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廉政文化的三维建构
——以人民法院司法廉政文化建设为例
2010-07-18 09:00: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小林
  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科学概括,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理论资源,对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廉政文化建设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廉政是对权力存在和运行廉洁的概括性表述,从宽泛性意义上讲,廉政就是一种文化存在。

  廉政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和现实存在,有其特定的内在结构和建构规律。首先,廉政文化是一种观念存在,无时无刻不体现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其次,廉政文化是一种制度存在,无时无刻不反映在社会的制度设置之中;再次,廉政文化是一种实践存在,无时无刻不表现为人们的行为实践。廉政文化以廉洁理念铸魂、廉洁规范建制或廉洁实践养行。人民法院司法廉政文化概莫能外,只不过其建构在理念、制度和行为三个维度独具特色而已。

  本文拟从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维度对廉政文化的一般建构予以理论阐释,并试图以人民法院司法廉政文化建设为例提出并论证廉政文化建设的“正见、正戒、正为”的“三正”实证模式。

  一、正见——廉政文化的理念建构

  廉政理念系廉政思想的核心理性构成,是廉政文化之魂,既决定廉政制度的构成品格,又塑造廉政行为的品质。任何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廉政文化,任何一种廉政文化的理念形态都有其自身的内涵和品性。我国廉政文化理念可谓博大精深,“以不贪为宝,所以度越一世”、“清者莅职之本,俭者持身之基”等等都是廉政文化理念的精彩体现和精辟论述。

  然而何谓廉政文化理念的内核?从古到今,从不同的学派角度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其一,语言学认为,廉政一语,可以从廉和政的语义上加以考察。就“廉”字而言,语源上有“堂屋的侧边”、“不贪污”、“便宜”、“查考、访查”等多种含义。而“政”字则含有“正直敲打”之义,既含静态的“正直、光明正大”之义,又包括动态的“敲打”之义。“

  廉”与“政”分开来各自在中国语言学上可以组很多词语,代表不同的意思。“廉”、“政”合在一起,也即廉正,所涵盖的意义也较为丰富。它既指静态政局的清正廉明,也指动态政治的公正无私,还指官场风气的正直良善,更指官员个人作风的廉洁正派。归结起来,核心理念是为政过程要正直、结果要惠及广大主体。

  其次,伦理学认为,廉政是一种品德,应该秉持以德为得的理念,品端行正。我国伦理学的核心理念主要反映在传统文化之中,最主要体现在儒、佛、道三派文化的核心理念上。儒学崇尚“内圣外王”的“中庸之道”,其廉政要义在于修不偏不倚的中道品行方能齐家治国平天下。佛学“出世”之说信奉圣净无为,认为人性必须超越“欲界”,否则人如果有了贪欲则不能“涅??”重生。道学主张“清静无为之治”,认为廉政是无为而治的本意和前提,有道必有德,有德必有得,高度重视修德,以德为得。

  其三,政治学认为廉政乃社稷之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政权的稳固。一般的意义上讲,廉政包含政治管理学和政治伦理学的范畴。廉政所承载的主体既指从事国家公务的人,也指国家的所有政务工作部门,对前者是官品人品,对后者是党风政风。因为它所要求的对象正是与权力运用相关的特殊人群。政治学上的廉政,传统说法中有一个形象化的描述,就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所谓正气,是指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谓清风,则是指不贪财肥私,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利,不沾公家一分便宜。古时候的官服可用肥袖载物,两袖一抖,没有任何事物抖出,只有清风一缕,其清廉也。孟子曾说过“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这即为政治学上廉政的基本要求和官员的基本人格。

  其四、从经济学上看,为政不廉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机会主义表现,是掌权者通过“权力投机”行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为权力的寻租行为。掌权者一旦“寻租”行为被查处,经济上不仅正常收入得不到,而且会因此失去谋生的其它收益,出现降职减薪的处分,就业的机会可能丧失,并且伴随以罚款、政治及社会歧视、监禁等处罚。

  因此,廉政在经济上可以保证掌权者正当利益受到应有之保护,实乃权力运行者正当利益的“防火墙”。

  其五,在法学上,廉政意味着权力运行者,尤其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法官,必须使权利享有者依法享有法律权利使义务者依法承担法律义务,而自己不得谋取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权益。

  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利运行者既强调法律权利也强调义务,依法衡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权力运行者不超越法律从履行权力职责中谋取个人利益。贪污腐败不廉洁行为,仅仅利用权力片面追求其法律权利,而忽视其作为权力行使者所应尽的法律义务,破坏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因而,廉政在法律上使得权利与义务可得以和谐统一,防止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是权利与义务和谐的“标本软件”和“杀毒软件”。

  尽管众说纷纭,但是“正见”作为廉政文化的核心理念浸润着各家各派思想:在语言学家看来廉之“正见”即为“兼广”,意为“处堂屋正屋兼顾两侧房屋”,实乃“廉洁不贪”的本源性词义;在伦理学家看来廉政意味着“品端行正”;在政治学看来廉政意味着“正气清风”;在经济学看来廉政意味着“权力正轨运行不寻租”;在法学视界廉政意味着“权力依法运行维护公平正义”。“思无邪”是廉政“正见”的精辟表述,而廉政之“正见”理所当然涵盖着权力正时正位运行的正当化理念。

  廉政之“正见”理念是廉政文化之魂。人的心灵空间是需要充实的,人的心灵是指导我们行为的罗盘。廉政理念建构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核心思想基础。毛泽东同志曾指出:革命阵地“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会去占领”,先进文化的占领能起到心灵净化的作用,而不良文化则只能起到腐蚀扭曲的作用。

  因而,为政之心如果没有“正见”廉政文化去充实、去完善,那么腐败堕落的思想文化就会乘虚而入。中国古时的士大夫就把孩童“修身”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全方位多层次的引导一种社会价值观,引导一种能够规范行为准则,从而形成了一种巨大的社会主流意识,即“三纲五常”,“礼义廉耻”。这种主流意识对古人心灵产生占领作用,指导他们的行为,使“三纲五常”、“礼义廉耻”成为当时的时代风气和行为准则。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树立廉政“正见”实属为政本分。

  司法廉政“正见”要求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一是要提升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人民审判权为人民”的核心方向性理念,始终坚守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政治立场。

  二是要提升目标意识,牢固树立“清正司法促和谐”的核心价值理念。从《大学》中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到康有为的“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等观之,最终社会目标是实现天下大治、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者就是要用“正见”廉政理念引导司法方向和工作目标,清正司法守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正戒——廉政文化的制度建构。

  “戒”,戒律也,“正戒”乃产生正面功效之规矩也。“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正戒”,“正见”不能见方见圆;没有“正戒”,“正为”不能见方见圆。廉政理念之“正见”需要廉政制度之“正戒”,廉政实践同样不能离开廉政制度之“正戒”。

  首先,廉政文化之“正戒”制度“戒”廉政文化“正见”理念之魂不散。

  其一,任何制度对理念都具有形成的保障功能,廉政制度对廉政理念的反向保障功能也遵循此理。廉政“正见”理念对廉政“正戒”制度的形成具有方向性指引作用,但是这种方向性指引作用要减少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势必需要廉政“正戒”制度的规制性保障。换言之,廉政“正戒”制度是廉政文化“正见”理念的形式化存在,并且这种存在具有确定性。

  其二,任何制度对理念都具有形构的保障功能,廉政文化之“正戒”制度对廉政“正见”理念的反向形构功能也遵循此理。廉政“正戒”制度对廉政“正见”不仅具有形成作用,而且还对“正见”理念结构具有反向保障功能,使“正见”之魂在制度层面具有结构存在的稳定性和功能发挥的长效性。简言之,“正见”理念是廉政文化建设之魂,而“正戒”制度却是廉政文化建设之体,体若无则魂不聚,魂若无则体无形。

  其次,廉政文化之“正戒”制度“戒”廉政文化“正为”实践之行不乱。廉政“正为”实践受廉政“正见”理念牵引,更受廉政“正戒”制度规制。廉政“正戒”制度对于廉政“正为”实践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规范功能:

  其一、廉政“正戒”制度的指引功能。廉政“正戒”制度的指引作用指其对权力行为具有合法肯定性和违法否定引导作用。

  这种指引有两种方式:一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制度的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权力人具体行为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通过制度的一般规定对同类的主体和行为的指引。个别性指引对某一具体行为、具体事件指引作用很大,但是规范性指引,对整个社会的廉洁文明发挥普遍性的指引作用更加明显。指引功能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性方式,在制度中明确设置义务,指引行为人不得作出该行为;另一种是不确定性指引,制度中并未明确提出,但从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和人们普遍认同的原则,给行为人的一种指引。

  其二、廉政“正戒”制度的评价功能。廉政制度的评价功能,是指廉政制度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行为人是否清正廉洁的评价作用。这里的评价往往是他人作出,包括社会大众的公共评价。目前,廉政制度的评价已作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清廉的基本标准。

  其三、廉政“正戒”制度的抑制功能。廉政制度的抑制功能是源于廉政制度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行为人应该如何行为,行为后可能引发什么样的后果。这种行为预期可以预防或抑制某些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对行为的预先估计,对行为人的不廉行为有效抑制,是社会更加风清气正,官员更加清正廉明的重要原因。

  其四、廉政“正戒”制度的教化功能。廉政制度的这种教化功能首先对违反者予以惩处,纠正其不良行为,强制其进行遵守。其次是通过廉政制度的实施,对一般人进行影响,对其示警和示范。制度的教化功能可以提高权力行使者的廉洁意识,促使社会形成人人清廉自守,风清气正的和谐环境。

人民法院司法廉政文化建设仍然要遵循以“正见”为魂、以“正戒”制度为纲的路线,因为司法廉政制度建设是公正廉洁执法的前提保障。

  唯有如此,才能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才能有效促进司法审判权、执行权和管理权配置机制更加科学、合理,运行机制更加公开、透明,促进全面、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公正廉洁执法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三、正为——廉政文化的实践建构

  “正为”之意就是权力者运行权力的正当性作为和不作为。廉政之正为,是廉政“正见”理念文化的源头活水和实践表征,是廉政“正戒”制度文化的实践尺度和功能场域。再先进的廉政理念和廉政制度都是为了“正为”之廉政实践而存在。换言之,廉政文化实践之为决定廉政文化之魂和廉政文化之体存在的根据和价值,而不是相反。廉政文化之“正见”理念和“正戒”制度,只有指引和形构了“正为”之廉政实践才具有真正最终的价值,因为“正为”廉政实践是对廉政文化最终意义上的真正建构。

  就建构行为主体而言,廉政文化“正为”实践可以分为自律性“正为”和他律性“正为”。

  首先,廉政文化的实践性建构必须加强自律性“正为”修炼,就是指权力运行主体必须强化用权的自主正当性,即常说的廉洁自律行为,就是用廉洁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住自己,自己完善自己。廉洁自律是掌权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道德准则,同样是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公正廉洁执法的基本行为要求。廉洁自律需要廉洁自律行为习惯的真正养成。“习惯成自然”,一个人的行为习惯将贯穿于一个人的行为当中,将廉洁自律形成习惯,在执法时也就自然而然的会做到公正廉洁。

  我国自古就有“公生明,廉生威”的至理名言。作为以人民利益为宗旨的执政党干部,应有更高的认识境界和更强的自制能力,做到“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莅事以勤”,切实在思想上做到自省在行为上做到自廉,具体要求是行动上把握“为官三要”,即养成“三慎”习惯:

  其一是“慎欲”的习惯,正确对待“私欲”,时刻提防个人欲望的无止境膨胀,尤其要提防为一己欲望利用公权力不正当获取利益,时刻牢记欲望太多太大的危害,反复告诫自己“人是不能把钱带入坟墓的,而钱是可以将人带入坟墓的”。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更要在实践中克制欲望,做到有欲而不贪欲,小利让步于大义,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站稳脚跟。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才能在工作中清廉自守,公正寡欲。

  其二是“慎微”的习惯,“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防微杜渐, 谨防“温水煮青蛙效应”,时刻提防在腐败的“温水”里被慢慢地加热“煮死”,以至于丧失了“大节”。

  其三是“慎终”的习惯,做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都说万事开头难,其实能够一以贯之地结好尾更难。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珍惜党和人民给予自己的荣誉和地位,小心谨慎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越到后面,越要“珍重晚来风景好,黄花老圃殿高秋”,时刻提醒自己“慎终如初”。

  诚如《资治通鉴》上说:“慎终者如始,则善矣。”慎终,才能善终。而要真正做到慎微、慎欲、慎终,关键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其次,廉政文化的实践性建构还必须加强他律性“正为”修炼,即对公权力行使者的制约除其自律外,还必须通过教育提升其廉政境界,通过监督规范其廉政行为,通过惩处制裁其廉政偏失。廉政文化的他律性“正为”构建需要优化“三敏”系统工程:敏育、敏督、敏惩。

  其一是强化和优化“敏育”的他律性系统工程,对于权力运行者必须“敏于教育”。虽然我国社会具有“人之初,性本善”和“壁立千仞,无欲则刚”的传统传承,但无法回避的是人的私欲对权力运行具有异化功能,或扭曲或腐蚀权力运行之正轨。一旦弱化廉政“敏育”工程,权力运行之正轨便极有可能被私欲侵蚀。“敏育”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自律性较强的权力运行者一般施行和风细雨的对话模式,细雨润物般催醒其自律意识。而对于自律性较弱的权力运行者则宜采取暴风骤雨的对话模式,响鼓重锤警醒其自律意识。

  二是强化和优化“敏督”的他律性系统工程。他律的核心机制在于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虽然执政党非常重视监督的作用发挥,积极构建监督的预防腐败体系,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同样存在两种不良倾向: 

  一是客观上监督虚置。表现为上级监督疏于见面,监督时隐时现,同级监督缩手缩脚,顾虑重重,下级监督纸上谈兵,名存实亡,群众监督水中望月,形同虚设。

  二是主观上畏惧监督。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我行我素,既不监督别人,也不愿意接受别人的监督。不仅对监督有畏难情绪,甚至严重到从心里不敢接受监督。两种不良倾向都表明现行监督体系无论从客观上的不廉实践还是对主观方面的不廉意识都缺乏应有的敏感反应力,因此强化“敏督”的他律性“正为”实践体系很有必要,且“敏督”系统工程建设同样需要科学建构:对于就客观上的不廉政行为缺乏敏感反应力的需要加强“敏督”执行力建设,而对于主观上的不廉政意识缺乏反应力的则需要加强“敏督”认识力建设。

  其三是加强和优化“敏惩”的他律性系统工程。虽然我国加强了对不廉洁执政的惩处力度,但客观上依然存在对不廉政行为“敏于惩大疏于治小”的现象,即对明显发生的不廉政行为敏于惩处,而对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初始性和次生性不廉政行为往往疏于惩处,未能对“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个简单道理引起足够重视,使所谓“袖珍型”不廉病象失去了最佳救治期。因此,加强和优化“袖珍型”不廉政行为的“敏惩”工程同样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无论大小,“司法不廉洁危害犹甚,因为其他腐败只败坏了河水,而司法腐败则是败坏了水的源头。”加强和优化司法人员的“三慎”自律性习惯养成与加强和优化对司法人员的“三敏”他律性系统工程建构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共同体的存续发展乃至功能发挥具有特殊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正见”理念是廉政文化之魂,“正戒”制度是廉政文化之体,“正为”实践乃廉政文化之行。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从正见、正戒、正为三个方面走“三正”建构之路,尤其是廉政文化的实践建构必须遵循“三慎”养成自律机制和“三敏”形成他律机制之具体路径。人民法院司法廉政建设也必须遵循“三正”路径:以廉政理念铸“魂”,以廉政规范建“制”,以廉政实践定“为”,不断提升司法工作人员宗旨意识、树立廉洁意识,真正强化廉政理念,完善司法廉政制度,形成司法廉洁的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以清廉自律的个人魅力和廉洁他律制度功能成就司法公正的成效,使社会在廉明与和谐环境中不断进步。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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