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被拍卖的厂房 承租方获赔1.6万元
2011-02-28 09:53: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国红
  出租人竟出租将被拍卖的厂房,合同目的难实现,承租人要求赔偿获得支持。2月2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聂爱平应赔偿原告章海鸣损失16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009年6月11日,原告在预付定金1000元后,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厂房租赁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租赁期10年;二、厂房租金前两年年租金为人民币23000元,后续每年增加1000元;三、租赁期间,原告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附属设施;四、厂房租赁期间,原告可根据自己经营特点装修,费用自理,期满后如不再承租,被告不作补偿等。但该厂房于2009年2月20日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而被法院依法查封。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而根据自己经营特点对厂房进行了装修,路面进行了硬化,并竖立起经营广告牌。同年10月份,租赁厂房被法院拍卖。租赁合同未继续履行,原告亦未付租金。新干县价格认证中心干价认签字(2010)第33号文件对原告投资进行了评估定价为20601.66元。此后,双方为此事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但原告在订立合同前未将厂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告之原告,属隐瞒真相之违约行为,原告因经营需要而对厂房装修及路面硬化属其直接经济投入。此后,因合同标的被法院依法拍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装修损失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但其数额应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告经营时间、装修物估值等酌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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