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怎么执行
2011-03-03 13:51: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克勤 吴之云
近年来,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难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一是执行案件不能正常执结,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二是虽然被执行人由于下落不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但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维护,有的权利人不断的上访。由此便带来了一系列连锁性的不良反应,削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期待,人们可能就不再寻求公力救济,转而采取私力救济,甚至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有的还触犯了刑律,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三是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多采取裁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来结束案件的执行程序,但日积月累,这类案件在法院整个执行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成了执行案件的顽症,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执行难,从而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那么,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的案件的原因何在呢?经调研分析,主要表现有:
一是社会诚信缺失。被执行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责任。一部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为了逃避执行,频繁变更住址;一部分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又威慑于法院的执行,长年逃债在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极少能够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二是人口流动量大。改革开放以来,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人口流动都在不断加剧,各类公司、企业大量产生,又不断注销。一些公司、企业因为商机等原因也在不断变换住所。这种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往往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得不到执行。有关部门对于目前的人口流动或者公司住所随意变更缺乏有力的监管,往往农民一旦走出村庄,就成了社会“黑户”,没有组织可以尽到监管义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住所登记也往往名不副实。三是对逃避债务行为法律监督与制裁措施缺失。对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对被执行人的逃避的后果,法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裁。虽然法院有查封、冻结、扣划银行帐户、司法拘留、罚款、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是法院掌握被执行人的真实个人信息和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之后才能进行的。如果法院掌握不了这些信息或者对被执行人的不能实际控制,这些措施就起不了很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用较小的代价就成功的逃脱了本该承担的责任,造成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选择逃避债务。四是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现有社会保障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相对较窄,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人员一旦陷入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差,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巨额债务等。被执行人因赔偿不能到位,通常采取外出不归的方式逃避执行。
怎么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执行力度。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通过聘请执行联络员、实行“悬赏执行”等多种方式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从严控制中止案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紧密挂钩,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
二、加大威慑力度。通过多种威慑渠道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建议通过征信系统,与法院、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系统的接轨,制约某些被执行人的逃债随意性。如果在法院系统执行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可以相应的反应在其他的系统上,其他部门以此为依据考察被执行人,给被执行人将来的就业、信贷等带来障碍,那么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的不良记录将公之于众,曝光于社会公众面前。
三、加大联动力度。与各个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方互相配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一是与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动,采取司法拘留、限制出境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及时有力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二是与工商、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动,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经营、出境、贷款、消费等活动进行制约和限制,采取查封、冻结、扣划银行帐户,查封不动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三是与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联动,依靠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等查找被执行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住所、行踪及财产状况等线索。四是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的联动,从立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报,到审判庭对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进行验证,最大程度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控制。五是与新闻媒体联动,对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报道,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执行工作,对抗拒法院执行、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该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使那些妄想采取外出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敦促其能够主动履行。
五、加大举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资料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并对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六、加大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寻求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针对那些确实因家庭困难而逃避在外的被执行人,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从而有效缓解执行困难,消除社会矛盾。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
那么,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的案件的原因何在呢?经调研分析,主要表现有:
一是社会诚信缺失。被执行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责任。一部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为了逃避执行,频繁变更住址;一部分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又威慑于法院的执行,长年逃债在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极少能够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二是人口流动量大。改革开放以来,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人口流动都在不断加剧,各类公司、企业大量产生,又不断注销。一些公司、企业因为商机等原因也在不断变换住所。这种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往往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得不到执行。有关部门对于目前的人口流动或者公司住所随意变更缺乏有力的监管,往往农民一旦走出村庄,就成了社会“黑户”,没有组织可以尽到监管义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住所登记也往往名不副实。三是对逃避债务行为法律监督与制裁措施缺失。对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对被执行人的逃避的后果,法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裁。虽然法院有查封、冻结、扣划银行帐户、司法拘留、罚款、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是法院掌握被执行人的真实个人信息和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之后才能进行的。如果法院掌握不了这些信息或者对被执行人的不能实际控制,这些措施就起不了很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用较小的代价就成功的逃脱了本该承担的责任,造成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选择逃避债务。四是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现有社会保障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相对较窄,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人员一旦陷入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差,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巨额债务等。被执行人因赔偿不能到位,通常采取外出不归的方式逃避执行。
怎么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执行力度。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通过聘请执行联络员、实行“悬赏执行”等多种方式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从严控制中止案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紧密挂钩,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
二、加大威慑力度。通过多种威慑渠道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建议通过征信系统,与法院、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系统的接轨,制约某些被执行人的逃债随意性。如果在法院系统执行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可以相应的反应在其他的系统上,其他部门以此为依据考察被执行人,给被执行人将来的就业、信贷等带来障碍,那么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的不良记录将公之于众,曝光于社会公众面前。
三、加大联动力度。与各个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方互相配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一是与公安和检察机关联动,采取司法拘留、限制出境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及时有力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二是与工商、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动,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经营、出境、贷款、消费等活动进行制约和限制,采取查封、冻结、扣划银行帐户,查封不动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三是与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联动,依靠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等查找被执行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住所、行踪及财产状况等线索。四是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的联动,从立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报,到审判庭对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进行验证,最大程度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控制。五是与新闻媒体联动,对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报道,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执行工作,对抗拒法院执行、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该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使那些妄想采取外出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敦促其能够主动履行。
五、加大举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资料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并对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六、加大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寻求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针对那些确实因家庭困难而逃避在外的被执行人,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从而有效缓解执行困难,消除社会矛盾。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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