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创新全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的司法创新”研讨会综述
2011-02-16 09:01: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 曦
2010年12月2日,“社会管理的司法创新”研讨会在重庆市荣昌县召开。研讨会由人民法院报社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荣昌县委、县政府协办,荣昌县委政法委、荣昌县人民法院承办。与会专家学者从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和路径选择三个方面,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和研究。
2010年2月至9月,中国法院网与荣昌县法院联合举办了“荣昌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大型主题征文活动。此次活动以中国法院网为载体,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宣传了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先进经验,汇集和编发了一批富有价值的理论调研成果。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旨在进一步总结和升华主题征文活动的成果,做好经验成果的转化。
价值取向的多维判断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启福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国社会管理面临挑战,需要创新。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已进入矛盾凸显期,对整个社会治理模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唯有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方能有效的应对这种挑战。他强调,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扮演着多种角色,起着多方面的作用。司法创新应该遵循一定的准则,追求更加明确而又适当的目标。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与司法的价值取向是两个有联系但并非完全统一的概念。司法的价值取向似乎更接近于法理学上的法律价值,而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包含但并不完全限于上述价值。换言之,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更具开放性、阶段性和回应性。
孙启福认为,当下中国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就是在司法创新过程中定位司法创新的准则,确立司法创新的目标。社会管理的司法创新价值取向包含以下内容:坚守法治精神、提升司法权威、增进司法民主、提供司法便利、深化司法公开、注重案结事了、加强协同司法等。
西南政法大学田平安教授认为,司法本身具有公益性。以民事审判为例,其公益性大概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通过审判来启示公民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共识,促进秩序的良性运行。其次,通过审判确认民事权益,保证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增强诉讼感召力。再次,通过惩恶扬善,发挥行为导向的功能,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提升。最后,公正的司法有利于起到表率作用。兼具公开性和社会性的司法公正可以带动其他的社会群体、组织深化和强化对公正理念的认知。
田平安明确指出,司法参与社会的管理应当是从自身的审判入手,并辐射到其他社会领域。在市场经济秩序的分工当中,法院必须要守住司法这个阵地,通过公正、严明的司法审判职能行使达到参与社会管理的目的,实现社会管理的价值。
荣昌县法院院长王小林提出,社会管理的创新问题,表明了执政党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为满足司法消费服务最终受众——百姓对司法的期待,而向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王小林对司法创新的价值作了以下评述:司法创新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所同质,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所以社会管理的司法创新也应当坚持人性化创新的原则。遵守人性化和科学化的原则,将人性化和科学化因素作为内在价值指向。同时,司法创新也理应遵循法治原则,让司法专注于发挥其本来功能。
王小林强调,从社会总体角度讲,司法要解决公共性问题的社会矛盾,就是要让公共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从个体角度讲,司法就是要解决民众个体的权利义务归位问题,关注于让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位,实现权利义务的和谐,而百姓个体的权利义务归位就是解决民生问题。公共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共同实现就是民权的实现。
司法的秩序价值要实现,更需要深入的司法创新。对此,王小林指出,正如法律被人们普遍的接受和尊重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一样,司法创新的理念也易于引起对于司法权威的担忧及困惑。法律应该有稳定性,但当法律不适合社会需求的时候,就要实施创新以适应社会变革。如果现有的司法体制、机制不能真正满足社会的要求,不能实现社会对司法的价值期待,那么司法者就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理念、体制、机制乃至行为方面进行变革和改革,让司法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更符合法律的根本价值取向,更契合于社会大众对司法的实际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的司法创新价值值得肯定。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院长郭泽庆则主要从基层司法实务的角度畅谈了他对社会管理的司法创新的见解。他强调,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要坚持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同时也要把握好创新的度。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人民法院提出实现司法和谐的方针,这需要法院自身加强对司法审判本职的重视程度,回归司法机关的本质,使法院更像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对于追求具体个案和谐,纠正个案矛盾化解、案结事了过程中的偏差,法院需要理性对待,勿使追求社会总体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整体的持续稳定这一司法创新的根本价值取向受到干扰。司法创新更多的还是要回归到司法的原点,回归到法院的本职,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发挥好司法职能作用,行使好审判权。
司法创新的目标解构
在司法创新目标定位的结构上,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指出,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存在两大层面:一个是内部关系,另一个是外部关系。外部关系体现为通过实现司法职能的良性运转,为社会管理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外部环境。而内部关系指司法本身从属于国家管理体系,司法的运作即属于社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上双重关系的处理归结到底需要集中到创新审判机制、化解纠纷矛盾这一中心环节,以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
除了自身审判职能的创新以外,人民法院还可借助其他与社会管理有关的司法策略,推进社会管理完善与改造。左卫民认为,作为执掌司法权的公权力机关,法院亦是生产公共产品的技术系统,判决则是产出的公共产品。社会的司法流程启动之初适用调解手段对矛盾进行化解是初始纠纷解决机能的体现,但仅限于对公民或民事组织个体行为的直接管控。调解只能是私权利范围内的个性化产物,既无法达到对普遍行为的规范,也不能树立强制性的规则体系。只有判决和判例才具有对社会多数个体行为的直接管控的张力,达成对普遍行为边界的管控。因此,不能单方面过度强调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而必须加倍重视司法创制和维护社会规则的功能,避免司法创新迈入误区。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作翔教授针对左卫民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阐述了三个观点:第一,司法改革的每一项举措都可能是创新。社会管理最典型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主动性,使其必然形成以政府职能为主的社会活动。司法本身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但是只能通过自身独有的方式,借助审判权的行使介入社会管理,展现其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第二,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司法创新,两者是一体化的。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创新的目标与此趋同。第三,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是一体化的,二者具有同一性。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占云发在发言中高度肯定了左卫民的观点。他认为,司法工作面临着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个体跟社会公共利益相互交织的大背景,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社会管理的创新,这既是思想创新,也是工作创新。在社会管理创新这样重大的系统中,人民法院一定要找到自己的目标定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目标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内部目标即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通过优化内部职权配置,实现司法体制从传统到现代、从单项服务到双向服务的转变,从而以内部管理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主动全面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和谐发展。这既是司法创新的实践主题,也为社会矛盾化解搭建了全新的平台。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贺少锋同样也肯定了前述社会管理主要与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关联的意见。他认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主要方面是通过司法活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次要方面包括通过司法解释为社会提供行为准则。
创新路径的现实选择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首先提出,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概念难以摆脱其政治性色彩,但是创新才能带来发展,司法同理于此。由于司法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司法的改革和创新实际上就是建设法治型国家目标的路径规划问题。因此,如何规划司法创新的路径,成为司法界必须关注的焦点。而当前的司法政策倾向于弱化审判功能,而在强调调解功能的思想指导下,法院已把调解化解纠纷放在工作重心。但不能无视调解本身的局限性。调解化解个案纠纷是以模糊权利边界、模糊法律的含义、模糊事实为前提的,因而个别纠纷的调解不能取代司法的指示功能和规范功能。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中伟表示,创新首要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人民法院和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在职能分工上的关系。司法本身属于社会管理,但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和其他机关在权力分工方面存在性质差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主要通过审判工作的示范功能和指引功能来实现,不能因为要参与社会管理就逾越界线。二是在法院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好改革创新与遵循规律的关系。遵循规律是司法的特性,不能因参与某些社会管理活动而违背法律。司法应固守其审判职能,必须坚持其边界性。三是要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现有的工作机制框架内有所突破同样可成为创新。
王中伟还分析说,司法创新有三条可行的路径,即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参与社会规则体系的构建,加强司法与其他社会管理机制的联动与协同。首先,法院通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可以逐步解决当前司法权威不足、公信力不够的弊端。其次,法院应当运用自身优势,将反映社会倾向性、普遍性的矛盾化解心得,经过总结提炼后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提交给其他的社会管理机关,作为反馈社会管理成效、献策社会管理开展的方式。当前整个社会规则体系不健全的特殊情况,决定了在树立健全完善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一领域,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文件(包含司法裁判规则在内)受到急迫的需求。最后,司法创新要着重支持与规范其他社会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实践证明,协同执法是卓有成效的,比如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就是在争取其他机关的支持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王中伟的观点得到与会者一致赞同,即法院在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对内可以探索强化吸附性司法,有序引导审判功能发挥,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当事人参与的对话型司法机制等措施,贯彻当前备受重视的能动性司法理念,以达到规范司法运作、赢得公众信任的目的;对外有待拓展吸纳民意、体察民情的渠道,着力建立健全畅通的民意沟通和舆论导引机制,广泛听取、认真分析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司法对社会发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发挥司法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2010年2月至9月,中国法院网与荣昌县法院联合举办了“荣昌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大型主题征文活动。此次活动以中国法院网为载体,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宣传了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先进经验,汇集和编发了一批富有价值的理论调研成果。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旨在进一步总结和升华主题征文活动的成果,做好经验成果的转化。
价值取向的多维判断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启福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国社会管理面临挑战,需要创新。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已进入矛盾凸显期,对整个社会治理模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唯有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方能有效的应对这种挑战。他强调,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扮演着多种角色,起着多方面的作用。司法创新应该遵循一定的准则,追求更加明确而又适当的目标。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与司法的价值取向是两个有联系但并非完全统一的概念。司法的价值取向似乎更接近于法理学上的法律价值,而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包含但并不完全限于上述价值。换言之,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更具开放性、阶段性和回应性。
孙启福认为,当下中国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就是在司法创新过程中定位司法创新的准则,确立司法创新的目标。社会管理的司法创新价值取向包含以下内容:坚守法治精神、提升司法权威、增进司法民主、提供司法便利、深化司法公开、注重案结事了、加强协同司法等。
西南政法大学田平安教授认为,司法本身具有公益性。以民事审判为例,其公益性大概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通过审判来启示公民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共识,促进秩序的良性运行。其次,通过审判确认民事权益,保证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增强诉讼感召力。再次,通过惩恶扬善,发挥行为导向的功能,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提升。最后,公正的司法有利于起到表率作用。兼具公开性和社会性的司法公正可以带动其他的社会群体、组织深化和强化对公正理念的认知。
田平安明确指出,司法参与社会的管理应当是从自身的审判入手,并辐射到其他社会领域。在市场经济秩序的分工当中,法院必须要守住司法这个阵地,通过公正、严明的司法审判职能行使达到参与社会管理的目的,实现社会管理的价值。
荣昌县法院院长王小林提出,社会管理的创新问题,表明了执政党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为满足司法消费服务最终受众——百姓对司法的期待,而向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王小林对司法创新的价值作了以下评述:司法创新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所同质,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所以社会管理的司法创新也应当坚持人性化创新的原则。遵守人性化和科学化的原则,将人性化和科学化因素作为内在价值指向。同时,司法创新也理应遵循法治原则,让司法专注于发挥其本来功能。
王小林强调,从社会总体角度讲,司法要解决公共性问题的社会矛盾,就是要让公共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从个体角度讲,司法就是要解决民众个体的权利义务归位问题,关注于让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位,实现权利义务的和谐,而百姓个体的权利义务归位就是解决民生问题。公共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共同实现就是民权的实现。
司法的秩序价值要实现,更需要深入的司法创新。对此,王小林指出,正如法律被人们普遍的接受和尊重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一样,司法创新的理念也易于引起对于司法权威的担忧及困惑。法律应该有稳定性,但当法律不适合社会需求的时候,就要实施创新以适应社会变革。如果现有的司法体制、机制不能真正满足社会的要求,不能实现社会对司法的价值期待,那么司法者就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理念、体制、机制乃至行为方面进行变革和改革,让司法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更符合法律的根本价值取向,更契合于社会大众对司法的实际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的司法创新价值值得肯定。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院长郭泽庆则主要从基层司法实务的角度畅谈了他对社会管理的司法创新的见解。他强调,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要坚持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同时也要把握好创新的度。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人民法院提出实现司法和谐的方针,这需要法院自身加强对司法审判本职的重视程度,回归司法机关的本质,使法院更像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对于追求具体个案和谐,纠正个案矛盾化解、案结事了过程中的偏差,法院需要理性对待,勿使追求社会总体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整体的持续稳定这一司法创新的根本价值取向受到干扰。司法创新更多的还是要回归到司法的原点,回归到法院的本职,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发挥好司法职能作用,行使好审判权。
司法创新的目标解构
在司法创新目标定位的结构上,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指出,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存在两大层面:一个是内部关系,另一个是外部关系。外部关系体现为通过实现司法职能的良性运转,为社会管理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外部环境。而内部关系指司法本身从属于国家管理体系,司法的运作即属于社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上双重关系的处理归结到底需要集中到创新审判机制、化解纠纷矛盾这一中心环节,以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
除了自身审判职能的创新以外,人民法院还可借助其他与社会管理有关的司法策略,推进社会管理完善与改造。左卫民认为,作为执掌司法权的公权力机关,法院亦是生产公共产品的技术系统,判决则是产出的公共产品。社会的司法流程启动之初适用调解手段对矛盾进行化解是初始纠纷解决机能的体现,但仅限于对公民或民事组织个体行为的直接管控。调解只能是私权利范围内的个性化产物,既无法达到对普遍行为的规范,也不能树立强制性的规则体系。只有判决和判例才具有对社会多数个体行为的直接管控的张力,达成对普遍行为边界的管控。因此,不能单方面过度强调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而必须加倍重视司法创制和维护社会规则的功能,避免司法创新迈入误区。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作翔教授针对左卫民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阐述了三个观点:第一,司法改革的每一项举措都可能是创新。社会管理最典型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主动性,使其必然形成以政府职能为主的社会活动。司法本身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但是只能通过自身独有的方式,借助审判权的行使介入社会管理,展现其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第二,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司法创新,两者是一体化的。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创新的目标与此趋同。第三,司法创新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是一体化的,二者具有同一性。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占云发在发言中高度肯定了左卫民的观点。他认为,司法工作面临着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个体跟社会公共利益相互交织的大背景,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社会管理的创新,这既是思想创新,也是工作创新。在社会管理创新这样重大的系统中,人民法院一定要找到自己的目标定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目标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内部目标即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通过优化内部职权配置,实现司法体制从传统到现代、从单项服务到双向服务的转变,从而以内部管理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主动全面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和谐发展。这既是司法创新的实践主题,也为社会矛盾化解搭建了全新的平台。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院长贺少锋同样也肯定了前述社会管理主要与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关联的意见。他认为,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主要方面是通过司法活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次要方面包括通过司法解释为社会提供行为准则。
创新路径的现实选择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首先提出,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概念难以摆脱其政治性色彩,但是创新才能带来发展,司法同理于此。由于司法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司法的改革和创新实际上就是建设法治型国家目标的路径规划问题。因此,如何规划司法创新的路径,成为司法界必须关注的焦点。而当前的司法政策倾向于弱化审判功能,而在强调调解功能的思想指导下,法院已把调解化解纠纷放在工作重心。但不能无视调解本身的局限性。调解化解个案纠纷是以模糊权利边界、模糊法律的含义、模糊事实为前提的,因而个别纠纷的调解不能取代司法的指示功能和规范功能。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中伟表示,创新首要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人民法院和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在职能分工上的关系。司法本身属于社会管理,但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和其他机关在权力分工方面存在性质差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主要通过审判工作的示范功能和指引功能来实现,不能因为要参与社会管理就逾越界线。二是在法院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好改革创新与遵循规律的关系。遵循规律是司法的特性,不能因参与某些社会管理活动而违背法律。司法应固守其审判职能,必须坚持其边界性。三是要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现有的工作机制框架内有所突破同样可成为创新。
王中伟还分析说,司法创新有三条可行的路径,即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参与社会规则体系的构建,加强司法与其他社会管理机制的联动与协同。首先,法院通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可以逐步解决当前司法权威不足、公信力不够的弊端。其次,法院应当运用自身优势,将反映社会倾向性、普遍性的矛盾化解心得,经过总结提炼后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提交给其他的社会管理机关,作为反馈社会管理成效、献策社会管理开展的方式。当前整个社会规则体系不健全的特殊情况,决定了在树立健全完善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一领域,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文件(包含司法裁判规则在内)受到急迫的需求。最后,司法创新要着重支持与规范其他社会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实践证明,协同执法是卓有成效的,比如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就是在争取其他机关的支持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王中伟的观点得到与会者一致赞同,即法院在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对内可以探索强化吸附性司法,有序引导审判功能发挥,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当事人参与的对话型司法机制等措施,贯彻当前备受重视的能动性司法理念,以达到规范司法运作、赢得公众信任的目的;对外有待拓展吸纳民意、体察民情的渠道,着力建立健全畅通的民意沟通和舆论导引机制,广泛听取、认真分析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司法对社会发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发挥司法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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