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审判中绽放的花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特色审判侧记
2010-07-06 08:47: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孟斌 许婧
2009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正式成立,一年来一中院未审庭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特色审判机制,以爱心浇筑少年审判,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发展,每一个因少年审判而迷途知返的孩子,每一张欢乐的笑脸都是一中院未审庭爱心审判中绽放的花蕾。
庭前社会调查:助推审判实效的全面落实
积极实施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环境和社会背景等因素,为准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有针对性的确定帮教措施提供客观的参考依据,并有助于落实未成年犯的改造实效。
2009年7月底,一中院未审庭的法官赖琪办理了大兴区法院移送上诉的被告人刘某等三人犯抢劫罪一案。被告人刘某,男,16岁,系在校学生。2008年10月间,他们在大兴区西红门镇附近,抢劫作案3起,抢劫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86元。大兴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此案一审宣判后,刘某的父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期间,承办法官考虑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为了积极挽救失足青少年,法官决定对刘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这也是我市公、检、法、司出台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庭前社会调查文件后首例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刘某过去表现尚好,社会关系简单,具备监管条件;且当地司法所及相关部门也希望对其判处缓刑。综合考虑上述评估结果,以及刘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合议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方针,依法对刘某改判缓刑。
宣判后,赖琪法官还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学校老师,村委会书记及家长对刘某进行判后教育,刘某倍受感动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好好改造,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刘某的缓刑情况一直牵动着承办法官的心,为了更好的帮助刘某改造成功,尽快回归社会,判后三个月,承办法官不顾繁重的审判工作,再一次来到大兴区司法局对刘某进行回访帮教。在回访过程中,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拉住法官的手说:“这孩子现在真是判若两人,不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还刻苦学习并参加了技能培训。这次缓刑改造的机会对孩子来说太重要了,这可能影响他的一生。”法官听了这些话,心里暖暖的,一直以来悬着的心也终于落地了,这也许就是法官努力追求并不断实践的目标。
审执结合:打通未成年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
一中院未审庭自组建之初,就强调法官要将“坐堂审案”与“出堂结案”的工作方式相结合,将审判与执行相结合,不仅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更要建立一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
2006年4月,郭某怀孕多次到某医院进行孕检,但因医院的过失未能诊断出胎儿患有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致使郭某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天性脊椎裂胎儿出生的机会,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住院费、孩子今后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未审庭的法官受理此案后发现,一审法院对于蒲某因患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儿支出的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并未予以支持。经过调查研究和仔细分析,合议庭认为医院的不作为过失与蒲某因患有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而导致的住院治疗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笔费用与抚养一个健康的子女所需相比,确属额外支付,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适当增加医院的赔偿金额,故此改判。为了督促医院及时足额的将赔偿款项予以给付,解决蒲某及其家庭的现实困难,承办法官多次与医院进行协商,可是医院却坚持在宣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赔偿金,待保险公司审查通过并向医院支付后再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向当事人赔付。为了说服医院及时支付赔偿款,法官绞尽了脑筋,磨破了嘴皮,最终医院同意了判决后立即支付这笔赔偿款。
为了减少当事人来法院的不便和经济成本,法官们亲自赶到医院进行宣判。并于宣判后当场将赔偿款现金九万七千余元交到蒲某的母亲手中。随后法官们又来到家中看望了在家中休养的蒲某。蒲某母亲感动地说:“别人都说官司判赢了不一定能拿到钱,但我们却这么及时地拿到了这笔治病的钱,我们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感谢你们为我们当事人实际利益考虑,为孩子和我们家庭情况着想,做了这么多细致的工作,帮了我们的大忙。”
案件审理后,庭领导及合议庭认为,此类型的案件绝非个例,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医院按孕检规定操作、孕检内容完备、更认真细致一些,此类情况完全可以避免。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延伸职能,尽量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一中院未审庭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积极督促医院及主管部门解决,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心理干预:抚平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
迷失在网络聊天中的高中生冀某,偷偷与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后在出租屋的厕所内产下一女婴,慌乱中冀某将刚刚来到人世的婴儿扔出窗外。谈到这个案件,一中院未审庭承办法官周军至今仍十分痛心的说道:“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在伤害了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往往是受害者,有时犯罪的标签与因为犯罪产生的消极心理会伴随他们一生。本案中冀某在杀死自己骨肉的同时,自身也在承受着道德、法律、伦理的多重谴责。如果疏导不及时有可能导致心理障碍,影响其今后的正常生活。”
为了解冀某犯罪动机,消除犯罪对冀某可能带来的心理障碍,一中院未审庭主动邀请心理辅导专家对冀某进行了心理干预。在经过与冀某谈心、心理问卷调查以及对冀某的学习成长经历的了解后,心理辅导专家李捷在心理报告中写到:冀某属于典型的青春期逆反,认知存在偏差,情绪冲动,无基本的法律知识,对生命的意义缺乏敬畏和尊重,和父母沟通不畅,和家人交往疏离,生活中无信任长者的指导,对网聊十分依赖,幼稚、盲目信任他人。
通过心理干预报告,未审庭针对冀某及冀某的父母进行了教育,教育他们不能因为工作忽略了与子女的沟通交流。青春期的孩子冲动叛逆,家长应当包容,积极疏导,使其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生活。
案件审结后,未审庭法官驱车一百余公里来到冀某河北老家落实冀某社区矫正工作时,发现冀某青春稚气的脸上多了一点阳光与自信,她又重新回归到正常生活中了。冀某的父亲说道女儿的改变,脸上露出一丝喜色,他说“经历了这件事之后孩子变了,比以前懂事了,没事时爱跟父母说话了,没有出现自卑、沉默寡言的现象。感谢未审庭的法官,不仅从法律上教育了孩子,还从心理上抚慰了孩子,使她有勇气继续乐观的面对生活”。
司法救助:用爱心平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一中院未审庭庭长杨跃进在谈到校园伤害案件时说“校园伤害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处理不好容易使学校、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家长之间的关系紧张,给未成年人的学习带来不利的影响,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着眼于案件本身,更要注意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加大对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力度,用爱心彰显少年审判的关怀,用爱心平复社会关系”。
一中院未审庭副庭长李国强深有感触的举了该庭办理的一个案件:孙某在幼儿园做游戏时,被多名同学压倒在地,后孙某感觉身体不适经儿童医院诊断为右肾母细胞癌,需进行右肾切除手术。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认为强力的挤压行为可能导致孙某右肾母细胞癌,参与度在10%。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幼儿园方承担10%的医疗费用责任,对此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就后续治疗费用多次诉讼,一时间双方关系急剧恶化,长期的诉讼纠纷也使得孙某心理压力增大。
为化解纠纷,平复社会关系,承办法官多次到幼儿园与孙某的家里做调解工作,发现孙某学习优秀,家庭生活较为困难,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未审庭积极协调,最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同意对孙某进行司法救助。经过未审庭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在和谐的氛围下达成了和解,幼儿园将医疗费亲自送到孙某的家中,双方握手言和。
孙某的父亲在法院领取司法救助金时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激之情,他说“这么多的诉讼让他背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也使得孩子对学校、同学的感情非常敏感,很多次面对冰冷的法庭、严肃的审判我都丧失了对正义的希望,但司法救助温暖了我的心”。
庭前社会调查:助推审判实效的全面落实
积极实施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环境和社会背景等因素,为准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有针对性的确定帮教措施提供客观的参考依据,并有助于落实未成年犯的改造实效。
2009年7月底,一中院未审庭的法官赖琪办理了大兴区法院移送上诉的被告人刘某等三人犯抢劫罪一案。被告人刘某,男,16岁,系在校学生。2008年10月间,他们在大兴区西红门镇附近,抢劫作案3起,抢劫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86元。大兴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此案一审宣判后,刘某的父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期间,承办法官考虑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为了积极挽救失足青少年,法官决定对刘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这也是我市公、检、法、司出台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庭前社会调查文件后首例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刘某过去表现尚好,社会关系简单,具备监管条件;且当地司法所及相关部门也希望对其判处缓刑。综合考虑上述评估结果,以及刘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合议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方针,依法对刘某改判缓刑。
宣判后,赖琪法官还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学校老师,村委会书记及家长对刘某进行判后教育,刘某倍受感动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好好改造,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刘某的缓刑情况一直牵动着承办法官的心,为了更好的帮助刘某改造成功,尽快回归社会,判后三个月,承办法官不顾繁重的审判工作,再一次来到大兴区司法局对刘某进行回访帮教。在回访过程中,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拉住法官的手说:“这孩子现在真是判若两人,不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还刻苦学习并参加了技能培训。这次缓刑改造的机会对孩子来说太重要了,这可能影响他的一生。”法官听了这些话,心里暖暖的,一直以来悬着的心也终于落地了,这也许就是法官努力追求并不断实践的目标。
审执结合:打通未成年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
一中院未审庭自组建之初,就强调法官要将“坐堂审案”与“出堂结案”的工作方式相结合,将审判与执行相结合,不仅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更要建立一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
2006年4月,郭某怀孕多次到某医院进行孕检,但因医院的过失未能诊断出胎儿患有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致使郭某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天性脊椎裂胎儿出生的机会,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住院费、孩子今后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未审庭的法官受理此案后发现,一审法院对于蒲某因患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儿支出的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并未予以支持。经过调查研究和仔细分析,合议庭认为医院的不作为过失与蒲某因患有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而导致的住院治疗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笔费用与抚养一个健康的子女所需相比,确属额外支付,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适当增加医院的赔偿金额,故此改判。为了督促医院及时足额的将赔偿款项予以给付,解决蒲某及其家庭的现实困难,承办法官多次与医院进行协商,可是医院却坚持在宣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赔偿金,待保险公司审查通过并向医院支付后再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向当事人赔付。为了说服医院及时支付赔偿款,法官绞尽了脑筋,磨破了嘴皮,最终医院同意了判决后立即支付这笔赔偿款。
为了减少当事人来法院的不便和经济成本,法官们亲自赶到医院进行宣判。并于宣判后当场将赔偿款现金九万七千余元交到蒲某的母亲手中。随后法官们又来到家中看望了在家中休养的蒲某。蒲某母亲感动地说:“别人都说官司判赢了不一定能拿到钱,但我们却这么及时地拿到了这笔治病的钱,我们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感谢你们为我们当事人实际利益考虑,为孩子和我们家庭情况着想,做了这么多细致的工作,帮了我们的大忙。”
案件审理后,庭领导及合议庭认为,此类型的案件绝非个例,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医院按孕检规定操作、孕检内容完备、更认真细致一些,此类情况完全可以避免。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延伸职能,尽量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一中院未审庭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积极督促医院及主管部门解决,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心理干预:抚平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
迷失在网络聊天中的高中生冀某,偷偷与网友见面并发生关系,后在出租屋的厕所内产下一女婴,慌乱中冀某将刚刚来到人世的婴儿扔出窗外。谈到这个案件,一中院未审庭承办法官周军至今仍十分痛心的说道:“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在伤害了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往往是受害者,有时犯罪的标签与因为犯罪产生的消极心理会伴随他们一生。本案中冀某在杀死自己骨肉的同时,自身也在承受着道德、法律、伦理的多重谴责。如果疏导不及时有可能导致心理障碍,影响其今后的正常生活。”
为了解冀某犯罪动机,消除犯罪对冀某可能带来的心理障碍,一中院未审庭主动邀请心理辅导专家对冀某进行了心理干预。在经过与冀某谈心、心理问卷调查以及对冀某的学习成长经历的了解后,心理辅导专家李捷在心理报告中写到:冀某属于典型的青春期逆反,认知存在偏差,情绪冲动,无基本的法律知识,对生命的意义缺乏敬畏和尊重,和父母沟通不畅,和家人交往疏离,生活中无信任长者的指导,对网聊十分依赖,幼稚、盲目信任他人。
通过心理干预报告,未审庭针对冀某及冀某的父母进行了教育,教育他们不能因为工作忽略了与子女的沟通交流。青春期的孩子冲动叛逆,家长应当包容,积极疏导,使其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生活。
案件审结后,未审庭法官驱车一百余公里来到冀某河北老家落实冀某社区矫正工作时,发现冀某青春稚气的脸上多了一点阳光与自信,她又重新回归到正常生活中了。冀某的父亲说道女儿的改变,脸上露出一丝喜色,他说“经历了这件事之后孩子变了,比以前懂事了,没事时爱跟父母说话了,没有出现自卑、沉默寡言的现象。感谢未审庭的法官,不仅从法律上教育了孩子,还从心理上抚慰了孩子,使她有勇气继续乐观的面对生活”。
司法救助:用爱心平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一中院未审庭庭长杨跃进在谈到校园伤害案件时说“校园伤害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处理不好容易使学校、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家长之间的关系紧张,给未成年人的学习带来不利的影响,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着眼于案件本身,更要注意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加大对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力度,用爱心彰显少年审判的关怀,用爱心平复社会关系”。
一中院未审庭副庭长李国强深有感触的举了该庭办理的一个案件:孙某在幼儿园做游戏时,被多名同学压倒在地,后孙某感觉身体不适经儿童医院诊断为右肾母细胞癌,需进行右肾切除手术。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认为强力的挤压行为可能导致孙某右肾母细胞癌,参与度在10%。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幼儿园方承担10%的医疗费用责任,对此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就后续治疗费用多次诉讼,一时间双方关系急剧恶化,长期的诉讼纠纷也使得孙某心理压力增大。
为化解纠纷,平复社会关系,承办法官多次到幼儿园与孙某的家里做调解工作,发现孙某学习优秀,家庭生活较为困难,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未审庭积极协调,最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同意对孙某进行司法救助。经过未审庭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在和谐的氛围下达成了和解,幼儿园将医疗费亲自送到孙某的家中,双方握手言和。
孙某的父亲在法院领取司法救助金时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激之情,他说“这么多的诉讼让他背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也使得孩子对学校、同学的感情非常敏感,很多次面对冰冷的法庭、严肃的审判我都丧失了对正义的希望,但司法救助温暖了我的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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