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法院加强引导助推社会法庭建设
2010-07-23 15:22: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孙炳勋 常文涛
为配合社会法庭“以社会力量为主导解决民事纠纷”的工作思路,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在过去“诉讼引导”的基础上建立“无讼引导”机制,尝试将简单民事案件从法院分流至社会法庭,使纠纷以“非讼”形式化解,在节约审判资源的同时,避免纠纷当事人的讼累。
明确引导原则。以“宜诉立案、宜调引导、因事制宜、案结事了”为原则,将各类适宜社会法庭调解的民间纷引导至社会法庭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诉讼之前,实现“少讼”乃至“无讼”。
规范引导程序。无讼引导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人员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说明诉讼程序的流程和风险以及社会法庭解决纠纷的模式和利好具体开展引导工作;纠纷当事人接受引导的,移交到社会法庭解决,不接受引导或通过社会法庭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受理。
完善引导措施。由引导人员负责与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会法庭”联系,使纠纷当事人尽快与当地的社会法官取得联系;对情况紧急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由立案庭派车派人送到“社会法庭”;建立无讼引导工作台帐,接待人员不定期回访该矛盾纠纷在“社会法庭”的处理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营造工作氛围。按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分别制作“无讼引导书”,内容包括无讼引导机制和社会法庭的宗旨、目的、流程和优势,平时向群众分发宣传,接待中详细讲解,鼓励群众通过社会法庭解决纠纷。
明确引导原则。以“宜诉立案、宜调引导、因事制宜、案结事了”为原则,将各类适宜社会法庭调解的民间纷引导至社会法庭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诉讼之前,实现“少讼”乃至“无讼”。
规范引导程序。无讼引导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人员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说明诉讼程序的流程和风险以及社会法庭解决纠纷的模式和利好具体开展引导工作;纠纷当事人接受引导的,移交到社会法庭解决,不接受引导或通过社会法庭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受理。
完善引导措施。由引导人员负责与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会法庭”联系,使纠纷当事人尽快与当地的社会法官取得联系;对情况紧急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由立案庭派车派人送到“社会法庭”;建立无讼引导工作台帐,接待人员不定期回访该矛盾纠纷在“社会法庭”的处理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营造工作氛围。按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分别制作“无讼引导书”,内容包括无讼引导机制和社会法庭的宗旨、目的、流程和优势,平时向群众分发宣传,接待中详细讲解,鼓励群众通过社会法庭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