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四”赌酒酿惨剧 法官劝“量力”勿贪杯
2010-06-17 15:57: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罗平频道 | 作者:龙彦 宁太荣
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又一起因“飞四”赌酒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陈某等六被告分别赔偿冉某某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
原告冉某某等四人系死者冉某的近亲属。2010年3月14日,冉某(已亡)与六被告相约在某饭店就餐,正式用餐前,几人找来扑克“飞四”(当地一种扑克游戏)赌酒,几轮过后,一公斤白酒倏然间已“哗哗下肚”,冉某喝得较多;正式用餐时,几人仍感“余兴未尽”,遂又叫来白酒“推杯换盏”。当晚21时许,冉某在回家的路上顿感胸口疼痛,随行的王某打电话叫来陈某一起将冉某送往罗平县人民医院救治。冉某于21时25分入院,21时58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冉某经医院诊断为:酗酒后心脏猝死,急性酒精中毒。冉某死亡后造成的各项损失约合人民币33万余元。
法院认为:六被告与死者冉某相互邀约共同就餐属正常社会交往。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酗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所预见并尽完全注意义务。造成冉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本人斗酒好胜、缺乏自制,但与其一起喝酒的陈某等六被告在此过程中对冉某也有一定的告诫、劝阻义务,结合本案案情,应由陈某等六被告对四原告作适当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罗平县人民法院统计,每年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因为“飞四”赌酒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婚姻破裂,甚至引发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例不在少数,媒体对此也曾进行过专门报道。本案冉某死亡的惨痛教训再一次告诫我们:酒量有大小,饮酒讲分寸,敬酒虽好,不宜贪杯;为求一时畅快,不顾后果,最终付出的可能是失去生命的代价。同时,同桌喝酒要互相体谅,因人而异,对于因未尽必要告诫、劝阻义务而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冉某某等四人系死者冉某的近亲属。2010年3月14日,冉某(已亡)与六被告相约在某饭店就餐,正式用餐前,几人找来扑克“飞四”(当地一种扑克游戏)赌酒,几轮过后,一公斤白酒倏然间已“哗哗下肚”,冉某喝得较多;正式用餐时,几人仍感“余兴未尽”,遂又叫来白酒“推杯换盏”。当晚21时许,冉某在回家的路上顿感胸口疼痛,随行的王某打电话叫来陈某一起将冉某送往罗平县人民医院救治。冉某于21时25分入院,21时58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冉某经医院诊断为:酗酒后心脏猝死,急性酒精中毒。冉某死亡后造成的各项损失约合人民币33万余元。
法院认为:六被告与死者冉某相互邀约共同就餐属正常社会交往。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酗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所预见并尽完全注意义务。造成冉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本人斗酒好胜、缺乏自制,但与其一起喝酒的陈某等六被告在此过程中对冉某也有一定的告诫、劝阻义务,结合本案案情,应由陈某等六被告对四原告作适当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罗平县人民法院统计,每年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因为“飞四”赌酒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婚姻破裂,甚至引发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例不在少数,媒体对此也曾进行过专门报道。本案冉某死亡的惨痛教训再一次告诫我们:酒量有大小,饮酒讲分寸,敬酒虽好,不宜贪杯;为求一时畅快,不顾后果,最终付出的可能是失去生命的代价。同时,同桌喝酒要互相体谅,因人而异,对于因未尽必要告诫、劝阻义务而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