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思想引导 老人明理配合
——抚养纠纷案被执行人父母主动代子履行义务
2011-03-18 16:12:29
中国法院网讯 (孙永斌 罗凯) 近年来,“三养”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涉及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十分突出,有的外出务工也就变成了“执行难”。2011年以来,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难执行的特点,在执行工作中强化思想引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了案件实际执行率和兑现率。
2011年3月16日,申请人雷某向砚山县法院申请执行其与赵某子女抚养一案,该案经砚山县人民法院2008年4月18日审理后判决:同居所生女孩由雷某某抚养,由被告赵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按期给付抚养费至2010年底即停止履行给付义务。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该院执行局快速行动,当天为雷某办理了立案手续,并于次日组织干警对该案进行执行。3月17日上午,该院执行局第二执行小组三名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平远镇回龙农场,寻找被执行人赵某。经过走访当地群众,才得知赵某长期在外打工,只有其父母在家居住。在了解到赵某的父母正在地里做农活后,执行法官一路寻问,找到了正在地里干活的赵某父母。得知法院要执行儿子拖欠的抚养费,赵某父母当即提出不服当时的判决,不愿代儿子给付抚养费,而且认为儿子在外做工月工资仅有500元,每月付100元抚养费压力很大。面对情绪激动的两位老人,执行法官一边安抚老人的情绪,一边坐在地埂边和赵某的父母拉起家常,对两位老人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引导两位老人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通过近两小时的思想工作,最终赵某的父母表示愿意帮儿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当场给付了2010年度的抚养费,并表示今后将督促儿子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案件圆满执结。
在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每月仅有500元的收入又无其它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既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又要保证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执行干警没有动用强制措施,而是深入田间地头深入了解案情、耐心细致地引导执行人父母理解、配合执行工作,既确保了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兑现,更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
2011年3月16日,申请人雷某向砚山县法院申请执行其与赵某子女抚养一案,该案经砚山县人民法院2008年4月18日审理后判决:同居所生女孩由雷某某抚养,由被告赵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按期给付抚养费至2010年底即停止履行给付义务。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该院执行局快速行动,当天为雷某办理了立案手续,并于次日组织干警对该案进行执行。3月17日上午,该院执行局第二执行小组三名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平远镇回龙农场,寻找被执行人赵某。经过走访当地群众,才得知赵某长期在外打工,只有其父母在家居住。在了解到赵某的父母正在地里做农活后,执行法官一路寻问,找到了正在地里干活的赵某父母。得知法院要执行儿子拖欠的抚养费,赵某父母当即提出不服当时的判决,不愿代儿子给付抚养费,而且认为儿子在外做工月工资仅有500元,每月付100元抚养费压力很大。面对情绪激动的两位老人,执行法官一边安抚老人的情绪,一边坐在地埂边和赵某的父母拉起家常,对两位老人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引导两位老人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通过近两小时的思想工作,最终赵某的父母表示愿意帮儿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当场给付了2010年度的抚养费,并表示今后将督促儿子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案件圆满执结。
在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每月仅有500元的收入又无其它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既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又要保证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执行干警没有动用强制措施,而是深入田间地头深入了解案情、耐心细致地引导执行人父母理解、配合执行工作,既确保了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兑现,更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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