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共有财产的执行
2011-03-04 14:22: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积良
  我国目前对于共有财产执行的法律规定尚比较分散、不成体系,本人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在分析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形式的基础上,对执行共有财产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诸如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分割共有财产的形式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期望以此探求一种思路,从而为法院对共有财产执行的规范操作,提供管中之见。

  一、共有的基本概念和形式

 (一)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主体多元化。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2、客体方面,共有物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共有的客体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但所有权不能从量上进行分割,多个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3、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或平等或按份地享有权利,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独立,在许多情况下要受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及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二)共有的主要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共有分为两种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目前共同共有主要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

  二、实践中共有财产执行的一般程序及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中涉共有财产执行案件的一般程序

  通过查阅近年来我院涉及共有财产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发现在执行涉及共有财产时,其程序一般是:

  1、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需执行共有财产的,先由执行人员整体查封该共有财产,同时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于指定日期到法庭,书面通知中明确其他共有人不到庭的后果。对于经法院通知其他共有人而不到庭者,法院则视为其他共有人同意执行法院处理该共有物或同意法院处理被执行人在该共有物中的份额。

  2、其他共有人到庭后,执行人员制作执行询问笔录。内容包括核实该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情况、告知各共有人法院处理该共有财产的原因,并告知各共有人如认为执行法院这样处理妨害了他共有人的所有权益,可提起执行异议等。

  3、确定被执行人在该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一般情况下,确定被执行人在该共有财产中所占的比例,然后作出民事裁定书,为保证他共有人的救济,再赋予其他共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4、整体拍卖该共有财产或作以物抵债。在执行涉及共有财产时,一般情况下均以共有财产不宜分割或分割后将影响其使用价值为由,而对该共有财产整体处理。

  (二)实践中对共有财产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缺乏、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对共有财产可否执行、如何执行均未作详细规定,集中表现如下几方面:一是共有财产中有被执行人的份额,应予以执行,但在执行中如何界定被执行人份额及其范围;二是共有财产执行时是先分割共有物再执行还是先整体处理共有物后再分割;三是执行共有财产是否有条件限制;四是涉共有财产的执行中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

  2、通知其他共有人到庭的难度较大。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挠法院执行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之一,而在涉及共有财产案件的执行中,通知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到庭则又成了另一难题。当前在执行共有财产时普遍感到法律依据缺乏,同时为了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在衡量共有财产可否执行的标准之一是其他共有人无异议,或者说在执行该共有财产前有无告知其他共有人要执行该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为此,在执行共有财产前要将他共有人通知到庭。但是,由于其他共有人一般与被执行人关系较为紧密,因而难免在被执行人的教唆之下,故意避而不到庭,而其他共有人又不是本案的执行当事人,法院一时无法使用强制措施,致使执行案件被长期耽搁。

  3、共有财产的变现难度大。共有财产的变现难度较大,尤其是共有财产的价值较大时,共有财产的变现更难。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共有财产是数人共有某一财产,且又关系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而在强制执行中,常遇到其他共有人对抗执行的情况。除此之外,通过外界力量干预执行,从而给执行设置障碍,也是被执行人及他共有人常用的对抗执行的方式之一。

  4、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是先分割后执行还是先执行后分割存在较大争议。执行实践中,对共有财产是先整体执行后再进行财产分割,还是先由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再执行有争议。

  三、对执行共有财产工作中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对共有财产执行立法的完善

  在立法上,现行对涉及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很完备,执法上也不很统一。就程序而言,涉及共有财产执行的程序性规定缺乏,即使有一定的规定但也比较模糊,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就实体而言,其规定也是不很健全,这些都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和统一。

  (二)、建立其他共有人执行救济制度

  将共有财产执行中的其他共有人执行异议同现有的案外人异议明确区别开来。详细了解共有财产的性质,审查异议人提供的证据。

  1、如共有财产是可分的,分割方案有合法依据且不影响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应作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裁定。

  2、如共有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或被执行人、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则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该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对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实行有限保护

  人民法院在处理共有财产时,应遵守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对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是有时间、条件限制的,执行过程中,共有人所拥有的优先购买权也只能在确定的时间内加以行使,逾期则失效。法律通过确定优先购买权的存续时间来衡平共有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因为对于处分人而言,如果不能确定优先购买权的存续时间,对于同等条件的确定就会因时间的推移、条件的变化而变得困难,而对于第三人而言,如果不确定一定的存续时间,也会因时间的仓促而不能从容地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针对共有财产不同的情况可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

  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大致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等。法院分割时,应斟酌各共有人的利益关系、共有物的性质、经济效用及公共利益等,选择采取最为公平、合理的方式。不可分物,应采取变价分割方式,即先直接予以整体拍卖,而后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价款。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法院必须进行整体变价或折价,才能使执行工作得以继续。由于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整体变现或折价方案须征求全部共有人的意见,只有其他共有人对变现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时,法院才可执行该共有财产;否则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待各共有人分割该共有财产完毕后方能继续执行。实践中,如遇到各共有人就分割方案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或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请求析产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此外,为防止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该权利,或协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除了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诉讼外,还可规定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在被执行人取得共有财产的确定份额或者补偿资金后,即可依法恢复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取得共有财产的确定份额或补偿资金予以强制执行。如其他共有人无正当理由对抗执行,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目前在执行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了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然而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规定亟待健全,这就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从而不断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河南虞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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