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优先调解理念 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
2010-07-26 08:57: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院长 霍向阳
  近年来,我院坚持和谐司法,初步建立了纵向涵盖诉前、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五个阶段,横向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和执行四个领域在内的调解格局,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前化解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以来,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由往年的60%左右提升到84%,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证明,调解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解决执行难和息诉难的有效途径。

  坚持优先调解,首先,要解决好意识和理念的问题。坚持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重新认识调解的作用和价值,彻底摒弃判决万能、判决了事的审判理念和思维模式,使全院每一位干警都能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调解,在办案中首选调解。唯其如此,才能纠纷未成讼,诉前就化解,案件一进门,调解紧相随,最早最快地化解纠纷。即使下了判决后也不是一判了之,只要有一分调解机会,就努力争取。最近我院就在判后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纠纷,充分展示了法官的抓调解、促和谐的社会责任意识。

  其次,要解决好方法技巧问题。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不合理预期和不理性诉讼行为是影响调解的最重要因素,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引导当事人增进宽容与谅解,淡化其依靠判决“讨说法”的对抗心理,使之乐于调解,心甘情愿地和解;这就需要我们讲究调解艺术,善于运用法律之外的思维方式、沟通艺术和社会关系来建立相互信任、把准纠纷“脉搏”、摸清两造心理,通过找准当事人利益上平衡点,力求找到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双赢路径,实现案结事了。

  在日常工作中,我院法官总结出了亲情调解法、冷处理调解法、心理暗示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情理法融合调解法等调解经验,使反目的夫妻破镜重圆、争财产的父女重续亲情、逃债的被告千里之外送回货款……所以调解方法和技巧问题至关重要。我们要通过总结推广调解经验,切实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提高法院整体调解水平。

  第三,要解决好法制宣传问题。个案的终结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需要我们在弘扬“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同时,加强法律释明工作,让当事人对自己所涉的纠纷法律如何规定,自己有何责任心中有数,做到不强迫、不拖延、不偏袒,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消费”,自愿选择调解,更让当事人通过诉讼对相关法律充充电。任何纠纷的调解过程,同时也是传播法律的过程。拿着一部法规来照本宣科和拿一件案例来以案说法,后者则对社会公众有着更直观的启迪和示范作用。 

  今年以来,我院坚持以案说法,充分发挥公开开庭、巡回审判的宣传功能,主动到案发地、学校、社区等地巡回审判,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旁听,结合办案开展法律咨询、诉前调解和司法建议活动,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增强了群众理性诉讼意识和自主协商能力。个人认为,释明法律后的调解是“健康”的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对法律和对法官信任的基础上的调解,这种让谅,不是法官“和稀泥”,不是“各打五十大板”,是当事人理性的、经济的选择,是真正的案结事了。更重要的是,这种调解,会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培育越来越多的知法、守法公民,与之相应地,法律权威会进一步树立,司法环境也会不断改善。

  第四,要解决好调解机制问题。我院主动依靠工会、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完善联动调解外部网络,建立了多主体参与调解的新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动向党委和人大请示汇报,争取支持,不仅使大量的民间纠纷诉前得以化解,一些难点案件也通过高层参与和党委协调,及时妥善办结。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大多是让谅性协议。那么这种让步是不是出于自愿?我认为,很多当事人考虑到诉讼拖延问题以及执行难问题,就宁肯放弃部分权利,这其实是无奈之下的选择。为此,抓调解工作之余,我们还要着力解决好办案效率低和“执行难”问题,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让当事人自觉自愿地选择调解处理纠纷。

  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矛盾易于激化,群体纠纷频发,执行难和涉诉信访形势严峻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优先调解”理念,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力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开创新时期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新局面。
责任编辑:王丹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