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中“和而不解”现象应引起重视
2011-02-12 09:08: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小飞 陈小红
随着执行和解适用率的提高,司法实践中“和而不解”现象亦随之增多。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产生执行“和而不解”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争取时间,恶意逃避、推延或拒绝履行义务。二是一些和解协议的内容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没有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三是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和解协议即失效,致使案件久拖未结。
为避免出现“和而不解”现象,该院认为执行人员应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释明力度。执行人员要适时提醒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不得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同时,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明确告知当事人和解协议签订后的风险责任归属。
二是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力度。执行人员不仅要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依法予以审查,更要通过申请执行人举证、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等多种方式,查清被执行人的资产、诚信状况及履行能力。
三是加强适用执行和解担保措施的力度。即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执行人员可依案情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是加强对执行和解案件的监督力度。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最高法院《执行规定》,只有在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案件执行才算结案。
五是加大对利用执行和解逃避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除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对被执行人故意利用和解手段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要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避免出现“和而不解”现象,该院认为执行人员应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释明力度。执行人员要适时提醒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不得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同时,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明确告知当事人和解协议签订后的风险责任归属。
二是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力度。执行人员不仅要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依法予以审查,更要通过申请执行人举证、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等多种方式,查清被执行人的资产、诚信状况及履行能力。
三是加强适用执行和解担保措施的力度。即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执行人员可依案情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是加强对执行和解案件的监督力度。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最高法院《执行规定》,只有在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案件执行才算结案。
五是加大对利用执行和解逃避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除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对被执行人故意利用和解手段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要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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