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审判监督管理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2010-08-03 08:30: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讲,如何更好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我认为,基层法院更应该立足于审判监督管理,从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入手,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便民司法、和谐司法目标。
所以,丰城法院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监督上,以“让监督无处不在”为宗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成立全国首家审判监督管理局,推行案件当事人回访、全庭集体合议、专业型法官会诊、严格案件审限执限、加大巡回审判等制度。通过狠抓审判监督管理,有效推进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近三年来,我院无一件枉法裁判案件、无一件超审限超执限案件、无一件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无一件矛盾激化案件。
一、成立审判监督管理局,强化审判监管力度。
2009年4月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14家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单位之一,以此为契机,更加加大了审判监督管理改革创新力度,在健全系列制度的基础上,又在管理机构上寻求突破。
2010年6月,我院经宜春市编委同意设立审判监督管理局,从而使我院的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全院形成司法行政工作、审判执行工作、审判监督管理三位一体工作管理模式。审判监督管理局下设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案件回访办公室、审判作风督查办公室(与监察室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扩大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创新了监督管理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做到监督与查处并重,提高了监督的效果。
二、坚持判后回访,预防化解涉诉上访。
通过对当事人判后回访,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监督法官办案,有效增进与当事人沟通,最大限度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丰城法院案件当事人回访工作,先后受到了中院、省院、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整版推广宣传。由审监庭与纪检监察室联合组成回访责任单位,通过对民商事判决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矛盾易激化案件当事人进行100%回访,及时了解办案法官是否有枉法裁判和违法执行的不当行为;是否有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吃请送礼、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是否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否有对当事人冷横硬推等作风粗暴行为;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黑案”的行为;是否有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是否有不遵守司法礼仪、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的不规范行为等。
通过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和执行的态度和意见,是否存在矛盾可能激化、引发涉诉上访甚至造成恶性事件的隐患等情形。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限时办结,处理情况一周内回复当事人。
三、实行全庭集体合议制,杜绝案件判决“暗箱操作”。
为了防止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 “一手遮天”、“暗箱操作”以及普通程序案件“合而不议”现象发生,我们出台了《关于对民商事判决案件实行全庭集体合议的规定》,规定所有民商事判决案件,承办庭在提交院长签发前,庭长必须召集全庭人员(包括书记员)对案件进行合议讨论。集体合议情况由审监庭派员进行现场监督。通过实行“集体合议制”, 充分发挥了院长、庭长和审判组织的监督指导作用,使案件怎样判,不是承办人或庭长一个人说了算,有效堵截了当事人找承办法官说情送礼的途径,避免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发生,从制度上保障了法官公正廉洁办案。
此外,通过对判决案件的集体合议讨论,使法官的整体业务水平得到了共同提高。所以,我院实行“集体合议制”以来,当事人找关系说情送礼的大大减少了,法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了,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判决案件上诉率大大降低,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案件大大减少。
四、实行专业法官“会诊”制,避免差错案件发生。
针对基层法院法官审判业务水平相对偏低的现状,为了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避免因法律认知问题出现差错案件。我们通过全院干警民主推荐,组建了由10名各类审判业务骨干组成的专业型法官队伍。对专业型法官优先培训,着力首先提高其审判业务水平。然后,通过专业型法官开设审判专题论坛和讲座,对全院法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编写典型案例,对全院法官提供咨询指导;通过列席审委会“会诊”讨论案件,来监督规范审委会讨论,确保审委会讨论案件公正。专业型法官列席审委会,在审委会委员发言前,先由专业型法官对案件发表指导意见,并自始至终接受委员们的质疑,不但起到了“会诊”的效果,而且使审委会讨论案件更加民主,防止出现“一言堂”和“一叶障目”影响公正的现象发生。
五、严格审限、执限制度,实现高效司法。
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丰城法院为了杜绝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现象,实现高效司法目标,建立了严格的审限、执限制度,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限不得超过6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限不得超过30天,执行案件一般在1个月内执结。为了防止程序的随意转换,还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和严格的审批转换程序。
为了防止贻误执行现象发生,建立了易人换庭执行制度,规定执行案件1个月后未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庭要向分管院长和审监庭、监察室汇报未执结的原因;凡3个月未执结的,由审监庭、监察室回访当事人,了解未执结的原因,如属主观原因造成案件未执结的,则由审监庭、监察室提出是否易人易庭执行,凡易人易庭执行的,对原承办人、承办庭严格追责。
六、加大法庭巡回审判力度,实现便民司法。
针对部分当事人居住在偏僻山区或边远农村不便参加诉讼的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便民司法,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当事人轻轻松松打官司。2009年2月,我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了农村法庭巡回办案力度,因地制宜规定了各法庭的巡回办案的硬任务。要求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就地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提供诉讼方便,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为落实巡回审判制度,我院加大了监督力度,规定由审判作风制度督查办对巡回审判便民司法进行监督考核,切实把服务便民措施落到实处,增强法官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自觉性。
我院通过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使“三项重点工作”有了具体的抓手,有了明确的目标,目前各项制度运行良好,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高期待、社会的高要求和上级的希望还有不少差距,还有很多工作要进一步做新、做实、做细、做精。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开拓创新,立足法院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创特色出经验,开创人民法院“三项重点”工作新局面。
所以,丰城法院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监督上,以“让监督无处不在”为宗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成立全国首家审判监督管理局,推行案件当事人回访、全庭集体合议、专业型法官会诊、严格案件审限执限、加大巡回审判等制度。通过狠抓审判监督管理,有效推进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近三年来,我院无一件枉法裁判案件、无一件超审限超执限案件、无一件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无一件矛盾激化案件。
一、成立审判监督管理局,强化审判监管力度。
2009年4月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14家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单位之一,以此为契机,更加加大了审判监督管理改革创新力度,在健全系列制度的基础上,又在管理机构上寻求突破。
2010年6月,我院经宜春市编委同意设立审判监督管理局,从而使我院的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全院形成司法行政工作、审判执行工作、审判监督管理三位一体工作管理模式。审判监督管理局下设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案件回访办公室、审判作风督查办公室(与监察室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扩大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创新了监督管理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做到监督与查处并重,提高了监督的效果。
二、坚持判后回访,预防化解涉诉上访。
通过对当事人判后回访,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监督法官办案,有效增进与当事人沟通,最大限度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丰城法院案件当事人回访工作,先后受到了中院、省院、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整版推广宣传。由审监庭与纪检监察室联合组成回访责任单位,通过对民商事判决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矛盾易激化案件当事人进行100%回访,及时了解办案法官是否有枉法裁判和违法执行的不当行为;是否有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吃请送礼、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是否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否有对当事人冷横硬推等作风粗暴行为;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黑案”的行为;是否有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是否有不遵守司法礼仪、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的不规范行为等。
通过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和执行的态度和意见,是否存在矛盾可能激化、引发涉诉上访甚至造成恶性事件的隐患等情形。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限时办结,处理情况一周内回复当事人。
三、实行全庭集体合议制,杜绝案件判决“暗箱操作”。
为了防止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 “一手遮天”、“暗箱操作”以及普通程序案件“合而不议”现象发生,我们出台了《关于对民商事判决案件实行全庭集体合议的规定》,规定所有民商事判决案件,承办庭在提交院长签发前,庭长必须召集全庭人员(包括书记员)对案件进行合议讨论。集体合议情况由审监庭派员进行现场监督。通过实行“集体合议制”, 充分发挥了院长、庭长和审判组织的监督指导作用,使案件怎样判,不是承办人或庭长一个人说了算,有效堵截了当事人找承办法官说情送礼的途径,避免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发生,从制度上保障了法官公正廉洁办案。
此外,通过对判决案件的集体合议讨论,使法官的整体业务水平得到了共同提高。所以,我院实行“集体合议制”以来,当事人找关系说情送礼的大大减少了,法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了,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判决案件上诉率大大降低,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案件大大减少。
四、实行专业法官“会诊”制,避免差错案件发生。
针对基层法院法官审判业务水平相对偏低的现状,为了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避免因法律认知问题出现差错案件。我们通过全院干警民主推荐,组建了由10名各类审判业务骨干组成的专业型法官队伍。对专业型法官优先培训,着力首先提高其审判业务水平。然后,通过专业型法官开设审判专题论坛和讲座,对全院法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编写典型案例,对全院法官提供咨询指导;通过列席审委会“会诊”讨论案件,来监督规范审委会讨论,确保审委会讨论案件公正。专业型法官列席审委会,在审委会委员发言前,先由专业型法官对案件发表指导意见,并自始至终接受委员们的质疑,不但起到了“会诊”的效果,而且使审委会讨论案件更加民主,防止出现“一言堂”和“一叶障目”影响公正的现象发生。
五、严格审限、执限制度,实现高效司法。
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丰城法院为了杜绝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现象,实现高效司法目标,建立了严格的审限、执限制度,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限不得超过6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限不得超过30天,执行案件一般在1个月内执结。为了防止程序的随意转换,还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和严格的审批转换程序。
为了防止贻误执行现象发生,建立了易人换庭执行制度,规定执行案件1个月后未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和承办庭要向分管院长和审监庭、监察室汇报未执结的原因;凡3个月未执结的,由审监庭、监察室回访当事人,了解未执结的原因,如属主观原因造成案件未执结的,则由审监庭、监察室提出是否易人易庭执行,凡易人易庭执行的,对原承办人、承办庭严格追责。
六、加大法庭巡回审判力度,实现便民司法。
针对部分当事人居住在偏僻山区或边远农村不便参加诉讼的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便民司法,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当事人轻轻松松打官司。2009年2月,我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了农村法庭巡回办案力度,因地制宜规定了各法庭的巡回办案的硬任务。要求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就地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提供诉讼方便,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为落实巡回审判制度,我院加大了监督力度,规定由审判作风制度督查办对巡回审判便民司法进行监督考核,切实把服务便民措施落到实处,增强法官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自觉性。
我院通过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使“三项重点工作”有了具体的抓手,有了明确的目标,目前各项制度运行良好,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高期待、社会的高要求和上级的希望还有不少差距,还有很多工作要进一步做新、做实、做细、做精。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开拓创新,立足法院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创特色出经验,开创人民法院“三项重点”工作新局面。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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