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行政审判架起官民连心桥
2010-08-07 10:00: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赞芳 魏东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行政诉讼协调力度,,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灵宝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年审结的24 起行政案件中,有19件都通过协调方式予以圆满处理,协调撤诉率达到79%,得到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一致好评。

  该盖的章给车主盖上

  2009年11月,原告张灵华以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原来,张灵华在当年4月份为其摩托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需要盖章,交警队的工作人员却以原告上个年度未检车为由,要求交纳罚款200元方可盖章。张灵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在登记注册后四年内检验三次,并未漏检。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灵宝法院受理后,了解案情,吃透法律规定后,向被告指出了原告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其摩托车并不存在漏检的问题,被告下属工作人员对法律认识有误,不给办有关手续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讲明了被告败诉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同时,又给原告做工作,让其体谅被告工作上的繁琐和辛苦,劝其平息怒气,经数次协调,被告同意为原告盖章,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此案仅用了4天时间就处理完毕,双方均感到满意。

  不该扣押的给商户返还

  2010年3月23日,灵宝市隆盛苹果专业合作社与阳店供销社第三门市部来灵宝法院诉称,灵宝市工商局仅凭生产日期就认定原告销售的农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物品采取扣押措施的理由不足,要求撤销灵宝市工商局对其作出的扣押决定并赔偿损失。行政庭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原告情绪较为激动,先给原告做情绪安抚,随即到工商局送达了有关诉讼文书,通过其法制科了解案件事实,指出其在举证期内一定要及时妥善处理扣押物品,否则会给经营者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当日,工商局与法官联系,请求法官指出在执法活动中是否有违法之处。经过沟通,法官指出其对商户作出扣押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建议其能够主动纠正。工商局认真听取法官意见,次日就表示愿意与原告方协商解决,希望取得法院的支持。办案法官立即给原告方进一步做思想工作,向原告说明被告有诚意解决问题,希望原告抛却怨气,平心静气坐下来与原告协商解决。在法官的指导下,工商局将扣押物品返还给商户,双方达成谅解,原告主动撤回起诉。这两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六天时间。

  隔离不当的不能强制

  2009年10月13日,灵宝市公安局以赵某、常某二人涉嫌吸毒、尿检呈阳性为依据,认定原告吸毒成瘾,决定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性质措施,赵、常二人认为灵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适用法律不当,于同年10月26日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办案法官通过仔细阅卷,严格审查,发现公安机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对二原告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不符合禁毒法相关规定。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决定将本案纳入协调机制。庭前,办案法官主动和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指出其适用法律的不当之处,由于该案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希望引起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反复强调灵宝目前尚不具备社区戒毒的条件,只有通过强制戒毒才能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希望法院能判决公安机关胜诉,支持其开展工作。办案法官指出其用意虽好,但执法过程中却存在违法之处,公安机关不接受法院意见。该案在戒毒所开庭审理时,法官坚持继续协调,未达到预期效果。庭审后,法官又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明确指出如果判决可能会对其以后开展工作更加不利的后果。反复多次沟通,公安人员终于道出实情,其实,他们已认同法院的意见,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当支持,只是担心主动纠正会造成不利影响。办案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又及时给原告做思想工作,指出原告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和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是希望其能戒除毒瘾的良好初衷,取得当事人对戒毒工作的谅解。在法官的指导下,公安机关将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措施变更为治安行政处罚,原告方表示理解,主动撤诉并表示不会就此向公安机关再提出其他要求,此案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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