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法院充分利用社会法庭化解社会矛盾
2010-09-17 09:34: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许昌县频道 | 作者:王军琦
今年以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社会法庭工作,严格按照省法院提出的“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要求,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化解社会矛盾,全县所辖16个乡镇已建成社会法庭16个,共选任社会法官420名,其中常驻社会法官50名,办理案件167件,全部调解结案,其中经法院确认1件,社会法庭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取得显著成效。
严格标准,选好社会法庭法官
许昌县法院注重从职业经历、社会声望、个人品德、调解能力、法纪观念等方面选任社会法庭法官,采取个人自愿报名、组织推荐的程序进行选聘,在16个社会法庭所在地将50名拟任的常驻社会法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还抽出专人对这些社会法官再次面对面考察,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如邓庄乡于红彬同志已经提过七旬,热爱公益事业,调处纠纷能力强,又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社会威望较高,这次被聘为该乡社会法官,仅其一个人3个月就调处纠纷11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社会法庭人员确定后,许昌县法院还注重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工作,在5个人民法庭对所辖区域社会法官培训的基础上。6月9日,聘请市法院研究室的徐晓勇法官再次对首批50人常驻社会法官进行了专题知识培训,着重介绍了社会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就常用的法律知识及常见矛盾纠纷的调处技巧进行了系统讲解,增强了社会法官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通过培训,提升了全体社会法官的业务能力,增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为社会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建章立制,规范社会法庭工作
为便于社会法庭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许昌县法院按照今年初许昌市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法庭建设年活动的意见》(许政法[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社会法庭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法庭受案范围》、《社会法官工作职责》、《社会法庭工作流程》、《社会法官十大守则》等规章制度,规范了社会法庭的工作。许昌县法院还为16个社会法庭统一制作匾牌,统一工作台账,统一制作了社会法庭调解书、处理纠纷协议书、调解笔录等格式化法律文书,统一配备档案装订封皮等,为社会法庭规范办案提供了有利条件。
发挥作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许昌县法院选任的这批社会法官热爱公益事业,坚持公平、公正,调处纠纷能力强,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社会威望较高,是生活在村民当中的“法官”;对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纠纷原因比较熟悉,易于方便、及时、快捷、高效处理矛盾,适应群众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社会法官又能主动与村委、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对接,对村里纠纷主动调解,真正实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2010年6月7日,许昌县邓庄乡村民王某和孙某因两家过道流水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双方家庭相互对骂,王某之母在与孙某之妻对骂时冠心病突发死亡,使矛盾激化,存在引发两家械斗的可能。该村支部书记迅速把社会法官段玉灿、段玉申取得联系,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段玉灿、段玉申主动介入,立即赶到现场。见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立即告诫双方如不加以克制,发生了伤害事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并指出只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才能最地的办法,从而有效制止了将要发生的一场恶斗。6月8日,社会法官和村委制定了调解方案,对双方进行调解,邀请了双方亲友共同参与调解,分别听取、了解两家意见,积极为解决总是寻找突破口。通过对双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亲情感召法,动员亲情的力量,以理释法,以情感人,同时采取面对面调解法,启发双方“换位思考”,引导他们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理性协商,经过几位社会法官的不懈努力及乡党委、政府和村委的协助,使这场尖锐的矛盾得以化解,孙某当场主动赔礼道歉,王某也在赔偿问题上作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表示以后和睦相处,不再因此事产生纠纷。上述矛盾和成功化解,缘于社会法庭法官与当事双方是同乡人,能迅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委,在村委的协助和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调解,及时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使得当地群众对社会法庭有了更直接、客观的了解和认识,真正感觉到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便捷高效。
社会法官坚持以人为本,以调解为主,人性化、多元化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因诉讼耗费时间精力,更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意愿,更加凸显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竞争力,真正做到了为政府分忧,为民解愁,对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严格标准,选好社会法庭法官
许昌县法院注重从职业经历、社会声望、个人品德、调解能力、法纪观念等方面选任社会法庭法官,采取个人自愿报名、组织推荐的程序进行选聘,在16个社会法庭所在地将50名拟任的常驻社会法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还抽出专人对这些社会法官再次面对面考察,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如邓庄乡于红彬同志已经提过七旬,热爱公益事业,调处纠纷能力强,又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社会威望较高,这次被聘为该乡社会法官,仅其一个人3个月就调处纠纷11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社会法庭人员确定后,许昌县法院还注重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工作,在5个人民法庭对所辖区域社会法官培训的基础上。6月9日,聘请市法院研究室的徐晓勇法官再次对首批50人常驻社会法官进行了专题知识培训,着重介绍了社会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就常用的法律知识及常见矛盾纠纷的调处技巧进行了系统讲解,增强了社会法官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通过培训,提升了全体社会法官的业务能力,增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为社会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建章立制,规范社会法庭工作
为便于社会法庭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许昌县法院按照今年初许昌市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法庭建设年活动的意见》(许政法[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社会法庭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法庭受案范围》、《社会法官工作职责》、《社会法庭工作流程》、《社会法官十大守则》等规章制度,规范了社会法庭的工作。许昌县法院还为16个社会法庭统一制作匾牌,统一工作台账,统一制作了社会法庭调解书、处理纠纷协议书、调解笔录等格式化法律文书,统一配备档案装订封皮等,为社会法庭规范办案提供了有利条件。
发挥作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许昌县法院选任的这批社会法官热爱公益事业,坚持公平、公正,调处纠纷能力强,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社会威望较高,是生活在村民当中的“法官”;对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纠纷原因比较熟悉,易于方便、及时、快捷、高效处理矛盾,适应群众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社会法官又能主动与村委、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对接,对村里纠纷主动调解,真正实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2010年6月7日,许昌县邓庄乡村民王某和孙某因两家过道流水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双方家庭相互对骂,王某之母在与孙某之妻对骂时冠心病突发死亡,使矛盾激化,存在引发两家械斗的可能。该村支部书记迅速把社会法官段玉灿、段玉申取得联系,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段玉灿、段玉申主动介入,立即赶到现场。见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立即告诫双方如不加以克制,发生了伤害事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并指出只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才能最地的办法,从而有效制止了将要发生的一场恶斗。6月8日,社会法官和村委制定了调解方案,对双方进行调解,邀请了双方亲友共同参与调解,分别听取、了解两家意见,积极为解决总是寻找突破口。通过对双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亲情感召法,动员亲情的力量,以理释法,以情感人,同时采取面对面调解法,启发双方“换位思考”,引导他们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理性协商,经过几位社会法官的不懈努力及乡党委、政府和村委的协助,使这场尖锐的矛盾得以化解,孙某当场主动赔礼道歉,王某也在赔偿问题上作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表示以后和睦相处,不再因此事产生纠纷。上述矛盾和成功化解,缘于社会法庭法官与当事双方是同乡人,能迅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委,在村委的协助和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调解,及时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使得当地群众对社会法庭有了更直接、客观的了解和认识,真正感觉到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便捷高效。
社会法官坚持以人为本,以调解为主,人性化、多元化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因诉讼耗费时间精力,更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意愿,更加凸显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竞争力,真正做到了为政府分忧,为民解愁,对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