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收入转移726万巨款
安徽铜陵一建筑承包商犯拒执罪领刑
2019-07-05 09:16: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陈坦文 张雪琳
  将726万余元工程款、工资款转进儿子、女婿的账户,故意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人合法债权迟迟不能兑现。近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某拖欠张某借款不还,2015年10月,铜官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张某借款250万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确定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25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铜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官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仍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也不如实申报财产。相反,王某将2017至2018年间所承建铜陵某小区3栋楼结算的工程款700万余元直接转入其子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同时,安排项目合作方将自己的工资收入26万元转入其子王某某、女婿徐某的账户,供其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亲属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已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一致,取得债权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