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能动司法与基层法院及其法官的关系
2011-08-29 10:3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慈文
人民法院要真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就必须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对社会经济的能动作用。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问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和程序。法官应当在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度内,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为主导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能动司法落实到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具体而精微的,任何法院、法官都会有自己创造性的发挥,尤其是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大有可为,因为基层法院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基层稳,则全局安”。面对当前复杂社会形势,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性理念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正确领会并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服务大局的重心放在保障与促进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上,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关注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司法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注重人本关怀,尊重民意,越来越体现出司法的人民性的特点,也唯有如此,才能尽最大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热情。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谈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时,强调坚决走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笔者认为,司法的大众化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在提供司法服务时,对待当事人的感情、方式和态度要理性而不失亲和,让当事人打官司更方便一些,审判过程更透明一些,工作方式更亲和一些;二是指关注弱势群体的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和被剥夺感;三是司法裁判要具有可接受性,裁判内容要与社会脉动合拍。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要正确处理好延伸司法功能,即能动司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就必须坚持为民司法。笔者认为,当前要突出两项工作,一是在做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工作的指导,以与人民调解组织相对接为目标,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全面完善与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从而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诉讼之前,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修复并创建当事人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当前,基层法院可在社区、村镇设立法官工作站,有利于法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培养法官的群众感情,在客观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另外,法官工作站将司法工作关口适当前移,提前介入指导民间纠纷的调处,有效整合社区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等力量,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能动司法需要基层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创新
能动司法就是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修复失衡的社会关系,最大力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质高效的司法效能是实现能动司法效果的基础和保障,而实现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有健全的审判管理机制、制度作为保障。同时,审判管理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必选路径,是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既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问题,也是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加强审判管理就是为了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其在本质上是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的。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自动化监控,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以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最大效能。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是高效审判管理模式的第一需求者,也是审判管理模式的前沿探索者。
对如何强化基层法院合理高效的审判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紧密联系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既规范审判行为,又鼓励开拓创新;既体现监督有力,又激发争先创优的合理考核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业绩考核,实行合理量化考核。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二是积极转化考核结果,坚持考核的实效性。法官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不单纯是对法官的一种道德评价,更重要的是,它为法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直接影响着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体性权利。在使用法官、对法官进行业务调整、提拔、晋级的时候,都应当坚持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真正体现业绩考评监督成效;三是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激发其“创先争优”的精神。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定期评选先进制度,根据考评的不同领域,设定诸如“十佳法官”、“十佳标兵”“调解能手”等先进人物,制定相应的评比规则和奖励标准,激发成绩显著的法官继续进步、保持先进的动力,也对周围其他法官产生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带动力,创造争先创优的氛围;四是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监督制约机构。基层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把司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审判秩序的建立,也激发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东营经验”创造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理实践,就为我们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宝贵的实践支持。实践证明,没有严格的、有序的、科学的管理,能动司法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
三、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
当前,随着经济成分、社会结构、利益主体、分配方式、价值观念等的日趋多元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凸显,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反映到司法领域的表现便是涉诉矛盾纠纷较为尖锐,群体性纠纷增多,化解难度增大。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便成了法院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立足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群众理性解决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多数来自农村,纠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彼此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甚至是无法回避的,如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朋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家族熟人之间的健康权纠纷等等。这些纠纷的发生往往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甚至纠纷升级,酿成严重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这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从表面看往往只是一些琐碎的小事情,但背后却潜藏着长期的积怨与冲突,若处理不当,矛盾就会激化。基层法院身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量的审判任务,实践着更为广阔的能动司法工作,因此,基层法院必须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灵活运用裁判方法,完善司法创新举措,适度参与社会管理;要注重情、法、理的有机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要紧贴农村当事人的需求,回应细致深入同时不迁就陈规陋习,有所认同有所引导;要求法官充分发挥智慧,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搭建桥梁,不止是回应农村当事人要求保护权利的诉求同时应充分回应农村当事人的情感、找个说法的诉求;要耐心倾听,抓住主要矛盾,找出根本原因,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
基层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必须深入把握农村实际情况,强化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走村入户,大力发扬亲民爱民办案方式,做平民法官;就必须优化农村法制环境,送法下村,满足农村法制需求的同时倡导“无讼”传统法律文化,引导群众理性协商解决纠纷;要使群众增强打官司的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了解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重从源头化解纠纷,加大与村社、乡镇、县委、政府联系,多方联动把握容易引发纠纷的社会因素。特别是针对矛盾容易激化的拆迁、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款分配等涉及群众权益的事件,有针对性的召开座谈会,通过事先指导引导多方进入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要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完善质效考评等工作制度,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素质,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能力;要在提高依法裁判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善做群众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全程贯穿调解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立案调解、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结合,坚持院领导参与重大案件的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四、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有效载体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各类社会矛盾得到妥善化解的社会。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则必须遵循社会矛盾的化解规律。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密切关注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与方向,积极跟踪并研究社会经济的发展动态,更新司法理念,找准切入点,确保法院的执法理念、工作重心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法院对审判活动中了解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归纳总结,及时形成司法建议,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向政府及主管部门通报,采取防范措施,确保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重点和关键都在基层,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具有最广阔的空间,因此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在必须能动的同时要善于能动,善于能动的同时要依法能动。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社会矛盾化解规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促进社会发展,将公正廉洁执法内化为行动指南,真正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一、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性理念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正确领会并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服务大局的重心放在保障与促进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上,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关注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司法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注重人本关怀,尊重民意,越来越体现出司法的人民性的特点,也唯有如此,才能尽最大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热情。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谈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时,强调坚决走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笔者认为,司法的大众化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在提供司法服务时,对待当事人的感情、方式和态度要理性而不失亲和,让当事人打官司更方便一些,审判过程更透明一些,工作方式更亲和一些;二是指关注弱势群体的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和被剥夺感;三是司法裁判要具有可接受性,裁判内容要与社会脉动合拍。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要正确处理好延伸司法功能,即能动司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就必须坚持为民司法。笔者认为,当前要突出两项工作,一是在做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工作的指导,以与人民调解组织相对接为目标,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全面完善与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从而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诉讼之前,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修复并创建当事人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当前,基层法院可在社区、村镇设立法官工作站,有利于法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培养法官的群众感情,在客观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另外,法官工作站将司法工作关口适当前移,提前介入指导民间纠纷的调处,有效整合社区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等力量,使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能动司法需要基层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创新
能动司法就是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修复失衡的社会关系,最大力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质高效的司法效能是实现能动司法效果的基础和保障,而实现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有健全的审判管理机制、制度作为保障。同时,审判管理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必选路径,是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既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问题,也是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加强审判管理就是为了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其在本质上是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的。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自动化监控,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以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最大效能。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是高效审判管理模式的第一需求者,也是审判管理模式的前沿探索者。
对如何强化基层法院合理高效的审判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紧密联系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既规范审判行为,又鼓励开拓创新;既体现监督有力,又激发争先创优的合理考核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业绩考核,实行合理量化考核。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二是积极转化考核结果,坚持考核的实效性。法官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不单纯是对法官的一种道德评价,更重要的是,它为法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直接影响着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体性权利。在使用法官、对法官进行业务调整、提拔、晋级的时候,都应当坚持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真正体现业绩考评监督成效;三是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激发其“创先争优”的精神。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定期评选先进制度,根据考评的不同领域,设定诸如“十佳法官”、“十佳标兵”“调解能手”等先进人物,制定相应的评比规则和奖励标准,激发成绩显著的法官继续进步、保持先进的动力,也对周围其他法官产生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带动力,创造争先创优的氛围;四是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监督制约机构。基层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把司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审判秩序的建立,也激发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东营经验”创造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理实践,就为我们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宝贵的实践支持。实践证明,没有严格的、有序的、科学的管理,能动司法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
三、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
当前,随着经济成分、社会结构、利益主体、分配方式、价值观念等的日趋多元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凸显,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反映到司法领域的表现便是涉诉矛盾纠纷较为尖锐,群体性纠纷增多,化解难度增大。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便成了法院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立足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群众理性解决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多数来自农村,纠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彼此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甚至是无法回避的,如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朋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家族熟人之间的健康权纠纷等等。这些纠纷的发生往往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甚至纠纷升级,酿成严重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这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从表面看往往只是一些琐碎的小事情,但背后却潜藏着长期的积怨与冲突,若处理不当,矛盾就会激化。基层法院身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量的审判任务,实践着更为广阔的能动司法工作,因此,基层法院必须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灵活运用裁判方法,完善司法创新举措,适度参与社会管理;要注重情、法、理的有机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要紧贴农村当事人的需求,回应细致深入同时不迁就陈规陋习,有所认同有所引导;要求法官充分发挥智慧,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搭建桥梁,不止是回应农村当事人要求保护权利的诉求同时应充分回应农村当事人的情感、找个说法的诉求;要耐心倾听,抓住主要矛盾,找出根本原因,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
基层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必须深入把握农村实际情况,强化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走村入户,大力发扬亲民爱民办案方式,做平民法官;就必须优化农村法制环境,送法下村,满足农村法制需求的同时倡导“无讼”传统法律文化,引导群众理性协商解决纠纷;要使群众增强打官司的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了解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重从源头化解纠纷,加大与村社、乡镇、县委、政府联系,多方联动把握容易引发纠纷的社会因素。特别是针对矛盾容易激化的拆迁、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款分配等涉及群众权益的事件,有针对性的召开座谈会,通过事先指导引导多方进入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要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完善质效考评等工作制度,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素质,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能力;要在提高依法裁判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善做群众工作,在诉讼过程中全程贯穿调解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立案调解、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结合,坚持院领导参与重大案件的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四、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有效载体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各类社会矛盾得到妥善化解的社会。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则必须遵循社会矛盾的化解规律。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密切关注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与方向,积极跟踪并研究社会经济的发展动态,更新司法理念,找准切入点,确保法院的执法理念、工作重心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法院对审判活动中了解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归纳总结,及时形成司法建议,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向政府及主管部门通报,采取防范措施,确保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重点和关键都在基层,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具有最广阔的空间,因此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在必须能动的同时要善于能动,善于能动的同时要依法能动。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社会矛盾化解规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促进社会发展,将公正廉洁执法内化为行动指南,真正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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