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院“立、审、执”分离机制带来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1-07-27 09:20: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建
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贯彻分工制约机制,实行立案、审判、执行严格分离,可以有效强化法院内部监督、避免法官权力过大、保证案件公正处理。但是,随着这一工作模式的深入运行,其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近期,本人专门对“立、审、执”分工制约的工作模式进行了研究和思考,分析了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个人的一些见解。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流转繁琐,司法资源耗费大,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在“立、审、执”分离及“大立案”模式下,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办结需要经过多个诉讼环节,而不同环节的工作又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同一个案件需要在多个机构和经办人之间进行移送,并履行繁琐的内部审批、移交手续,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案件过多的流转致使脱档、延误或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工作摩擦和推诿扯皮在所难免。特别是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案件“回流”问题较为突出,更是加大了审判资源的耗费,影响了诉讼进程,例如,案件从立案机构转到审判机构后,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就必须重新移交立案机构处理。
(二)庭前准备与庭审程序相对割裂,造成重复性劳动多,影响办案效率。立审分离后,审前准备工作由立案机构承担,庭审法官不再介入庭前准备工作和辅助事务,造成了庭审法官对案情不熟悉、对当事人情况不了解,致使开庭仓促、缺乏目标,难以实现预期目标,不得不再次准备、再次开庭。另外,由于立案机构承担的辅助性工作量大,且缺乏庭审法官的有效指导,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时难以达到庭审要求,需要重复去做,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审判进程。
(三)审判执行“分工分家”,业务衔接不紧密,加大执行工作难度。审执分离虽然可以有效防止审判人员因权力过分集中引发腐败问题,但这种审执“分工分家”带来的审判与执行业务对接不到位问题,直接加大了执行难度、影响了执行效果。特别是在“只管下判、不管执行”的狭隘执法理念影响下,部分审判人员不兼顾执行,不积极主动为执行环节做准备、打基础,致使部分判决丧失了执行良机、失去了实际价值。
(四)当事人多头奔走,增加了诉讼负担和经济成本。“立、审、执”分离及“大立案”管理模式带来的诉讼环节过多、办案人员分工过细问题,致使当事人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身心疲惫地来回奔走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多个部门之间。尤其是个别办案人员存在的官僚作风和“吃拿卡要”现象,以及法院个别部门在工作出现纰漏后,相互推脱责任,让当事人两头为难、不知所措,更是增加了当事人身心负担和诉讼成本,伤害了当事人感情,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五)诉讼环节多,流程管理“盲区”多,变相拖延诉讼问题较为突出。在审判流程管理上,多数法院将管理重点放在案件是否超最终超审限上,而对于流程各环节的监控往往相对放松,出现了“开庭结束后,迟迟不评议”、“评议结束后,裁判文书迟迟不制作”、“案件报结后,裁判文书迟迟不送达”等人为拖延诉讼的现象。同时,一、二审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时限尚未纳入流程管理,造成拖延移送案件的现象屡见不鲜,个别案件甚至出现案卷移送时间要比审理时间还要长现象,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
二、解决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案件流转制度。审判过程是一个动态运转的过程,应尽可能地保持其连贯性、一致性和整体性,避免人为割裂诉讼进程。因此,建议整合诉讼环节,将不同环节予以适当合并,同时,在同一个诉讼阶段还应尽可能避免案件流转,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摩擦和内部审批。
(二)实行“立审执”联动机制。立案、审判、执行不仅要分工制约,更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因此,应教育干警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审执兼顾”的工作理念,摒弃狭隘的执法理念;应积极推动建立“立审执”对接协调机制,通过出台意见办法、定期举办联席会议、适时召开个案协调会议等方式,着力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工作对接与协调配合,实现各个诉讼环节的良性互动。
(三)合理地配置庭前准备工作。在立审分离和“大立案”格局下,要提高审判效率和灵活性,就必须赋予审判法官更多程序控制权,就必须对庭前准备等辅助性事务进行重新配置。建议探索试行“小立案”工作模式,将庭前准备工作中的送达、保全、调查、委托鉴定等工作归入审判业务庭,由审判辅助人员具体负责,其他工作如立案、审限跟踪等仍由立案庭负责。
(四)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坚持把“方便群众诉讼”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加强诉讼服务、依法简化程序、加大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等各项措施, 从细节上给予当事人人文关怀,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切实化解群众“诉讼难”问题。
(五)提高流程管理的科学性。审判流程管理应遵循司法活动规律,实行科学化运作,减少管理上的漏洞,使流程管理不仅能发挥方便管理决策、提高审判效率的功能,更能凸显其服务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的功效。同时,不断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管理考评机制、透明及时的信息收集反馈制度、科学有效的管理协调机制等各项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流程管理的实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流转繁琐,司法资源耗费大,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在“立、审、执”分离及“大立案”模式下,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办结需要经过多个诉讼环节,而不同环节的工作又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同一个案件需要在多个机构和经办人之间进行移送,并履行繁琐的内部审批、移交手续,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案件过多的流转致使脱档、延误或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工作摩擦和推诿扯皮在所难免。特别是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案件“回流”问题较为突出,更是加大了审判资源的耗费,影响了诉讼进程,例如,案件从立案机构转到审判机构后,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就必须重新移交立案机构处理。
(二)庭前准备与庭审程序相对割裂,造成重复性劳动多,影响办案效率。立审分离后,审前准备工作由立案机构承担,庭审法官不再介入庭前准备工作和辅助事务,造成了庭审法官对案情不熟悉、对当事人情况不了解,致使开庭仓促、缺乏目标,难以实现预期目标,不得不再次准备、再次开庭。另外,由于立案机构承担的辅助性工作量大,且缺乏庭审法官的有效指导,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时难以达到庭审要求,需要重复去做,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审判进程。
(三)审判执行“分工分家”,业务衔接不紧密,加大执行工作难度。审执分离虽然可以有效防止审判人员因权力过分集中引发腐败问题,但这种审执“分工分家”带来的审判与执行业务对接不到位问题,直接加大了执行难度、影响了执行效果。特别是在“只管下判、不管执行”的狭隘执法理念影响下,部分审判人员不兼顾执行,不积极主动为执行环节做准备、打基础,致使部分判决丧失了执行良机、失去了实际价值。
(四)当事人多头奔走,增加了诉讼负担和经济成本。“立、审、执”分离及“大立案”管理模式带来的诉讼环节过多、办案人员分工过细问题,致使当事人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身心疲惫地来回奔走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多个部门之间。尤其是个别办案人员存在的官僚作风和“吃拿卡要”现象,以及法院个别部门在工作出现纰漏后,相互推脱责任,让当事人两头为难、不知所措,更是增加了当事人身心负担和诉讼成本,伤害了当事人感情,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五)诉讼环节多,流程管理“盲区”多,变相拖延诉讼问题较为突出。在审判流程管理上,多数法院将管理重点放在案件是否超最终超审限上,而对于流程各环节的监控往往相对放松,出现了“开庭结束后,迟迟不评议”、“评议结束后,裁判文书迟迟不制作”、“案件报结后,裁判文书迟迟不送达”等人为拖延诉讼的现象。同时,一、二审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时限尚未纳入流程管理,造成拖延移送案件的现象屡见不鲜,个别案件甚至出现案卷移送时间要比审理时间还要长现象,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
二、解决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案件流转制度。审判过程是一个动态运转的过程,应尽可能地保持其连贯性、一致性和整体性,避免人为割裂诉讼进程。因此,建议整合诉讼环节,将不同环节予以适当合并,同时,在同一个诉讼阶段还应尽可能避免案件流转,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摩擦和内部审批。
(二)实行“立审执”联动机制。立案、审判、执行不仅要分工制约,更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因此,应教育干警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审执兼顾”的工作理念,摒弃狭隘的执法理念;应积极推动建立“立审执”对接协调机制,通过出台意见办法、定期举办联席会议、适时召开个案协调会议等方式,着力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工作对接与协调配合,实现各个诉讼环节的良性互动。
(三)合理地配置庭前准备工作。在立审分离和“大立案”格局下,要提高审判效率和灵活性,就必须赋予审判法官更多程序控制权,就必须对庭前准备等辅助性事务进行重新配置。建议探索试行“小立案”工作模式,将庭前准备工作中的送达、保全、调查、委托鉴定等工作归入审判业务庭,由审判辅助人员具体负责,其他工作如立案、审限跟踪等仍由立案庭负责。
(四)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坚持把“方便群众诉讼”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加强诉讼服务、依法简化程序、加大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等各项措施, 从细节上给予当事人人文关怀,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切实化解群众“诉讼难”问题。
(五)提高流程管理的科学性。审判流程管理应遵循司法活动规律,实行科学化运作,减少管理上的漏洞,使流程管理不仅能发挥方便管理决策、提高审判效率的功能,更能凸显其服务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的功效。同时,不断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管理考评机制、透明及时的信息收集反馈制度、科学有效的管理协调机制等各项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流程管理的实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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