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逃避执行的原因及对策
2011-03-18 14:34: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顾建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种情形,而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是最为主要的原因,而且这种现象在执行工作中相当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篇的修改,虽有效加大了对拒不履行和拒不协助执行的制裁力度,但仍离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本文对逃避执行执行的原因及对策浅谈一下见解,以求共同探讨。
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一)逃避执行的涵义
通常认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通过欺骗、转移或处分财产、拖延履行或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由于执行实践中的暴力抗拒执行以及自我攻击型等其它形式的抗拒执行也是以达到逃避执行为最终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暴力抗拒执行可以看作是逃避执行的特殊形式。综上,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可以定义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故意通过欺骗、转移或处分财产、拖延履行或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或以暴力、威胁及其它方式抗拒履行义务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要将逃避执行与执行不能区分开来。尽管二者都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不能盲目归咎,避免因果混同。具体来讲,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是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是难以变现而导致案件无法执结的情形。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不能是由于行为人客观上的不能而导致的结果,而逃避执行则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所为,因此很容易把二者区分开来。
(二)逃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结合执行实践,笔者把当前逃避执行的表现类型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形:
1、故意不作为。这类被执行人存在拖一天赚一天的思想,对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能拖则拖,能赖则赖。有的债权人急于收回所欠的款项或因人力、时间上的限制,往往会作出一些让步,如放弃利息,甚至部分本金。或者利用法律规定进行逃避,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罚款、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现今有的被执行人对这样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已无所谓,有的被执行人宁可在拘留所呆上十五天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这些人又很难以拒不执行判决的罪名定罪,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2、转移、隐藏财产。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在债务产生期间或诉讼期间就将自己名下或家庭财产全部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甚至有的被执行人将已采取保全的财产隐藏起来,给查找该财产造成困难。有些企业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帐户”,使法院在进行查询时查不到任何存款。
3、利用执行和解制度欺骗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自己暂时无全部履行能力,需分批履行,与申请人订立和解协议。但在和解协议到期后又不按协议时间履行或履行一小部分,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实质上是这些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义务的打算。办案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曾表示,分批还款对自己产生经济利益,自己可以用不到期钱款投资或坐吃银行利息。
4、举家外逃,躲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完结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或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变卖所有家产,一夜之间家人离开家乡,长期不归,从而使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如广饶县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广饶县广饶镇马疃村的李某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的第二天就将全部家产变卖,第三天携家外逃,至今无任何音讯。
二、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成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分析
所谓心理分析,就是对影响和支配主体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分析。这些心理因素包括世界观、信念、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等等。各种心理因素并不是孤立的、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以心理结构的形式存在于行为主体的头脑中。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分析就是要揭示存在于逃避执行的“老赖”们头脑中的影响和支配其逃避执行行为的心理结构,从而为研究反逃避执行的对策提供参考。具体来讲,导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的心理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也深深印在普通人的脑海中。被执行人一旦发现其所负担的义务是巨大的,且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不够时,也即是逃避执行的成本较小时,便会逃避执行。因为社会信用体系及执行威慑机制的缺失,这些“老赖”很少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受到损失,他们照旧可以在社会活动中“一路绿灯”。结果社会中类似的其他被执行人便会竞相效仿,于是逃避执行的人越来越多,使“执行难”成了全社会的顽疾,并对该类行为的惩处带来困难。
2、从众心理。当现实经济生活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时,许多被执行人就可能在从众心理的推动下,也采取和其他被执行人一样的行为——逃避执行。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闯红灯:如果部分行人在十字路口不按照红绿灯信号行走,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违章的行列中来 。
3、贪利心理。有的被执行人对未来没有良好预期,感到无法把握时就会更多着眼于眼前利益,特别是在被执行标的额较大时,他们更会如此行为。于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拜金主义的支动下,他们丧失理智,为达到他们所希望的不了了之的结果而走上逃避执行之路。
4、侥幸心理。虽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可能会被发现并被强制执行,甚至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由于逃避执行被发现的几率较小,从而使得具有一些投机心理和冒险心理的被执行人倾向于采用逃避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负担。
(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社会原因分析
1、对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就当前执行工作现状而言,各地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方式灵活多样是值得赞许的,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是值得肯定的。但对规避、逃避执行等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造成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怕执行、不敢执行等负面影响。如有的法院在面对大量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往往是愤慨加宽容的态度,大多的是以说服教育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主,即使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也十分有限;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或不作处理处理;对这些违法行为,真正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予以定罪处罚的则少之又少。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是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有顾虑,实际运作中存在“度”与“性” 难以把握,更多的则有“只要兑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这类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者予以定罪判刑是相当少的,让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者轻易逃脱刑法的制裁,使“执行难”陷入“持久战”的恶性循环。
2、法院立、审、执之间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执行工作能否顺畅进行与审判阶段的工作息息相关。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致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将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立、审、执衔接不到位出现脱节的主要表现为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可执行的财产时机。
3、法律规定不完善。虽然我国刑法第314条和第315条规定了关于拒不执行的罪名,但都加上了必须要 “情节严重”条件,被执行人必须因拒不执行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符合“情节严重”的客观条件才能定罪,这显然是一种对被执行人的过于保护。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法律没有更加细化的规定,造成一部分被执行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4、诚信机制缺失和对法院工作的不协助。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社会缺失诚信,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不足,有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指示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方法逃避执行。同时,执行工作也是一项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实践中有的协助单位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不愿协助或消极协助,甚至妨碍执行。
三、解决逃避执行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逃避执行的原因进行分析,解决逃避执行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从立法、执法、社会诚信机制等多方面入手,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逃避执行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维护司法的公正。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决不姑息,坚决予以丛重从快打击,维护司法权威。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情形并认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刑事侦查,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也应尽快审查、控诉,力求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有效地打击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二)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加强立案、审判及执行环节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第一、及时采取诉讼保全,为案件判后执行创造条件;第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如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可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发生当事人进行恶意交易、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促进案件调解和确保生效判决的最终实现做好准备;第三、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及时追加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四、从立法上将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案件交由案件执行机构办理。
(三)完善立法。我国执行立法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而,使其本身所应有的威慑作用大打折扣。虽然近年来最高法院对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解释,但仍有诸多新问题是无法找到确切处理依据而使执行环节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扭转执行立法粗略滞后的局面,应制订出台《强制执行法》,提升强制执行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将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为由法院立案、审判,赋予法院杀手锏以解决实践中因认识不统一造成以此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的问题。
(四)建立执行诚信机制和联动机制。
1、引入诚信机制,促使自动履行义务。一是健全信用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监管。二是要增大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构建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协助执行的工作网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拒不协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坚决制裁。
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一)逃避执行的涵义
通常认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通过欺骗、转移或处分财产、拖延履行或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由于执行实践中的暴力抗拒执行以及自我攻击型等其它形式的抗拒执行也是以达到逃避执行为最终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暴力抗拒执行可以看作是逃避执行的特殊形式。综上,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可以定义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故意通过欺骗、转移或处分财产、拖延履行或外出躲避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或以暴力、威胁及其它方式抗拒履行义务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要将逃避执行与执行不能区分开来。尽管二者都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不能盲目归咎,避免因果混同。具体来讲,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是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是难以变现而导致案件无法执结的情形。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不能是由于行为人客观上的不能而导致的结果,而逃避执行则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所为,因此很容易把二者区分开来。
(二)逃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结合执行实践,笔者把当前逃避执行的表现类型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形:
1、故意不作为。这类被执行人存在拖一天赚一天的思想,对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能拖则拖,能赖则赖。有的债权人急于收回所欠的款项或因人力、时间上的限制,往往会作出一些让步,如放弃利息,甚至部分本金。或者利用法律规定进行逃避,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罚款、拘留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现今有的被执行人对这样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已无所谓,有的被执行人宁可在拘留所呆上十五天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这些人又很难以拒不执行判决的罪名定罪,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2、转移、隐藏财产。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在债务产生期间或诉讼期间就将自己名下或家庭财产全部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甚至有的被执行人将已采取保全的财产隐藏起来,给查找该财产造成困难。有些企业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帐户”,使法院在进行查询时查不到任何存款。
3、利用执行和解制度欺骗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自己暂时无全部履行能力,需分批履行,与申请人订立和解协议。但在和解协议到期后又不按协议时间履行或履行一小部分,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实质上是这些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义务的打算。办案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曾表示,分批还款对自己产生经济利益,自己可以用不到期钱款投资或坐吃银行利息。
4、举家外逃,躲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完结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或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变卖所有家产,一夜之间家人离开家乡,长期不归,从而使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如广饶县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广饶县广饶镇马疃村的李某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的第二天就将全部家产变卖,第三天携家外逃,至今无任何音讯。
二、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成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分析
所谓心理分析,就是对影响和支配主体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分析。这些心理因素包括世界观、信念、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等等。各种心理因素并不是孤立的、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以心理结构的形式存在于行为主体的头脑中。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分析就是要揭示存在于逃避执行的“老赖”们头脑中的影响和支配其逃避执行行为的心理结构,从而为研究反逃避执行的对策提供参考。具体来讲,导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的心理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也深深印在普通人的脑海中。被执行人一旦发现其所负担的义务是巨大的,且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不够时,也即是逃避执行的成本较小时,便会逃避执行。因为社会信用体系及执行威慑机制的缺失,这些“老赖”很少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受到损失,他们照旧可以在社会活动中“一路绿灯”。结果社会中类似的其他被执行人便会竞相效仿,于是逃避执行的人越来越多,使“执行难”成了全社会的顽疾,并对该类行为的惩处带来困难。
2、从众心理。当现实经济生活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时,许多被执行人就可能在从众心理的推动下,也采取和其他被执行人一样的行为——逃避执行。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闯红灯:如果部分行人在十字路口不按照红绿灯信号行走,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违章的行列中来 。
3、贪利心理。有的被执行人对未来没有良好预期,感到无法把握时就会更多着眼于眼前利益,特别是在被执行标的额较大时,他们更会如此行为。于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拜金主义的支动下,他们丧失理智,为达到他们所希望的不了了之的结果而走上逃避执行之路。
4、侥幸心理。虽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可能会被发现并被强制执行,甚至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由于逃避执行被发现的几率较小,从而使得具有一些投机心理和冒险心理的被执行人倾向于采用逃避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负担。
(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社会原因分析
1、对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就当前执行工作现状而言,各地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方式灵活多样是值得赞许的,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是值得肯定的。但对规避、逃避执行等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造成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怕执行、不敢执行等负面影响。如有的法院在面对大量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往往是愤慨加宽容的态度,大多的是以说服教育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主,即使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也十分有限;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或不作处理处理;对这些违法行为,真正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予以定罪处罚的则少之又少。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是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有顾虑,实际运作中存在“度”与“性” 难以把握,更多的则有“只要兑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这类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者予以定罪判刑是相当少的,让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者轻易逃脱刑法的制裁,使“执行难”陷入“持久战”的恶性循环。
2、法院立、审、执之间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执行工作能否顺畅进行与审判阶段的工作息息相关。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致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将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立、审、执衔接不到位出现脱节的主要表现为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可执行的财产时机。
3、法律规定不完善。虽然我国刑法第314条和第315条规定了关于拒不执行的罪名,但都加上了必须要 “情节严重”条件,被执行人必须因拒不执行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符合“情节严重”的客观条件才能定罪,这显然是一种对被执行人的过于保护。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法律没有更加细化的规定,造成一部分被执行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4、诚信机制缺失和对法院工作的不协助。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社会缺失诚信,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执行工作认识不足,有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指示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方法逃避执行。同时,执行工作也是一项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实践中有的协助单位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不愿协助或消极协助,甚至妨碍执行。
三、解决逃避执行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逃避执行的原因进行分析,解决逃避执行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从立法、执法、社会诚信机制等多方面入手,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逃避执行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维护司法的公正。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决不姑息,坚决予以丛重从快打击,维护司法权威。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情形并认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刑事侦查,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也应尽快审查、控诉,力求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有效地打击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二)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加强立案、审判及执行环节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第一、及时采取诉讼保全,为案件判后执行创造条件;第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如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可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发生当事人进行恶意交易、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促进案件调解和确保生效判决的最终实现做好准备;第三、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及时追加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四、从立法上将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案件交由案件执行机构办理。
(三)完善立法。我国执行立法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而,使其本身所应有的威慑作用大打折扣。虽然近年来最高法院对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解释,但仍有诸多新问题是无法找到确切处理依据而使执行环节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扭转执行立法粗略滞后的局面,应制订出台《强制执行法》,提升强制执行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将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为由法院立案、审判,赋予法院杀手锏以解决实践中因认识不统一造成以此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的问题。
(四)建立执行诚信机制和联动机制。
1、引入诚信机制,促使自动履行义务。一是健全信用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监管。二是要增大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构建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协助执行的工作网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拒不协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坚决制裁。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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