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树现场砸死人 买主雇工共担责
2010-10-14 16:45: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 | 作者:孙玉霞
  购买树木后,雇人伐树,双方未对伐树现场安全维护明确约定,刘某路过伐树现场,经人劝阻,执意能侥幸通过,恰好被砍到的树木砸伤致死。10月14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生命权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张保安、张庆分别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根明、王冰、陈文因刘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13034.25元的50%,即56517.13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张保安购买了尉氏县永兴镇西黎岗村村北路沿的一些杨树,并将这些杨树以总树款的3%的报酬承包给了张庆,由张庆自带伐树工具负责把树伐倒锯成节,双方未对由谁来维护伐树现场安全进行明确约定。同年8月26日,张庆带住油锯雇了几个民工帮助伐树。张保安到现场帮忙和维护伐树现场安全。下午5点左右,刘某走到伐树现场时,经人劝阻执意通过,恰好被伐倒的树木砸伤。先后在郑州、尉氏等地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2010年3月19日,刘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根明、王冰、陈文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张保安、张庆明知伐树是高风险,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因疏忽大意,将骑车路过的刘某砸伤及经医治无效死亡,对该事故的发生,二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二被告在伐树前没有明确约定由谁来负责维护伐树现场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作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前方伐树潜伏着安全隐患,特别是在现场有人劝阻的情况下,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通过,以致造成被砸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对该事故的发生,刘某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尉氏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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