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体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2010-07-04 08:30: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院长 马肖博
  全国政法会议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三项重点工作,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把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法院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基层法院,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社会矛盾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矛盾纠纷,诉讼更权威,却不如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便捷、经济、和谐。两者有效衔接,正如中药配伍得当,相得益彰,药到病除。在近几年的探索实践中,我院制定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并在县综治办的指导下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的层级网络,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立足诉前引导调解。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在立案前应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经济等作用,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二是探索调解工作机制,提高矛盾化解效果。充分发挥立案庭诉前调解职能,将大量简易案件以及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尽可能使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得以消化。健全诉中调解机制,在诉讼调解中注重做到调解场所延伸、调解时间延伸,对于重大群体性的案件,及时上报下传、跟进调解;对于判决后可能存在后遗症的案件,通过回访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建立信访预警机制,从源头降低涉诉信访。通过坚持案件调解制度、努力形成息诉止争的氛围;通过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通过坚持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促成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从抓苗头、抓源头、抓排查入手,加强法院各部门联动,强化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联系配合,采取领导包案、联合接访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二、勇于担当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全社会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需要党、政、军、政法、团体、企业等各行各业的参与和配合。作为政法系统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者。他应当定位于用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来调整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机制实施、推行的行为,引导与规范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通过审判活动的成果创制社会规则,规制社会活动,引领社会风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和诉讼管理,使司法活动更加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我院在立案大厅制作了当事人诉讼须知版面,并在立案时给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庭审时允许参加旁听,对群众关心的案件通过在古县电视台举办审判时空栏目向观众播放,逐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切实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二是把司法的触角延伸到百姓生活中。通过巡回审理、以案说法、陪审员陪审等方式拓宽百姓与法官沟通的桥梁,让老百姓更加懂法、守法、护法。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完善为长效性机制。三是强化便民利民措施,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开设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对于涉及弱势群体以及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实行一站式接待受理。为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我县由政法委统一向政府申请拨付专款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于生活极度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给予特定的经济帮助,保护了弱势群体,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困难群体的关怀。

  三、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都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使人民群众信任和服从的司法行为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来自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存在于民众心中。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提高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权威,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公正,二是自身。我们要抓住这两个关键词,立足于公正,着眼于自身,摆问题、查原因、拿措施,做到公信立院”。法院自身的司法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与增强司法权威的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而司法不公又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必须紧紧抓住司法公正这个根本,以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一是提高队伍素质保障公信。通过坚持每周二、五学习和鼓励法官参加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始终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培育法官“公正、刚正、清正、勤政”的理念,坚持不懈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能够切实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让法官明明白白审案、公公正正司法、堂堂正正做人,以清廉公正、文明高效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二是以畅通有效的社会互动增强公信。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更为直接、畅通、有序的民意沟通表达渠道,使司法走进基层、贴近群众、赢得民心。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中,做到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及时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安排,及时办理督办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对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实现人大、政协监督与法院工作的良性互动。切实建立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相关制度,形成及时征询、及时答复、及时反馈的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外各项监督机制的整体合力,有效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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