
最后,执行联络员能够有效地辅助法院进行执行和解、法律文书送达、指引被执行人住所等工作,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在法院开展执行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对当地的村俗民情并不了解,对当地路况也不熟悉,如果有一位当地人作为向导则可谓是如释重负。让执行联络员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能有效地贴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虽然执行联络员机制是执行联动机制的一种有益探索,但毕竟其属于一种新兴的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制定较为全面的管理规章,为执行联络员机制的建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当前,不少地方法院已开始探索性的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但是由于其缺乏系统性的管理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对此,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执行联络员对准入机制、职责内容、退出程序等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各地法院提供参考,使执行联络员真正成为一种长效机制。
第二,争取党委的配合,统筹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实行多部门共同管理。执行联络员是综合性的岗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仅法院一个部门之力并不能很好的实施,其需要基层党组织、基层司法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机构的共同参与,在有些地方的实践中,执行联络员就是有这些基层单位的成员担任。实行有党委牵头,法院主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管理,多部门共同配合的机制才能将执行联络员的功能充分的发挥。
第三,建立、健全执行联络员的保障制度,具体而言,包括经费保障、人身保障等。选聘基层组织成员担任执行联络员需要支付相应的薪酬,这些需要地方财政的支持与保障;另外,执行联络员由于属于基层组织的固定成员,需要长期在基层工作,为避免出现当事人对执行联络员进行刻意躲避,甚至打击报复等情况的发生,需要法院等部门对其身份进行保密,并且在其人身受到威胁时,要及时的进行保护,以保障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人身安全。
总之,执行联络员机制是创设执行联动机制的积极尝试,是执行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于化解当前的执行难题,打击反规避执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在实践中不断推广与完善。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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