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司法群众路线 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
2011-08-12 15:18: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郑刚
当前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切实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仅是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所作出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更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和生命线。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确定了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
只有坚持和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路线,并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能确保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不偏离“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实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本质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一、坚持群众路线是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是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正是司法公正核心价值所在,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精髓。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人民性的科学内涵,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以利民便民的良好社会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和动力源泉。作为新时期人民法官思想理念和行为模式标准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目的,是评价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是实现司法廉洁的内在要求,也是“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的根本价值所在。只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怀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真正做到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多解难事,多做好事就能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根本要求。
第二、坚持群众路线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保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人民群众新时期的司法需求以及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为民利民爱民作为司法公正与否的试金石和动力源。法官要以不偏不倚的公允、平和、客观、正直、效率、廉洁态度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人们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做到这一点,法官不仅要有深厚精湛的法律理论和实务的功底,更要有良好的政治品行、职业道德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而这些必须以群众观点培育和扎实可行的群众工作方式方法为基础。
只有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把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既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依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以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司法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坚持群众路线是不断锤炼干警作风、提升干警司法实践水平能力,建设一支党放心人民满意法官队伍重要保障。司法能力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作为新时期的法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也要懂政治、懂社会人伦风俗、社情民意,将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到具体工作实践中,去化解矛盾,排忧解难,而不是照本宣科、机械办案。自然,这种能力的提升必须以群众路线司法观树立和司法的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为基础和保障。
应该看到,人民群众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熟悉风土人情,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着法官所不熟悉的知识和社会阅历。这些来自社会生产生活一线的宝贵经验,对法官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常常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甚至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和邻里纠纷的金钥匙,值得法官的学习、挖掘和借鉴。所以,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有助于法官在感情上贴近群众、站稳群众立场,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思维方法、办案作风和方式方法,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中不断提升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的司法水平和能力。这一切不仅是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重要保证,更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党放心人民满意法官队伍的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
目前,法官队伍中,在司法的群众观点、群众工作方法和群众工作能力方面,思想意识、行为习惯和水平能力等与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方面,目前我国既处在社会发展的机遇期又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这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群体性、多样性、多因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既有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传统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又有企业改制、征地补偿、金融证券、生态环境、房屋拆迁、信访维稳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纠纷,还有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涉及民生的社会热点难点的矛盾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另一方面“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要求法官必须通过深入细致工作和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息诉摆访,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所以,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有依法化解矛盾,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审判公平性的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办案技巧及艺术,而且还要有懂得社情民意、公序良俗,善于贴近群众融入基层地化解矛盾,应地制宜、因人而异地排忧解难的丰富社会工作经验和社会实践水平能力。
从现阶段法官队伍思想意识、行为习惯和模式、办案方式方法以及善于做群众工作经验和水平能力上看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既有法官个体的心理层、道德层及行为模式的方法层、经验层方面的原因,更有制度层、机制层方面弊端和根源。
其一、从心里层、道德层方面看,由于官本位的思想根源影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或多或少与群众尤其是当事人存在心理上隔阂,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蛮横,缺乏热情和耐心,使群众对法官缺乏充分的信任;有的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不强,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少数干警作风漂浮,要求不严,作风散漫,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缺乏责任感、事业心和实干精神,工作拖拉,办事效率低;有的执法不严,办案不公,为民思想丧失甚至徇私枉法。
其二、从行为习惯和办案方式方法看,习惯于坐堂问案不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对社情民意不知不懂,对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了解不多,严重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致使裁判不能为群众所接受难以达到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一旦案件处理过程中引起法官与当事人的冲突,轻则导致案件难于处理、当事人上访或闹事,重则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因不相信法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给工作被动,损害法院形象。
其三、从体制机制方面看法官从学校入机关,从校门入法门现象较为普遍。应试教育和应试录用的弊端以及遴选制度的缺失,一些年轻的法官缺乏做群众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本领,习惯于把案件当考卷,把审判变作业,这种学生式的办案模式使得法官面对错综复杂社会矛盾和问题,往往束手无策豁,闭门造车,机械刻板教条,群众难以理解和接受,结果定纷止争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所以,在群众观点大讨论中,不断地培育和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路线司法观,坚持司法的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中不断提升司法的群众工作水平能力,尤为重要。
首先,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必须把牢固树立和培养群众观点作为首要任务,教育干警做到“感情贴近、思想认同、心理接受”。一方面通过反复教育是干警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司法的群众观点的科学内涵。司法的群众观点有三个方面的内涵,其一外在形式上是一种观点或立场,是传统的司法人民性的法学思想和理念的传承。早在建国初期,由于土地改革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革命和建设的需要,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走群众路线,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成为当时严峻的社会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因为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才能领导和团结广大群众运用法律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的犯罪,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及时、有效维护群众的利益,使新生的人民政权赢得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所以,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成为建国初期司法工作的思想基础和基本观点。
在改革开放发展的今天,牢固树立和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不仅是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正确处理法官与群众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基础,更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司法为民”理念的本质要求。只有想问题、办事情始终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挂在心上,养成公道、周全、热情、尽心地服务群众的作风和习惯。法院工作才能处处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司法事业才有了不竭的动力。
其二、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一种工作方式方法。“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司法能动性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效益性要求我们在当前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增多、利益纷争错综复杂的新形势下,必须通过深入社区镇村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群众的诉求和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措施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更好地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这正是群众路线司法观目的所在。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不仅需要继续继承和发扬马锡五注重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巡回审理的审判方式,更需要因势利导地创新更多的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像陈燕萍那样“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把“人民利益至上”和“为民”的司法观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鲜活、具体、可行、群众认同的实际行动。
其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本质要求上是一种司法实践能力。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必须通过具体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艺来展现,其过程是司法的技艺研磨和执法的艺术修养过程,是具体的司法工作能力提升的过程。正是在法官不断提升与群众沟通的技巧,说服群众的方法,处理群众之间看似“鸡毛蒜皮”的纠纷,化解群众的矛盾中增进社会的和谐,使抽象而概括的“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得到实实在在的贯彻和具体展示。这些都需要法官不断锤炼、总结和萃取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积淀和丰富群众工作的职业经验和沟通技巧,不断钻研和打磨、训练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执法艺术以切实有效提升司法者的群众工作能力。
另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工作和道德培育逐渐培植法官的群众路线的心理基础和道德根基,通过定期的政治理论学习与考核,以树立和爱护贯彻群众路线的先进典型为抓手,消除认识误区,真正使干警做到对群众观点感情贴近、思想认同、心理接受。
其次、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必须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贯彻好群众路线培植法官的群众路线的心理基础和道德确信虽然重要,但没有一个制度和机制保证,群众路线只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必须通过制定和完善宏观制度架构和微观机制改进切实成为司法人员的行动准则和规定性动作。
紧紧围绕“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这一主线,积极探寻符合辖区实际的群众工作方法。通过机制创新,一方面把涉及群众满意度的信访率、投诉率和上访率、发改率纳入到审判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数,将接待当事人和善于释法明理做群众工作以及诉前化解和案外止纷率,速裁调解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审判方式方法纳入运用到干警的执法档案和个人能力的考核办法中,以制度优化的形式促使其成为司法人员的职业习惯和动作规范。
另一方面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根据目前黄山市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中心工作的需要,紧紧围绕大建设大发展大开放大局,把审判工作前移,深入社区镇村,创新干警“一线工作法”和党组成员镇街道分片联系包保工作法,进一步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引导法官做好“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的群众工作,增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尤其是征地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等民生工作中,既要为党委政府做好参谋和助手,又要根据群众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创新举措和方法,推行“全面、全程、全员”调解法和“土洋结合”的“五字方针”,把为大局服务与为群众化解纷争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和农家院,与镇村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联手搭台唱戏,就地开庭就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使审判工作绩效明显,案外调解率不断提升,上诉率逐年下降,年度的群众满意度和政风行风评议连续优良。真正做到了“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实现了法院工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
其三、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关键在于不断探索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落实好为民服务措施。一是推行主动约访、定期下访、带案回访制度,变“被动接访”为“主动约访”,变“上访”为“下访”, 零距离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用真心打动人心,用真情融化坚冰,用诚心化解怨气,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涉诉信访,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试点和推行法院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范、共同化解的“1+X”的诉讼与非诉联动调解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抗。三是为群众和当事人提供开放式、全方位、多渠道的诉讼服务平台,减轻群众诉累。畅通诉讼“绿色通道”,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建立和完善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涉诉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等,努力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关怀和社会温暖。五是推行阳光司法,敞开法院大门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落实司法公开各项规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和评议案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正真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推进司法民主。六是前移信访工作关口,落实包保责任制。主动贴近群众,零距离倾听群众诉求,下大力气认真解决涉诉信访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化解群众心中积怨。
其四、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坚持司法群众路线,要以提高司法能力、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
近年来,许多研习法律的大学生经招考直接进入了法院工作,由于缺乏基层锻炼的经历,与普通群众接触较少,社会经验贫乏,在群众工作能力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群众工作的开展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即使是那些在审判执行一线工作多年的老法官,由于形势的发展和群众利益纷争的变化,群众工作能力也逐渐跟不上新的形势。造成群众不理解、不认同、不支持,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注重提升依法办案的能力。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新形势下,法院要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着力提升法官的准确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裁判文书说理能力,判后答疑能力,案件执行能力,确保让每个个案能得到公正、及时的判决,让群众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增进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达到息诉罢访。二是要注重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包括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能力等等。要通过实践锻炼和培训,使广大干警熟悉、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技巧,成为做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努力提升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化解疏导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服务大局发展的能力,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要强化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不断提升干警防腐拒变的能力。在为群众服务中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理想和信念教育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完善纪律监督机制和惩处机制,狠抓作风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增强干警的司法廉洁意识,牢固思想防线,恪守廉洁司法的底线,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 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下大力气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诉讼难、执行难、涉诉信访等问题,确保廉洁公正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总之,司法的群众路线是中国特色优良的司法传统在司法工作者的思想意识、行为模式和行为习惯上的综合表现和反应,是司法人民性的特色在司法职业能力和效益作用上的体现。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探索、总结和提高,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司法公正之目的。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更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和生命线。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确定了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行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
只有坚持和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路线,并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能确保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不偏离“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实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本质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一、坚持群众路线是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公平性和最有效的协调性。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是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正是司法公正核心价值所在,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精髓。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人民性的科学内涵,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以利民便民的良好社会效果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和动力源泉。作为新时期人民法官思想理念和行为模式标准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目的,是评价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是实现司法廉洁的内在要求,也是“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的根本价值所在。只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怀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真正做到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多解难事,多做好事就能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根本要求。
第二、坚持群众路线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保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人民群众新时期的司法需求以及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为民利民爱民作为司法公正与否的试金石和动力源。法官要以不偏不倚的公允、平和、客观、正直、效率、廉洁态度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人们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做到这一点,法官不仅要有深厚精湛的法律理论和实务的功底,更要有良好的政治品行、职业道德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而这些必须以群众观点培育和扎实可行的群众工作方式方法为基础。
只有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把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既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依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以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司法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坚持群众路线是不断锤炼干警作风、提升干警司法实践水平能力,建设一支党放心人民满意法官队伍重要保障。司法能力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作为新时期的法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也要懂政治、懂社会人伦风俗、社情民意,将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到具体工作实践中,去化解矛盾,排忧解难,而不是照本宣科、机械办案。自然,这种能力的提升必须以群众路线司法观树立和司法的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为基础和保障。
应该看到,人民群众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熟悉风土人情,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着法官所不熟悉的知识和社会阅历。这些来自社会生产生活一线的宝贵经验,对法官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常常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甚至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和邻里纠纷的金钥匙,值得法官的学习、挖掘和借鉴。所以,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有助于法官在感情上贴近群众、站稳群众立场,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思维方法、办案作风和方式方法,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中不断提升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的司法水平和能力。这一切不仅是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重要保证,更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党放心人民满意法官队伍的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
目前,法官队伍中,在司法的群众观点、群众工作方法和群众工作能力方面,思想意识、行为习惯和水平能力等与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方面,目前我国既处在社会发展的机遇期又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这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群体性、多样性、多因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既有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传统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又有企业改制、征地补偿、金融证券、生态环境、房屋拆迁、信访维稳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纠纷,还有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涉及民生的社会热点难点的矛盾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另一方面“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价值尺度要求法官必须通过深入细致工作和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息诉摆访,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所以,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有依法化解矛盾,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审判公平性的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办案技巧及艺术,而且还要有懂得社情民意、公序良俗,善于贴近群众融入基层地化解矛盾,应地制宜、因人而异地排忧解难的丰富社会工作经验和社会实践水平能力。
从现阶段法官队伍思想意识、行为习惯和模式、办案方式方法以及善于做群众工作经验和水平能力上看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既有法官个体的心理层、道德层及行为模式的方法层、经验层方面的原因,更有制度层、机制层方面弊端和根源。
其一、从心里层、道德层方面看,由于官本位的思想根源影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或多或少与群众尤其是当事人存在心理上隔阂,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蛮横,缺乏热情和耐心,使群众对法官缺乏充分的信任;有的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不强,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少数干警作风漂浮,要求不严,作风散漫,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缺乏责任感、事业心和实干精神,工作拖拉,办事效率低;有的执法不严,办案不公,为民思想丧失甚至徇私枉法。
其二、从行为习惯和办案方式方法看,习惯于坐堂问案不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对社情民意不知不懂,对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了解不多,严重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致使裁判不能为群众所接受难以达到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一旦案件处理过程中引起法官与当事人的冲突,轻则导致案件难于处理、当事人上访或闹事,重则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因不相信法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给工作被动,损害法院形象。
其三、从体制机制方面看法官从学校入机关,从校门入法门现象较为普遍。应试教育和应试录用的弊端以及遴选制度的缺失,一些年轻的法官缺乏做群众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本领,习惯于把案件当考卷,把审判变作业,这种学生式的办案模式使得法官面对错综复杂社会矛盾和问题,往往束手无策豁,闭门造车,机械刻板教条,群众难以理解和接受,结果定纷止争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所以,在群众观点大讨论中,不断地培育和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路线司法观,坚持司法的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中不断提升司法的群众工作水平能力,尤为重要。
首先,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必须把牢固树立和培养群众观点作为首要任务,教育干警做到“感情贴近、思想认同、心理接受”。一方面通过反复教育是干警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司法的群众观点的科学内涵。司法的群众观点有三个方面的内涵,其一外在形式上是一种观点或立场,是传统的司法人民性的法学思想和理念的传承。早在建国初期,由于土地改革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革命和建设的需要,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走群众路线,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成为当时严峻的社会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因为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才能领导和团结广大群众运用法律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的犯罪,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及时、有效维护群众的利益,使新生的人民政权赢得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所以,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成为建国初期司法工作的思想基础和基本观点。
在改革开放发展的今天,牢固树立和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不仅是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正确处理法官与群众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基础,更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司法为民”理念的本质要求。只有想问题、办事情始终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挂在心上,养成公道、周全、热情、尽心地服务群众的作风和习惯。法院工作才能处处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司法事业才有了不竭的动力。
其二、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一种工作方式方法。“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司法能动性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效益性要求我们在当前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增多、利益纷争错综复杂的新形势下,必须通过深入社区镇村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群众的诉求和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措施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更好地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这正是群众路线司法观目的所在。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不仅需要继续继承和发扬马锡五注重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巡回审理的审判方式,更需要因势利导地创新更多的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像陈燕萍那样“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把“人民利益至上”和“为民”的司法观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鲜活、具体、可行、群众认同的实际行动。
其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本质要求上是一种司法实践能力。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必须通过具体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艺来展现,其过程是司法的技艺研磨和执法的艺术修养过程,是具体的司法工作能力提升的过程。正是在法官不断提升与群众沟通的技巧,说服群众的方法,处理群众之间看似“鸡毛蒜皮”的纠纷,化解群众的矛盾中增进社会的和谐,使抽象而概括的“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得到实实在在的贯彻和具体展示。这些都需要法官不断锤炼、总结和萃取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积淀和丰富群众工作的职业经验和沟通技巧,不断钻研和打磨、训练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执法艺术以切实有效提升司法者的群众工作能力。
另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工作和道德培育逐渐培植法官的群众路线的心理基础和道德根基,通过定期的政治理论学习与考核,以树立和爱护贯彻群众路线的先进典型为抓手,消除认识误区,真正使干警做到对群众观点感情贴近、思想认同、心理接受。
其次、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必须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贯彻好群众路线培植法官的群众路线的心理基础和道德确信虽然重要,但没有一个制度和机制保证,群众路线只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必须通过制定和完善宏观制度架构和微观机制改进切实成为司法人员的行动准则和规定性动作。
紧紧围绕“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这一主线,积极探寻符合辖区实际的群众工作方法。通过机制创新,一方面把涉及群众满意度的信访率、投诉率和上访率、发改率纳入到审判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数,将接待当事人和善于释法明理做群众工作以及诉前化解和案外止纷率,速裁调解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审判方式方法纳入运用到干警的执法档案和个人能力的考核办法中,以制度优化的形式促使其成为司法人员的职业习惯和动作规范。
另一方面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根据目前黄山市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中心工作的需要,紧紧围绕大建设大发展大开放大局,把审判工作前移,深入社区镇村,创新干警“一线工作法”和党组成员镇街道分片联系包保工作法,进一步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引导法官做好“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的群众工作,增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尤其是征地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等民生工作中,既要为党委政府做好参谋和助手,又要根据群众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创新举措和方法,推行“全面、全程、全员”调解法和“土洋结合”的“五字方针”,把为大局服务与为群众化解纷争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和农家院,与镇村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联手搭台唱戏,就地开庭就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使审判工作绩效明显,案外调解率不断提升,上诉率逐年下降,年度的群众满意度和政风行风评议连续优良。真正做到了“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实现了法院工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
其三、坚持司法群众路线关键在于不断探索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落实好为民服务措施。一是推行主动约访、定期下访、带案回访制度,变“被动接访”为“主动约访”,变“上访”为“下访”, 零距离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用真心打动人心,用真情融化坚冰,用诚心化解怨气,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涉诉信访,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试点和推行法院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范、共同化解的“1+X”的诉讼与非诉联动调解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抗。三是为群众和当事人提供开放式、全方位、多渠道的诉讼服务平台,减轻群众诉累。畅通诉讼“绿色通道”,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建立和完善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涉诉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等,努力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关怀和社会温暖。五是推行阳光司法,敞开法院大门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落实司法公开各项规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和评议案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正真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推进司法民主。六是前移信访工作关口,落实包保责任制。主动贴近群众,零距离倾听群众诉求,下大力气认真解决涉诉信访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化解群众心中积怨。
其四、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坚持司法群众路线,要以提高司法能力、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
近年来,许多研习法律的大学生经招考直接进入了法院工作,由于缺乏基层锻炼的经历,与普通群众接触较少,社会经验贫乏,在群众工作能力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群众工作的开展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即使是那些在审判执行一线工作多年的老法官,由于形势的发展和群众利益纷争的变化,群众工作能力也逐渐跟不上新的形势。造成群众不理解、不认同、不支持,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注重提升依法办案的能力。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新形势下,法院要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着力提升法官的准确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裁判文书说理能力,判后答疑能力,案件执行能力,确保让每个个案能得到公正、及时的判决,让群众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增进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达到息诉罢访。二是要注重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包括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能力等等。要通过实践锻炼和培训,使广大干警熟悉、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技巧,成为做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努力提升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化解疏导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服务大局发展的能力,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要强化干警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不断提升干警防腐拒变的能力。在为群众服务中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理想和信念教育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完善纪律监督机制和惩处机制,狠抓作风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增强干警的司法廉洁意识,牢固思想防线,恪守廉洁司法的底线,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 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下大力气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诉讼难、执行难、涉诉信访等问题,确保廉洁公正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总之,司法的群众路线是中国特色优良的司法传统在司法工作者的思想意识、行为模式和行为习惯上的综合表现和反应,是司法人民性的特色在司法职业能力和效益作用上的体现。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探索、总结和提高,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司法公正之目的。
责任编辑:张晶晶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