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如何执行好涉农案件
2011-03-07 15:48: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克勤 史文婷
  近年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的涉农执行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2007年受理的涉农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含非诉执行)比例为67.5%;2008年受理的涉农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含非诉执行)比例为70.3%;2009年该院受理的涉农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含非诉执行)比例为75.8%。其中,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执行案件70%发生在乡村;小额借款、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80%发生在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类型非诉执行案件90%以上更需要在农村执行。可以说,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不仅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对和谐稳定社会构建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从现实与长远角度看,分析研究涉农执行案件的现状特点与对策措施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迫切要求。有必要根据其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以达到妥善执行的目的。 

  一、当前涉农执行案件的特点

  (一)执行标的额一般比较小。农村经济状况相对于城市来说比较落后,进入诉讼领域的案件往往是村民在生活中因琐事引发的纠纷,有的甚至是为争一口气、不服输导致了诉讼,因此进入执行程序的涉农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较小。涉农执行案件的标的额虽小,但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增收幅度不大,以致执行时的难度并不低。

  (二)被执行人分布的范围广。农村的范围大,决定了涉农被执行人的分布广,没有处于城区的被执行人相对集中,存在被执行人难找的状况,尤其在农忙时节,往往要利用晚上或吃饭时间才能找到被执行人,有时仅为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就得跑几次。许多农民在官司打输后,为逃避法院的执行选择外出打工,高度开放的外界环境为他们提供了生存、生活空间,有的在临走之前将财产隐匿、转移,以对抗法院执行。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流动性又很强,回家时间不确定,只有在传统的节假日才有可能看到他们的身影。

  (三)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固定。农村大多靠种养殖来获得收入,受天气、政策等因素影响,收入上具有不稳定性,财产状况相对难以掌握。上半年收入较少,对农业投入增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差;下半年农村处于收获季节,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相对较强。即便被执行人是靠手工业或外出打工来维持生活来源,受业务工作量或所在打工企业的效益影响,其收入也不稳定。由此决定了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许多被执行人除了房屋之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多,而房屋处在农村当地,即使法院对房屋评估拍卖,几乎无人竞买,因为谁也不想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农村为买房而得罪被执行人而结冤家,即使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债权人不敢也不愿受领。

  (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有的人并不清楚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存在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的情况。从媒体披露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乡村。被执行人居住在农村,宗族观念较强,在当地各自都有自己的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极容易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

  二、执行好涉农案件的对策

  涉农执行案件的上述特点给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能否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切实缓解“执行难”问题,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把握重点执行时机。处于农村的被执行人虽然收入不固定,但收入的总体趋势还是有规律可循。在涉农被执行人处于农忙时节,应体现司法为民,暂缓执行,让农民搞好生产,也为提高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打好基础。下半年是农村的收获季节,被执行人履行裁判的能力要强一些,要把执行重点放在下半年。在传统的节假日,外出打工的被执行人大多返乡回家与亲人团聚,也是执行涉农案件的重点时机。

  (二)统筹安排、节约成本。为节约执行办案成本,提高案件执结率,法院在对涉农案件执行时,要做到统筹安排。执行人员要对所有涉农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分布情况做到心里有数,凡是被执行人处在一条线路上的涉农执行案件,应将全部案卷带在身边,沿途进行执行,在找不到这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有可能找到另一案件的被执行人,避免专程执行某一案件造成执行成本过大的情况发生。同时应建立执行局与基层法庭联合执行的机制。基层法庭处于农村,离辖区内的涉农被执行人近,熟悉当地的情况;执行局有人多、力量强的优势,但离涉农被执行人距离远,两者结合起来能发挥合力作用。对处于偏远地区的被执行人,由执行局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法庭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制作执行笔录,以节约了执行支出,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局会同基层法庭采取。基层法庭执行本庭所办涉农案件遇到阻力时,也可随时请执行局派员支持。

  为提高执行机构的快速反应能力,可以成立突急执行小组。突急执行小组应由年纪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配备专用警车,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包括节假日在内保证24小时畅通,一旦接到有关被执行人行踪或财产线索时,在第一时间迅速行动,抓住稍纵即逝的战机,执结一批人难找、财产难寻的涉农案件。

  (三)注重法制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一旦引起纠纷,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案件的执行创造条件。要改变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局面,为涉农案件的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加强关于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懂得拒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对涉及众多被执行人的群体性案件,可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召开债务人会议,宣讲法律。要通过典型的执行案件,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进行教育,在农村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营造以抗拒、阻碍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为荣的氛围。

  (四)抓好典型案件执行。受风俗、宗族观念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农民的行为常受到周围“特殊人物”的约束和影响,这些“特殊人物”有时依仗权势、目无法律、公然对抗执行。对这些“特殊人物”要依法重点打击,以儆效尤。在农村由于地理、历史、文化和习俗诸多原因,农民的行为常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诸如族长式特殊人物的约束和影响,有些族长式人物是当地农村名符其实拒不执行的“钉子户”,对这些被执行人的执行往往更能引起群众的注意,其他人就看你法院有什么办法对“钉子户”进行执行。要抓好“钉子户”的执行,用好用足强制措施,以点带面,做到“走好一棋,满盘皆活”,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人,影响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五)建立涉农案件执行网络,发挥执行联动协调机制的优势作用。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加,不少被执行人以打工为名故意躲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状况,为此应在各乡镇聘请有正义感、善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为协助执行人,并根据个案需要设立“执行线人”,从而建立执行网络,广泛查找执行线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争取基层组织支持执行涉农案件必须注意处理好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执行人员要始终紧绷维护社会稳定这根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农村基层组织熟悉当地的情况,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可以协助法院做正面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协助作用,防止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外部执行环境。可以在基层组织中聘请执行协助员,协助法院执行。

  (六)尽力倡导执行和解工作。在农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往往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尽管双方对簿公堂,但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话,那么原有的密切关系还有可能延续,至少不会反目成仇;另一方面,面对执行难,债权人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终极目的,而这种终极目的达到,必须付出割舍双方原有密切联系的代价。只要还存在执行和解的可能性,执行人员就应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在遵循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多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找准双方利益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必要时可邀请双方的亲属帮忙做工作,促使双方在不割舍原有联系的情况下执行好案件。

  (七)形成并建立科学的涉农案件执行方式。针对农村经济普遍落后,剩余劳动力多,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状况,可采取劳务抵债的方式,主持双方达成以劳抵债的协议后裁定中止执行,一方或双方翻悔的,恢复对原裁判文书的执行;针对农村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的状况,可采取信函执行的方式,查找到被执行人通讯地址后,不断通过各种信函催促执行;针对被执行人虽暂无履行能力,但社会关系较为复杂的状况,可采取代位执行的方式,通过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促使其求助于亲友代为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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