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重点工作”是构建和谐司法的有效保障
2010-07-22 09:24: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院长 郑刚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更是构建和谐司法的有效保障,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公正高效具有特殊的意义。
所谓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过程、机制、方式、结果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具体到人民法院工作中,就是在人民法院引导、协调下,当事人在追求各自诉讼利益的过程中,合法、诚信、理智、文明诉讼,并尽可能协商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缓和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它包括了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和谐。
司法公正是和谐司法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在立审执结四大环节的诉讼进程中和诉讼外积极化解不和谐因素,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利益追求的平衡点,定纷止争,达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由于这个过程是多因素共存、多维度交叉、多主体互动的过程,需要多管齐下、内外兼修,从软、硬件两个方面加以改善才能真正显现出司法和谐的长远效果,从而实现司法主体、过程和结果的和谐统一。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正是从基础保证、动力推进和根本要求三个层面确保了和谐司法公正价值取向的实现,充分体现了和谐司法公正性、能动性、协调性、均衡性、灵活性等几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公正是和谐司法的核心价值,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的根本,而且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价值取向的试金石。
司法公正的实践性和效益性的要求就是要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贯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主线,为和谐司法价值取向的实现夯实基础。
一方面,司法公正的效果评价机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社会效果的价值尺度。即通过诉前调解、案外止纷和和谐审判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息诉摆访,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法化解矛盾,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审判公平性,而且要善于化解矛盾,应地制宜、因人而异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在化解矛盾中,努力做到协调性和平衡性的统一,从而实现和谐司法的价值追求。
由于协调性是和谐司法的本质属性属性,所以,要求当事人在法官的组织引导下,加强沟通,对彼此的诉讼意图、诉讼风险、成本、后果等综合考量,求得共同点、融合分歧,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在矛盾化解中,法官要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摸清其思想脉络和心理,有的放矢地引导双方化解对立情绪,协商解决纠纷。
同时,这种协调机制应贯穿在法院立案前、审理中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和过程。在注重协调性的同时还要把握好平衡性这个和谐司法的关键所在。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社会关系、法律水平等个体差异,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能力存在着差距。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无法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一些农村当事人可能因文化水平较低,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因诉讼程序的不熟悉,丧失权利甚至败诉。所以,要加强对诉讼弱势当事人司法援助,强化诉讼引导、提示、释明确保诉讼公正、实现和谐诉讼。
第二、能动性是和谐司法的客观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为和谐司法的能动高效提供了动力源泉,也是司法能动机制作用的重要体现。
和谐司法的能动性是指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既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又是社会管理的推动者。
这就要求一方面从提高法官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心入手着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协调能力,不断深化对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司法理念,注重强化“案结事了”和“行为规范”意识,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创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司法协理工作机制建设,在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协调等有效衔接和深入配合,形成司法主体与社会方方面面有机结合的和谐状态,通过积极主动参与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社会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以及社区矫正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使审判工作的延伸功能得到凸显,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主动出击、整合资源、诉前调解、诉外止纷”的最佳效果。
同时,由于灵活性是和谐司法的重要特征,这就要求法官在能动司法中坚持灵活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在言行规范、程序正当、当事人调解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灵活性地运用法律排查化解矛盾,在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最大限度地运用人缘、地缘因素和公序良俗解决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又是和谐司法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全面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树立风清气正、公正严明、廉洁高效的司法形象,才能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开展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才能形成和谐司法的良好状态。
其一、公正廉洁执法是和谐司法本质要求。在崇尚司法权威的现代社会,司法公正无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当事人乃至广大人民群众寄以了厚望。可以说,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更是和谐司法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枉法,秉公办案,从而实现实体上的正义,它包括了司法廉洁的内涵,所以,公正廉洁执法最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实现和谐司法的价值取向。
其二、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客观需要。司法不公不廉是社会最关注、人民群众反应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因此,只用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也达到和谐司法的效果。
其三、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维护社会的和谐。要解决各种纷争,化解各类矛盾,司法权威有着无以替代的作用。然而,要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
其四、公正廉洁执法是构建法院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客观需要。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重点,以完善机制制度建设为重心,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建立起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有着特殊的作用,把公正廉洁执法机制、方式、方法建设贯穿于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多个环节,来推动公正廉洁执法目标的实现。
如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构建和完善和谐司法机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更新理念,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增强和谐司法的自觉性。
坚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的基础上,在法官群体中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和意识,明确和谐司法对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意识,夯实和谐司法的思想基础。必须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始终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克服单纯业务观念,不仅要看到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的影响,还要考虑到案件处理对社会的影响,能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只有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真正认识和理解和谐司法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才能不断增强和谐司法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其次,增强为人民司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意识,构建和谐司法的长效机制。在审判工作中努力做到“四个树立四个坚持”。即牢固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和正确的司法权威观。
坚持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为构建和谐平安黄山提供司法保障,实现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切入点,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作为案件审判是否公正的唯一尺度;坚持把确保社会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着力点,以和谐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以和谐司法状态作为审判工作目标,努力以审判执行工作的效果促进社会全面可持续的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统一”;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便当事人诉讼作为审判工作成效的出发点,时时处处坚持为民司法,不断拓展社情民意渠道,努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坚持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作为为构建和谐平安黄山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最大程度地做到审判程序公正、实体裁判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增强和谐司法的有序性。坚持和谐司法,必须努力建设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管理新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重大司法问题的应对和协调新机制,针对弃企逃债、征地拆迁、工矿事故、环境侵权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保障诉权促和谐、多元调解强和谐、强化执行保和谐、妥善处访护和谐”和谐诉讼状态。
二是强化有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新机制。在依法保障企业发展、规范经济秩序、维护金融债权等方面,提出因地制宜的具体工作措施,争取实现最佳的司法效果;发挥好和谐司法的能动作用,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在继续坚持能动司法、调解优先原则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前提下,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性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抓手,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为和谐司法的提供组织保证。
一是进一步加强法院规范化建设和法官队伍的作风建设。尤其是当前要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争先创优活动,在向优秀党员沈浩、优秀法官陈燕萍学习中,在法官群体中形成争先进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热潮,大力倡导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种优良作风,使法官作风进一步改善,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和建设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努力提高法官“为民司法”的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将提高化解矛盾和为民司法的能力作为培养法官核心内容。注重在实践中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到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实践锻炼中使法官熟悉国情、磨练意志、改进作风、增长才干。同时,强化法官的信访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司法廉洁意识,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入手,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加大对审判、执行等重点部位反腐败力度,克服重裁判、轻息诉的倾向,努力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二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工作措施。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采取措施,为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加完善,纠纷解决手段更加多样,为民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人民群众普遍受益。
三是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诉外止纷,充分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和优势,完善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不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和全体社会成员疏导矛盾、化解纠纷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协调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进一步创新司法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审判工作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加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及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已经建立的民意沟通机制,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弥补漏洞、完善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活动,了解涉及企业、社区和“三农”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通过“阳光司法”,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尽可能使办案方式、过程、裁判结果清清楚楚,努力达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的目标。
五是进一步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妥善处理好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各工作环节、上下级法院以及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促进和谐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所谓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过程、机制、方式、结果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具体到人民法院工作中,就是在人民法院引导、协调下,当事人在追求各自诉讼利益的过程中,合法、诚信、理智、文明诉讼,并尽可能协商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缓和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它包括了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和谐。
司法公正是和谐司法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在立审执结四大环节的诉讼进程中和诉讼外积极化解不和谐因素,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利益追求的平衡点,定纷止争,达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由于这个过程是多因素共存、多维度交叉、多主体互动的过程,需要多管齐下、内外兼修,从软、硬件两个方面加以改善才能真正显现出司法和谐的长远效果,从而实现司法主体、过程和结果的和谐统一。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正是从基础保证、动力推进和根本要求三个层面确保了和谐司法公正价值取向的实现,充分体现了和谐司法公正性、能动性、协调性、均衡性、灵活性等几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公正是和谐司法的核心价值,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的根本,而且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价值取向的试金石。
司法公正的实践性和效益性的要求就是要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贯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主线,为和谐司法价值取向的实现夯实基础。
一方面,司法公正的效果评价机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社会效果的价值尺度。即通过诉前调解、案外止纷和和谐审判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息诉摆访,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法化解矛盾,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审判公平性,而且要善于化解矛盾,应地制宜、因人而异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在化解矛盾中,努力做到协调性和平衡性的统一,从而实现和谐司法的价值追求。
由于协调性是和谐司法的本质属性属性,所以,要求当事人在法官的组织引导下,加强沟通,对彼此的诉讼意图、诉讼风险、成本、后果等综合考量,求得共同点、融合分歧,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在矛盾化解中,法官要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摸清其思想脉络和心理,有的放矢地引导双方化解对立情绪,协商解决纠纷。
同时,这种协调机制应贯穿在法院立案前、审理中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和过程。在注重协调性的同时还要把握好平衡性这个和谐司法的关键所在。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社会关系、法律水平等个体差异,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能力存在着差距。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无法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一些农村当事人可能因文化水平较低,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因诉讼程序的不熟悉,丧失权利甚至败诉。所以,要加强对诉讼弱势当事人司法援助,强化诉讼引导、提示、释明确保诉讼公正、实现和谐诉讼。
第二、能动性是和谐司法的客观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为和谐司法的能动高效提供了动力源泉,也是司法能动机制作用的重要体现。
和谐司法的能动性是指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既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又是社会管理的推动者。
这就要求一方面从提高法官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心入手着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协调能力,不断深化对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司法理念,注重强化“案结事了”和“行为规范”意识,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创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司法协理工作机制建设,在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协调等有效衔接和深入配合,形成司法主体与社会方方面面有机结合的和谐状态,通过积极主动参与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社会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以及社区矫正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使审判工作的延伸功能得到凸显,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主动出击、整合资源、诉前调解、诉外止纷”的最佳效果。
同时,由于灵活性是和谐司法的重要特征,这就要求法官在能动司法中坚持灵活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在言行规范、程序正当、当事人调解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灵活性地运用法律排查化解矛盾,在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最大限度地运用人缘、地缘因素和公序良俗解决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又是和谐司法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全面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树立风清气正、公正严明、廉洁高效的司法形象,才能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开展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才能形成和谐司法的良好状态。
其一、公正廉洁执法是和谐司法本质要求。在崇尚司法权威的现代社会,司法公正无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当事人乃至广大人民群众寄以了厚望。可以说,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更是和谐司法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枉法,秉公办案,从而实现实体上的正义,它包括了司法廉洁的内涵,所以,公正廉洁执法最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实现和谐司法的价值取向。
其二、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客观需要。司法不公不廉是社会最关注、人民群众反应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因此,只用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也达到和谐司法的效果。
其三、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维护社会的和谐。要解决各种纷争,化解各类矛盾,司法权威有着无以替代的作用。然而,要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
其四、公正廉洁执法是构建法院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客观需要。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重点,以完善机制制度建设为重心,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建立起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有着特殊的作用,把公正廉洁执法机制、方式、方法建设贯穿于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多个环节,来推动公正廉洁执法目标的实现。
如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构建和完善和谐司法机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更新理念,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增强和谐司法的自觉性。
坚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的基础上,在法官群体中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和意识,明确和谐司法对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意识,夯实和谐司法的思想基础。必须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始终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克服单纯业务观念,不仅要看到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的影响,还要考虑到案件处理对社会的影响,能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只有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真正认识和理解和谐司法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才能不断增强和谐司法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其次,增强为人民司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意识,构建和谐司法的长效机制。在审判工作中努力做到“四个树立四个坚持”。即牢固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和正确的司法权威观。
坚持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为构建和谐平安黄山提供司法保障,实现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切入点,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作为案件审判是否公正的唯一尺度;坚持把确保社会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着力点,以和谐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以和谐司法状态作为审判工作目标,努力以审判执行工作的效果促进社会全面可持续的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统一”;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便当事人诉讼作为审判工作成效的出发点,时时处处坚持为民司法,不断拓展社情民意渠道,努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坚持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作为为构建和谐平安黄山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最大程度地做到审判程序公正、实体裁判公正、司法行为公正、司法形象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增强和谐司法的有序性。坚持和谐司法,必须努力建设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管理新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重大司法问题的应对和协调新机制,针对弃企逃债、征地拆迁、工矿事故、环境侵权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保障诉权促和谐、多元调解强和谐、强化执行保和谐、妥善处访护和谐”和谐诉讼状态。
二是强化有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新机制。在依法保障企业发展、规范经济秩序、维护金融债权等方面,提出因地制宜的具体工作措施,争取实现最佳的司法效果;发挥好和谐司法的能动作用,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在继续坚持能动司法、调解优先原则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前提下,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性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抓手,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为和谐司法的提供组织保证。
一是进一步加强法院规范化建设和法官队伍的作风建设。尤其是当前要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争先创优活动,在向优秀党员沈浩、优秀法官陈燕萍学习中,在法官群体中形成争先进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热潮,大力倡导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种优良作风,使法官作风进一步改善,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和建设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努力提高法官“为民司法”的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将提高化解矛盾和为民司法的能力作为培养法官核心内容。注重在实践中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到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实践锻炼中使法官熟悉国情、磨练意志、改进作风、增长才干。同时,强化法官的信访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司法廉洁意识,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入手,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加大对审判、执行等重点部位反腐败力度,克服重裁判、轻息诉的倾向,努力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二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工作措施。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采取措施,为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加完善,纠纷解决手段更加多样,为民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人民群众普遍受益。
三是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诉外止纷,充分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和优势,完善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衔接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不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和全体社会成员疏导矛盾、化解纠纷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协调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进一步创新司法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审判工作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加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及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帮助涉诉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已经建立的民意沟通机制,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弥补漏洞、完善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活动,了解涉及企业、社区和“三农”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通过“阳光司法”,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尽可能使办案方式、过程、裁判结果清清楚楚,努力达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的目标。
五是进一步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妥善处理好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各工作环节、上下级法院以及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促进和谐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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