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
2011-02-14 08:56: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晓慧
  “今后福建省各级法院将尝试建立由返聘离退休法官和初任法官共同组成的专职调解队伍,在承办法官委托指导下开展调解。”这是记者2月12日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的。据介绍,福建高院日前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继续创新和加强“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工作机制,全面参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近年来,福建法院积极参与并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坚持把调解作为审判案件、化解纠纷的首要选择,加强各类案件的调解、协调、和解工作。去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撤诉达71.17%,同比上升1.8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全省法院不断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各地法院广泛与辖区乡镇、社区建立和谐共建关系,组织广大法官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及时了解涉诉矛盾新趋势,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稳控联动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为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福建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推进全面调解。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外,各类案件都要尽可能开展调解、和解和协调工作,实现诉讼调解工作全覆盖;要继续加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二审再审调解、申诉信访调解、调解回访和类型化案件调解等工作,进一步拓展全程调解,巩固、扩大调解成果。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六类案件应当进行庭前调解。加强承办法官、合议庭调解,强化院、庭领导指导、参与调解,上下级法院、审理关联案件法院协同作战、整体联动。运用一切有助于调解的社会力量联手协力、良性互动,进一步落实全员调解,提高成效。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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