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司法工作规律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0-08-31 18:36: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方民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理论的深化,实质要求是转变社会管理理念,改进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基本途径是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整体合力;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立足自身职能特点和优势,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准确定位,端正取向,以实现司法理念方法的转变与提升、机制功能的拓展与强化。具体要把握好三个切入点:

  一、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把立足点放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上

  诉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立足于全面履行司法职责,创新履职理念、方式和方法,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以审判执行工作调节社会关系,规制社会秩序。在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要突出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要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主线。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种并列关系,也可是一种递进关系,社会矛盾化解是核心和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方法和载体。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社会矛盾化解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化解社会矛盾是现阶段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是设置司法的最基本目的,是司法工作最基本的角色定位,是当代司法的基本功能,是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基点来展开。一是在司法理念上,要把化解矛盾作为法院的一项根本任务和工作主线,引导法官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作为一种追求、责任和使命。如近年来我们明确提出:“把复杂纠纷化解于无形,这样的事例越多越好;把简单的纠纷办成复杂的案件,这样的情况越少越好;走完了程序、从法律上分出是非,而没有实现案结事了,就是法官履职的缺失。”努力避免简单纷争复杂化、一审案件多审化、当事人矛盾社会化。二是在目标追求上,要全面把握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多样化要求,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司法,从法律上化解已经形成的矛盾;要注重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化解已经形成的矛盾,恢复正常关系,避免和防止产生新的矛盾;要消除当事人与社会、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让当事人感受司法的温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致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要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好在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三是在内部机制上,要围绕更好社会矛盾,不断完善审判形势预判、审判权力运行、审判管理调度、审判监督指导、审判评估考核以及司法公开、民意沟通、司法危机事件应急处理等机制;同时要大力推广宋鱼水、陈燕萍等优秀法官的办案方法,引导法官研究办案技巧,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要通过司法公正来促进社会公正。当前的许多社会矛盾,都是源于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管理没有跟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就是解决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公正也是对司法的本质要求,公正的司法,可以彰显社会公正,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正的审判会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不公正的审判却会激化矛盾、制造纠纷。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维护司法公正,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一是要以司法公正来实现社会公正。要注意对民意的考量,作出正确的鉴别、取舍与平衡,并通过改进审判方式和民意沟通、司法宣传,让社会能够理解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缩小和弥补法官认知和群众认知、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司法价值判断和社会价值判断的差异,解决好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错位、司法工作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出现反差的问题。二是要以个案公正来彰显普遍公正。在资源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强弱分明的两方讲绝对公平,就是对弱势一方的不公,因此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更加注重对弱者的保护,在坚持普遍标准的前提下,注意分别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考量与平衡,使裁判结果更加合法合理合情。三是要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一方面,要解决好对程序仍不够真正重视的问题,避免程序瑕疵,避免在程序要求上双重标准,对当事人能严则严、对法官自己能宽则宽等;另一方面,要解决好过分倚重程序独立价值的倾向和程序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的问题,不能为走程序而走程序、机械执行程序,更不应以不予立案、驳回起诉、驳回诉求、发回重审等程序的适用回避对实质问题的处理,导致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割裂。

  ----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犯罪治理策略和刑事政策功能认识的深化,即犯罪治理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确确实实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惩治犯罪只是手段,通过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才是目的;刑罚功能的实现不仅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它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在于它的不可避免和及时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要该严则严,主要是充分认识“严”的多层内涵,如立法上保持较重的刑罚配置,执法上法网严密,司法上严格循法而治等;严格控制从严的范围,对于社会危害大或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综合运用从严方式,如在量刑幅度、刑罚手段、刑罚执行、审理效率、减刑假释等方面体现从严等。二是当宽则宽,主要是正确把握从宽的内涵与价值、范围与条件,以及从宽的方式等,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判处非监禁刑罚等。三是宽严 “相济”,主要是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区别对待,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罪而宜,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要加强对这一政策的宣传,不仅要在法院内部形成共识,而且要在公检法机关间形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处理好加强调解与及时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是司法解决纠纷的两种最基本方式,在不同案件中和不同情势下彰显各自的功能优势,且两者又不仅是结案方式,更是办案程序与方法,两者一刚一柔,具有互补性,而且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结合趋势。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一是在认识层面,要树立调解与判决并重、相融、互动、统一的理念,摒弃将两者对立、割裂和厚此薄彼、顾此失彼的认识。要把调解作为一种办案理念、程序和方法贯穿审判全过程,同时又坚持调判结合,判决以调解为基础,调解以判决为后盾,既使两者各展其势、各显其能,又使两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从而充分发挥调解与判决的解决纠纷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在实践层面,要区分案件不同类型、不同主体、不同案情、不同审级等具体情况,正确运用调判手段,选择结案方式。对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案情复杂且未形成证据优势、事实不是很清楚、是非不是很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集团诉讼、群体性纠纷、牵一发动全身的案件及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一审案件特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加大调解力度,以彻底化解矛盾;而对于商事案件、合同纠纷,法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有律师作代理人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分明的案件,法律规定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社会影响不大的一般性案件,对义务人为拖延时间、逃避义务而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等,则要坚持调判结合,及时下判,以尽快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不能一味以权利人让步作为调解筹码。三是在机制层面,要把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评价标准,而不是仅仅追求调解率。要围绕纠纷的真正解决、当事人权益的真正保护、鼓励先进、创设规制等来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要拓展调解领域,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诉讼调解、行政诉讼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要建立全过程调解工作机制,从诉前到庭前、庭中、庭后都要开展调解工作;要建立多层级调解制度,充分发挥承办人、审判长、院(庭)长及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不同作用;要重视沟通协调、判前评断、判后答疑工作,帮助引导当事人消除疑虑,服判息诉,努力确保案结事了。

  二、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利用司法资源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建设

  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是完善整合社会管理机制。当前,应着力完善社会风险评估、社会矛盾排查、社会矛盾预警、社会矛盾调处、社会情绪疏导等一系列机制。司法审判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与社会管理机制建设有密切联系。法院利用职能优势和占有资源,应当也能够在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建设上有所作为。

  ----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解决矛盾的方式也应当是多元的。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满足多元化心理需求、化解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多方面的共同参与。法院是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也应当是多元纠纷纠纷解决的主力军、推动者,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要主动争取党委的统一领导,加强与仲裁机构、行政调处机构、行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联系,建立业务指导、协调、对接、监督等机制,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推动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完善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机制,是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保障,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备环节。在现代社会,因案件致困当事人的保障问题应当由政府买单,由社会保障,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当前,由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矛盾升级的问题在司法审判领域非常突出。作为人民法院,在对困难当事人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确保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的同时,应当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环境污染案件受害人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等社会救助机制,使这些特困当事人及时得到社会的关怀。

  ----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社会诚信缺失,是当前存在大量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基本载体,也是化解和减少经济纠纷、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法院要在审理案件中支持、鼓励、保护守信者,旗帜鲜明地制裁、惩罚失信者。另一方面,依法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情况,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信状况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国法院利用网络平台,已经建立了公众可以自由查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金融信贷、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法院要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以执行联动机制为平台,积极推动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的征信系统、公安户籍管理系统的链接与共享,从而构建起社会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推动社会矫正机制建设。完善犯罪矫正机制,加强特殊人群帮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之一。法院的中立性和终局性,使自身在参与社会矫正中具有独有的特点和优势,服刑犯也往往对法官的帮教怀有特别情感。在当今社会形势下,法院应当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公正妥善审理好刑事案件同时,更多地考虑犯罪矫正问题。案件进入法院,矫正工作实际已经开始。要把案件审理过程作为对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矫正过程,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要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时时处处体现司法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要通过回访帮教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努力使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犯改过自新;要通过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少年犯回访等方式,协助做好监禁矫正工作,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三、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积极通过司法审判创制社会规则

  社会管理应当是一种人性化的规则之治,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使命是创制社会规则,规范社会行为,构建社会秩序。而在现代社会,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在履行传统职能、解决具体纠纷同时,也通过司法解释、司法决策、司法判断与审判审查,来创制社会规则,规范社会活动,调控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并为社会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完善提供服务和支持。

  ----对行业规则的认可与颠覆。行业自治规范,对于调节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行业规范,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合情理、显失公平,如一些行业推出的“行业自律价”就明显有悖于《价格法》,旅游饭店业协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行业规定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电信、医疗等行业的不少内部规定近年来也多受质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符合社会公正、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则要大胆支持;而对明显不合时宜、情理的规则,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定,要敢于依法颠覆,维护社会公平,以更好规制社会生活。

  ----对社会风俗的尊重与否定。“公序良俗”所指社会风俗是善良风俗,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法院审理案件中,要尊重善良的进步的文明的社会风俗,而不能迁就落后愚昧,从而鼓励人们向上向前向善,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要注重通过依法审理案件来确立规则、树立导向,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促进经济社会管理事务进入民主法治轨道。这在调解案件中尤为重要。

  ----对行政行为的确认与撤销。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重大职责。法院要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是创新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重点区域、虚拟社会、社会组织、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管理,保障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同时,要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通过确认或否决某一行为效力的方式来干预公共政策,监督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要结合审判工作开展好矛盾排查化解和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发现经济社会领域可能影响发展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提出司法建议,提供司法咨询与服务,促进新型社会管理秩序的形成。

  ----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与选择。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差异,使法律漏洞存在成为必然。且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期的剧烈变动之中,由于立法主体、立法技术等方方面面的局限,又导致出现法律间相互矛盾或有些法规有失公平等情况。这就需要法院在深刻把握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作出价值选择,搞好漏洞填补,进行条文语义整合,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最高法院要充分行使司法解释权,对法律条文作出更加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发展方向的解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同时要重视判例的指导价值,以案例指导法律适用。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深入挖掘法律精神,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在不同法律的规范中选择更加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的条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敢于以法律基本原则作出判断。

  总之,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丰富而深刻,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大有可为,但一定要找准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遵循司法规律,理性恰当地介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有序推进。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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